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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法,聖王以法治世

第二章 黃老思想中的經世觀

第一節 聖王法道施政,以法為依歸

二、 道生法,聖王以法治世

黃老學家認為「道」遍佈萬有,萬有各廩受其性。萬有由道廩受的特性,

即稱為「理」。〈經法‧論〉說:

物各□□□□,胃(謂)之理。56

在《老子》中,萬有廩受道的部分,則稱之為「德」。《老子》第五十一章說: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故道 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亭之,毒之;養之,覆之。57

《老子》認為,道是萬物之宗,是一切存在的根源與始源,萬物應運道而成 長,生生不息且欣欣向榮。當道遍佈於萬物時,「萬物得道之一體以成形,此

55 張雙棣:《淮南子校釋》上,卷第三〈天文訓〉,頁 250。

56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13。

陳鼓應補為:「合於道者」,見陳鼓應註譯:《黃帝四經今註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頁 185。

57 (魏)王弼著,樓宇烈校釋:《王弼集校釋》上編《老子道德經注》,頁 136。

道之一體,即內在於各物之中,而成為物之所以為物的根源;各物的根源,

老子即稱為德。」58天地萬物本道而生,萬物各異,得於道而各有其理,不得 不化成各具備的形體,所以道為德之本、萬物異理之本。而「德」,《韓非子‧

解老篇》又稱為「理」,其云:

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萬 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萬 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無常操。59 黃老學家如同《韓非子》,將「德」稱之為「理」。「道」與「理」二者,不可 分割,當稱事物總源頭稱為「道」,遍佈萬物使其各顯特性則稱之為「理」,

如果,物有不合於道的,則稱為「失理」,失理之所在,則稱為「逆」,由順、

逆之命,便可得之興壞存亡了。〈經法‧論〉說:

理之所在,胃(謂)之□。物有不合於道者,胃(謂)之失理。失理之所 在,胃(謂)之逆。逆順各自命也,則存亡興壞可知□。60

因此道不僅是萬物生成的總原理,也是萬物秩序變化的總根源。

相應於人事中,道更是聖王治世的關鍵。此乃承襲《老子》之說,《老子》

第三十九章說:

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

萬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為天下貞(正)。61

侯王正天下,首先須得「道」,黃老學說則推演之,黃老帛書〈道原〉說:

鳥得而蜚(飛),魚得而流(游),獸得而走。萬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

58 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頁 337。

59 (戰國)韓非著,陳奇猷校注:《韓非子新校注》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 10 月第 1 次印刷),卷六〈解老〉,頁 411。

60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13。

61 (魏)王弼著,樓宇烈校釋:《王弼集校釋》上編《老子道德經注》,頁 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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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見其刑(形)。62

聖王要治理人事,生養百姓,如同「道」生養萬物,因此要了解道如何生養 萬物,如何降於鳥獸蟲魚而使牠們生機暢旺,因為對於人事而言,道就是百 事禍福成敗之關鍵,〈經法‧道法〉說道是「禍福之所從生」63,因此,聖王 需了解道,進而依道行事,則可察明天下之精要,知曉他人所未知,得到他 人所不能得,把握一切至極,使天下信服,並使國家昌聖,〈道原〉說:

故唯聖人能察无刑(形),能聽無[聲]。知虛之實,后(後)能大虛。乃 通天地之精,通同而无閒,周襲而不盈。服此道者,是胃(謂)能精。

明者固能察極,知人之所不能知,人服人之所不能得。是胃(謂)察稽 知極。聖王用此,天下服。64

〈十大經‧前道〉說:

知此道,地且天,鬼且人。以居軍□;以居國其國昌。65

〈經法‧名理〉說: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見正道循理,能與(舉)曲直,能與(舉)冬(終) 始。故能循名廄(究)理。66

所以,聖王需認識天下萬物,最首要的功夫就是循名究理,而後能通曉「道」,

這樣則可把握事物關鍵,秉持正道以矯正邪道。誠如〈道原〉所言:「得道之 本,握少以知多。得事之要,操正以政(正)畸(奇)。」67

道降於人事,其準則稱之為「法」。黃老帛書〈經法‧道法〉說:

62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43。

63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3。

64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44。

65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33。

66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17。

67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44。

道生法。法者,屮(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殹(也)。68

《管子‧心術上》說:

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69

宇宙本原的「道」降於人事所產生的理,稱之為「法」,即所謂的法度。《老 子》主張「人道」需法「天道」,所以,黃老道家此類「道生法」的觀念,可 說是傳承自《老子》,而「法」由一般的「法則」轉化成為社會的「法度」。

此處有一問題需討論,《老子》五十七章有言:

法令滋彰,盜賊多有。70

此句是今本《老子》所記載,依其所述,傳統大多數的看法,認為《老子》

應是反對法令制度的,但是,近年來,隨著帛書《老子》的出土,有些學者 主張,《老子》未必反對法令制度,因為,帛書《老子》此句為「法物滋彰而 盜賊多有。」71,「法物」一詞,河上公注說:「法物,好物也。」所以,依河 上公解釋,法物為珍好之物,與今本所謂的「法令」有所不同,因此,此派 學者認為,若依河上公注之說,則《老子》並無反對法令之意。72《老子》因 成書年代久遠,而傳抄版本各有異同,原本《老子》本意已不得而知,各家 均自認為正統。但若依帛書《老子》與河上公本所載,《老子》其實應未言反 對法令。有學者解釋「法物」應是指稱「鑄有法律條文的實物」73,認為古代

68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

69 黎翔鳳:《管子校注》中,卷第十三〈心術上〉,頁 770。

70 (魏)王弼著、樓宇烈校釋:《王弼集校釋》上編《老子道德經注》,頁 149。

71 帛書《老子》甲本此句脫漏嚴重,僅存「盜賊」二字,乙本則作「□物滋彰而盜賊□□」

(見高明:《帛書《老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 5 月,第 1 版,頁 106),參照 河上公注本,此句為「法物滋彰盜賊多有」,缺少「而」字(見《老子四種》(台北:大安出 版社,1999 年 2 月第一版),頁 70),此依河上公注本補。

72 蔣錫昌、高明與陳鼓應均持此說。高明之說詳見氏作:《帛書《老子》校注》(北京:中華 書局,1996 年 5 月),頁 106;陳鼓應於〈戰國楚簡《老子》及道家古佚書〉一文中,亦持 此說,詳見氏作,收錄於《老莊新論》,修訂版,頁 41。

73 詳見黃釗:《帛書老子校注析》(臺北:台灣學生書局,1991 年 10 月初版),頁 309-310。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7-

有將刑律鑄於實物上之習慣,如《左傳》記載:「鄭人鑄刑書」74、「晉國鑄刑 鼎」75等,「法物」即這些所謂的「刑鼎」、「刑書」等,因此,「法物」應是指 稱法令。但河上公注本同句注又言:「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則農事廢,飢寒 並至,故盜賊多有也。」76依河上公所言,應將「法物」解釋為珍愛之物才可 解釋的通,若將「法物」視為法律條文之意,接著下句「農事廢,飢寒並至,

故盜賊多有也。」則難以連貫解釋,所以,「法物」應該是珍愛的物品,而非 鑄律令的物品才對,而考察《老子》,可能由於他見到當時禮治教化的弊端,

因此反對刑法,但也未必可斷言,他必定反對法治。因此,依照帛書《老子》

一派的說法,老子並未反對法令規章,而這也就是,黃老之學援法入道的主 要通道,誠如陳鼓應所言:「『道』和『法』的這種向社會、人事傾斜是原始 道家學說介入現實的一個重要的趨向。」77

黃老學說中,所謂的「法」,是強調唯一性、公平性與客觀性。〈經法‧

道法〉說:

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78

因法的設立,使得事物的分寸得以客觀且公平的分辨出來,所以法是度量事 物的標準,而公正與客觀是其最主要的原則。《管子‧正篇》說:

廢私立公,能舉人乎?79

《鶡冠子‧度萬》亦言:

74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四)(北京:中華書局,2000 年 7 月,第 2 版),〈昭公六年〉,

頁 1276。

75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四),〈昭公二十九年〉,頁 1504。

76 《老子四種》(臺北:大安出版社,1999 年 2 月第一版),頁 70。

77 陳鼓應註譯:《黃帝四經今註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臺北:商務印書館,2001 年 4 月),頁 51。

78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3。

79 黎翔鳳:《管子校注》中,卷第十五〈正〉,頁 896。

法者,使去私就公。80

換言之,統治者參照自然規律,以法度來審定是非,天下之事皆可以有效的 監督與控制。〈經法‧道法〉說:

稱以權衡,參以天當,天下有事,必有巧驗。事如直木,多如倉粟。

斗石已具,尺寸已陳,則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則治而制之 矣。」81

〈經法‧名理〉說:

是非有分,以法斷之。虛靜謹聽,以法所符。82

《淮南子‧主術》說: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83

法的建立,則是由聖明君王依道所立,所謂聖明君王要有二特點:一者,需 心胸公正且廣闊;二者,需遵循自然法則,達到因時至靜的最高境界,〈經法‧

道法〉說:

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靜,至靜者聖。无私者知(智),至知(智) 者為天下稽。84

這樣的人是大公無私且睿智的,而這種睿智者,就是天下所取法的榜樣,也 就是聖王,因此,人世間的法度,就是要由聖王制作,以為天下人的楷式,《管 子‧法法》說:

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85

80 黃懷信:《鶡冠子彙校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第 1 版),卷中〈度萬〉,頁 166。

81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

82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17。

83 張雙棣:《淮南子校釋》上,卷第九〈主術訓〉,頁 965。

84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壹),頁 2。

85 黎翔鳳:《管子校注》上,卷第六〈法法〉,頁 312。

                            第二章 黃老思想的經世觀 -39-

所以,明君立法,作為自我乃至於天下所歸依之準則,藉法律的規範,可以 建立功業,平息暴力與紛爭,《管子‧七臣七主》有云:

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 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86

君王立法,以法為公正客觀的評量標準,也是先秦法家一項重要的主張。

《慎子‧威德》說:

《慎子‧威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