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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學說理論有所不足

第四章 漢初黄老經世問題的檢討

第一節 黃老學說理論有所不足

黃老學說以《老子》的道論作為基礎,合采各家之所長,完成一套安排 秩序的規範。但是《老子》學說基本上是一個具有完整哲學體系的學說,它 透過一個宇宙運行的原則,向人事推演對應,而最後萬有也會因循著道的運 行,返回常道之中,這個常道的規律,可對應到世界的萬有。黃老學說誠如

第二章所述,它繼承了《老子》主張的宇宙最高指導原則─「道」的概念,

但由於黃老的目的是要為現實政治服務,並不在於建構一個完整的形上體系 以對應人事。所以,基本上雖一樣是以道作為宇宙主要運行的原則,但黃老 的道只是為了讓治世方法有個合理且崇高的源頭所產生,不在要追求一個真 理、規律的存在,所著重的,是要讓君主願意採納的治世之術。黃老學說的

「道」推衍至人事,就沒有再返回常道之中了。所以說黃老理論在自己的形 上理論中,並沒有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因此,道對於百姓而言,它生出了 法度,也只是一個必須強迫性接受的規則;相對的,對於為政者而言,卻是 開啟了一扇無窮的方便之門。因為道在黃老思想中,並沒有像孔子主張的道 德那樣,有確切高標準的內容,也沒有像老莊那樣絕對道化的精神,所以,

當道轉化為人事的法治、形名或陰陽四時觀念的根據時,失去它的絕對性,

變成服務法治、形名與陰陽四時的學說,而依道制定規範者是聖王,也就是 採用黃老學說的國君,道頓時成為服務君王的一個工具。最明顯表現缺失的 地方,就在於法度的制定缺乏完整性、形名觀念的弊端與君臣絕對關係三方 面。

一、制訂法度的理論本身有缺陷

在黃老學說之中,道是一切事物的本原與宇宙運行的最高指導原則,而 法是由道所產生落在人事上的規範,因此法也具有恆常可守且崇高的地位。

但是,人間法度是由通曉「道」的執道者所立,這個執道者通常就是人君。

在黃老之說中,雖有提到人君要依靠「正」與「靜」的功夫來修養,以達到 聖王的境界,但論點之中,只說要君王端正自身與寧靜寡欲而不妄為,但對 於假使君主未能自身修養,或制定法規不依常道等問題,並沒指出會有什麼 樣的影響或懲罰。因此,法度制定的立足點,是在於君王本身是個聖王。如 此一來,應用於現實,若是君主本身真能得道之本,便是百姓的福氣;反之,

若是君主本身荒淫暴虐,則會變成天下無法度,人民因此流離失所。在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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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政治理論體系之中,理想秩序的實現依賴統治者的成分過大,而自律聖 王的出現,又百不得一,政治永遠受到人為的挾制,人主聖明則政舉,人主 庸懦則政亡。

因此黃老學說中的法治,表面上看來,是依據常道而立,所謂「道生法,

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1也一再強調法令的規範,包含君王在 內: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 犯殹(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 惑矣。2

但實際上,學說中卻沒有提出君王亂法的後果。因此,在實際政治操作中,

便容易演變為君王因私心自用以為法的結果。

從《史記‧張釋之列傳》中的兩則刑案便可看出這樣的缺失,一則是行 人犯蹕事件:

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穚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

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 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秦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 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 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 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3

1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經法‧

道法〉,頁 2。

2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

3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4-2755。

另一則是高廟廟前玉環失竊事件: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 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弃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

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 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 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4

由這兩件案子,基本上可看出文帝的從諫如流,以法為尊。但另一個問題也 出現了,當文帝在憤怒之餘,便未能依法判決,而是依照個人情緒、好惡而 斷。因此,本來要下令斬除犯蹕的刑人,對於竊盜玉環罪犯更是要判處諸族 之罪,這正顯示出法能繩民,但不能繩君的特性。

黃老學說的法治理論,是維繫整個治世之術理論的中心,一切的準則皆 須以法度為標的,但法律的制定,卻是在這樣不完整的理論系統下建立;君 王本身是立法者,也是執法者,但對於君王亂法,卻沒有反制的機制。這樣,

缺乏客觀性,實際上也缺乏了公平性,這便與自言「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 以治也。」5的理想相衝突,這是黃老學說第一項理論不足之處。

二、形名之術無法具體落實

黃老治術主張,為政者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清靜無為」,要達到這樣 理想境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刑名之術的運用,而法度的運作,落實在治術上,

也是端賴形名之術。黃老主張形名由道而來,藉此衍生出政治倫理的關係,

君臣的名份與職責,繼而才能依其名責其實。但在這一切理論中,如同法度

4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5。

5 陳鼓應註譯:《黃帝四經今註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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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作,上位者扮演著最重要的角色。他負責定立名份,並執行考核的工作,

一切的基準點同樣是建立在帝王本身就是賢君的觀念之上,且能確實秉公,

執行形名考核的職責,但卻沒有指出,若君王不賢,未能遵守形名的原則,

應如何處置,這樣導致於形名主張不能確守,行賞論罰不中,無為而治自然 難以落實。

再者,就是所謂無為而治的問題。黃老藉由掌握形名的方法,想達到無 為而治。這樣的無為而治,在某方面而言,其實是含有積極意味的,例如:〈十 大經‧觀〉說:「聖人不巧,時反是守。」6、〈十大經‧兵容〉也說:「聖人之 功,時為之庸;因時秉[宜],[兵]必成功。」7、〈十大經‧五正〉所言:「作爭 者凶,不爭[者]亦無以成功。」8但是,黃老學說中的積極面似乎僅呈顯於作 戰征伐時,對於治理政事上,卻似乎缺乏這種積極的理論,而只是一味的約 束,例如約束上下關係、約束下位者的職責等,對於治理方針,僅是因循無 所變更。因此導致漢初黃老現實政治中,缺乏積極的建樹,雖能安定社會,

卻無法興禮樂,成教化,甚而造成弊端叢生,風俗大壞。牟宗三曾說:

道家的無為固然亦是遮撥私意私智之「為」,而「無不為」則只是「自 然之變化」,只是休養生息而且一任生息所可能有之自然限度之自適自 化。這其中並無價值理想的意味,亦無參贊的作用。因為人之性情中 正面之德行未透露故。若只是「一任生息所可能有之自然限度之自適 自化」,則「無不為」一方既不是理想主義的,即不是本德行天理以生 化,一方亦不是無限的,永恆的,即無先驗根據以保證之,而只是自 然的,而自然的「無不為」實不能是無限的永恆的,而有消逝斷滅枯 萎之可能。此道家之道所以為消極,為不足處,而實不能真極成「無

6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2。

7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9。

8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3。

為而無不為」一主斷也。9

在此即一語道出道家無為無不為的限制。要達到無為無不為的理想,本身需 應有完善制度的搭配,且對於各方面都能有周詳的考慮,而不是將所有的基 準點都設立在一個理想完美人格之上,並且要能夠因時而變。

黃老學說的第二個弊端就是將建立秩序與考核規範的準則,建立在一個 完美自律的君主上,卻未考慮若君主本身不夠自律,將會有何影響,形名之 術不能落實,無為無不為自然無法實現,變成一個架空的理想。

三、過於尊君卑臣產生流弊

為了讓刑名觀念能落實於現實政治上,也為了讓法規能夠運行,黃老學 說主張絕對的階層觀念,主張貴賤有別,人人各有其名,各當其位,才能名 實相符,所以,〈經法‧道法〉說:「貴賤有恒立(位)」10,〈經法‧君正〉說:

「貴賤有別,賢不宵(肖)衰也。衣備(服)不相緰,貴賤等也。」11而且尤其是君 臣之間,講求尊君卑臣,君上臣下。君臣知名份若不能遵守,就會有所謂的

「六逆」與「六危」的情形出現。12因此,國家要安定強盛,君臣合其名位,

當其職分是最重要的關鍵。

這樣的一個觀念,在景帝時轅固生與黃生對辯中,便可以明顯看出黃老 學說的弊端。《史記‧儒林列傳》記載:

黃生曰:「湯武非受命,乃弒也。」轅固生曰:「不然。夫桀紂虐亂,

天下之心皆歸湯武,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桀紂之民不為之使而

天下之心皆歸湯武,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桀紂之民不為之使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