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處理事務方面

第二章 黃老思想中的經世觀

第三節 黃老治術的實踐(二) ─ 刑德並用,清靜無為 …153

2. 處理事務方面

在處理國事方面,君王與臣下最大的相同點在於,強調遵守法律的規範。

這也是黃老治術所強調的重點,法度是天道降於人事的準則,無論任何身分 地位,都需秉照處理。所以,景帝身為太子時,未遵守法規,依然接受處罰;

梁孝王派人刺殺袁盎一樣要接受刑責。至於在行法的態度上,文、景二帝是 較為嚴明,臣子則是較為寬緩的。雖然文、景二帝儘量減輕刑罰,並且常大 赦天下,但是,時人仍認為「「法太明,賞太輕,罰太重。」315雖然將將許多 肉刑改為鞭笞刑責,但仍常有犯人受刑時,未及鞭數,就已喪命316,又帝王有

314 (漢)司馬遷撰:《史記》(六),卷五十六〈陳丞相世家〉,頁 2061-2062。

315 見馮唐語,(漢)司馬遷撰:《史記》(九),卷一 O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9。

316 (漢)司馬遷撰:《史記》(六),卷五十三〈曹相國世家〉,頁 2029。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175 -

時因犯法者所作的違法之事是涉及帝王諸侯者,便要求加重刑罰,例如前所 舉的犯蹕與盜高廟玉環事件,但每一任廷尉未必都能如張釋之能依法辦理,

直言進諫,這樣的結果自然是犯人被重罰;不同的,黃老臣子在治理百姓時,

大多採取較為寬緩態度,雖說是因襲前人的制作,但在審理案情時,是盡量 以寬大眼光來處理,例如:張歐,這樣對於百姓,也可減少冤獄或處罰過當 的情形產生。這是君王與臣子治理事務上,相當大的不同處。

因此,黃老學說雖主張治術主張要清靜無為,但當要施行治術的對象,

會因君王與臣下的身分不同,在選吏與治事的方法與態度方面,皆有所不同,

這也就是黃老帛書所說的「君無為,臣有為」的不同之處吧!

因為漢初行黃老之道,尤其以文、景二帝最為明顯,但有學者指出,漢 初前七十年治期,前期的蕭規曹隨偏「老」,後期文景之治偏「黃」,即偏「法」

317,此說似有不妥,漢初法律本為蕭何依秦法所訂,所以蕭何治國,是以自己 定的律法為依歸,到了曹參,繼承蕭何所創的一切舊制,《九章》律自然也包 括在內,文、景二帝也因循前制,若說蕭何、曹參是偏向老子,其實是不妥,

雖說他們採取寬緩的態度,但他們仍是依制定的法規治事;若說文、景二帝 較偏向法制,其實由上述各項制作,他們是不斷努力減輕刑責,彌補之前繼 承秦律過於嚴苛的流弊,這樣躬脩靜默的態度,正是清靜無為的代表,說他 們是偏重法制也是不妥。黃老學說本就是以法為治世原則,再加之以寬緩愛 民的態度處理事務,無論是早期的蕭何、曹參,或是之後的文、景二帝,都 符合黄老主張,並沒有特別偏向「黃」或「老」。若說史籍所載文、景二帝教 偏向重視法規,這是因為黃老本來對君與臣的職責界定就有所不同:主上要 循名責實,管理臣下;臣下則是要恪守職責,盡心理事,如此,偏重的角度 自然會有所差異,但無論是君上或臣下,都是以法為最高依據,體恤百姓,

寬緩治事,所以,說漢初黄老治國早期偏「老」,後期偏「黃」並非適合說法。

317 詳見陳麗桂:《秦漢時期的黃老思想》,(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 年 2 月),頁 162-163。

漢代法規制定上,是以繼承秦律再加以刪修而成,在實行上的特色卻與 秦不同,採取的是刑德相輔,執法者重法卻態度寬厚,因此讓全國上下皆以 法為重。漢初的黃老學說應用到治理政事上,君與臣因為身分不同,所以處 世態度與方法也有所不同,君主對於臣下與百姓的管理也各有不同,對臣子 採取循名責實,以求臣子對事務負責,藉此考核臣下是否盡責;對百姓則是 以寬簡的態度,節省賦斂,矜孤恤寡,並且提倡農業,增加國家生產力;對 於自我,也常反省自躬,並且勤儉自持。至於臣下,則是對上能雖機應變,

明瞭進退之道;對於治理百姓,是抱持寬緩的態度,以法為本,並且儘量以 不擾民為原則。君臣雖因治理的人、事有所不同而在手段上不盡相同,但在 本質上,同樣符合黃老刑德相輔的原則。以上所述,則為漢初時,黃老學說 落實於現實治世時,法規的訂立和喜好黃老者應對人事與政事,以及修養自 身各方面具體實踐的大致情況。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 177 -

第四章漢初黃老經世問題的檢討

黃老學說的治國之術,雖締造了漢初的盛世,但最後到了漢武帝時仍被 儒家所取代,其中原由,其一,是因為漢武帝偏好儒家,加上眾臣的推波助 瀾,因此黃老告退政治舞台。這固然是由於掌政者的喜好所致。但黃老失去 政治勢力的另一個主因,是黃老學說本身的限制以及與政治結合時所產生的 弊端所導致。以下則針對西漢黃老治術,作一總檢討。首先,由黃老學說本 身理論體系建構來檢視,評論其學說在理論架構上的不足之處;第二部分,

則就黃老學說與現實政治結合後,在理想與現實中所產生的差距之處,並由 此分析漢初黃老學說失勢的因由;第三部分,則是針對漢初實行黃老治術後,

現實政治所產生的弊端加以論述,合三者相信可窺見漢初黃老治術的理論與 現實應用的缺失所在,也可藉此更為清楚黃老之說儒家所取代之因。

第一節 黃老學說理論有所不足

黃老學說以《老子》的道論作為基礎,合采各家之所長,完成一套安排 秩序的規範。但是《老子》學說基本上是一個具有完整哲學體系的學說,它 透過一個宇宙運行的原則,向人事推演對應,而最後萬有也會因循著道的運 行,返回常道之中,這個常道的規律,可對應到世界的萬有。黃老學說誠如

第二章所述,它繼承了《老子》主張的宇宙最高指導原則─「道」的概念,

但由於黃老的目的是要為現實政治服務,並不在於建構一個完整的形上體系 以對應人事。所以,基本上雖一樣是以道作為宇宙主要運行的原則,但黃老 的道只是為了讓治世方法有個合理且崇高的源頭所產生,不在要追求一個真 理、規律的存在,所著重的,是要讓君主願意採納的治世之術。黃老學說的

「道」推衍至人事,就沒有再返回常道之中了。所以說黃老理論在自己的形 上理論中,並沒有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因此,道對於百姓而言,它生出了 法度,也只是一個必須強迫性接受的規則;相對的,對於為政者而言,卻是 開啟了一扇無窮的方便之門。因為道在黃老思想中,並沒有像孔子主張的道 德那樣,有確切高標準的內容,也沒有像老莊那樣絕對道化的精神,所以,

當道轉化為人事的法治、形名或陰陽四時觀念的根據時,失去它的絕對性,

變成服務法治、形名與陰陽四時的學說,而依道制定規範者是聖王,也就是 採用黃老學說的國君,道頓時成為服務君王的一個工具。最明顯表現缺失的 地方,就在於法度的制定缺乏完整性、形名觀念的弊端與君臣絕對關係三方 面。

一、制訂法度的理論本身有缺陷

在黃老學說之中,道是一切事物的本原與宇宙運行的最高指導原則,而 法是由道所產生落在人事上的規範,因此法也具有恆常可守且崇高的地位。

但是,人間法度是由通曉「道」的執道者所立,這個執道者通常就是人君。

在黃老之說中,雖有提到人君要依靠「正」與「靜」的功夫來修養,以達到 聖王的境界,但論點之中,只說要君王端正自身與寧靜寡欲而不妄為,但對 於假使君主未能自身修養,或制定法規不依常道等問題,並沒指出會有什麼 樣的影響或懲罰。因此,法度制定的立足點,是在於君王本身是個聖王。如 此一來,應用於現實,若是君主本身真能得道之本,便是百姓的福氣;反之,

若是君主本身荒淫暴虐,則會變成天下無法度,人民因此流離失所。在這樣

 第四章 漢初黃老學說的發展概況與檢討 - 179 -

一個政治理論體系之中,理想秩序的實現依賴統治者的成分過大,而自律聖 王的出現,又百不得一,政治永遠受到人為的挾制,人主聖明則政舉,人主 庸懦則政亡。

因此黃老學說中的法治,表面上看來,是依據常道而立,所謂「道生法,

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1也一再強調法令的規範,包含君王在 內: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 犯殹(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 惑矣。2

但實際上,學說中卻沒有提出君王亂法的後果。因此,在實際政治操作中,

便容易演變為君王因私心自用以為法的結果。

從《史記‧張釋之列傳》中的兩則刑案便可看出這樣的缺失,一則是行 人犯蹕事件:

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穚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

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 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秦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 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 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 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3

1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經法‧

道法〉,頁 2。

2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

3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4-2755。

另一則是高廟廟前玉環失竊事件: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 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弃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 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弃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