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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黃老思想中的經世觀

第三節 聖王之治守雌待時,刑德並用

3. 肉刑法令

中國古代刑罰,除死刑、罰鍰、收作官奴外,還有一樣,就是肉體的刑 罰。漢文帝時,肉刑有三種84,李奇說:「約法三章無肉刑,文帝則有肉刑。」

78 (清)桂馥:《說文解字義證》(上海:齊魯書社,1987 年 12 月第 1 版),頁 460。

79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五〈景帝紀〉,頁 146。

80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五〈景帝紀〉,頁 146。

81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五〈景帝紀〉,頁 146。

82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五〈景帝紀〉,頁 148。

83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四〈文帝紀〉,頁 121。

84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十〈孝文本紀〉,頁 427。

85孟康說:「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86在漢初約法三章時,並沒有所謂 的肉刑,李奇說到了文帝時有,可推測,因為文帝時所有的典章制度大多承 襲高祖、惠帝時期的制作,根據李奇所言,肉刑應是在蕭何作九章律時加上 的。當時的肉刑主要分為三種:黥、劓、割除左右腳的腳趾頭。文帝十三年 (167B.C.),發生提縈救父一事,《漢書‧刑法志》載:

(文帝)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繫長安。淳于公 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 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 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 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 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 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 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 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 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 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 免(免為庶人)。具為令。」87

當時齊國太倉令淳于公因犯罪而被判處肉刑,要送往長安行刑,淳于公最小 的女兒陪同父親到長安,上書給文帝,自願終身為官奴,以贖抵父親的刑罰,

文帝大為感動,因此下令廢除肉刑。由這一案件的敘述,可看出三個重點:

一、提縈上書說道:「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

其道亡繇也。」又如文帝所說:「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

85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十〈孝文本紀〉,見《史記集解》引,頁 428。

86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十〈孝文本紀〉,見《史記集解》引,頁 428。

87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098。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105 -

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 痛而不德也!」從此可推知,當時受肉刑者,多半沒多久就會死亡,因此,

判了肉刑如同判了死刑;若僥倖存活者,造成終身的不便,想再度重新做人 也沒辦法。二、當時若犯了較為重大的刑罰,終身的身分便是罪犯,無法翻 身。因此,文帝最後下令,其中便說「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 免(免為庶人)。」若是罪犯依據犯案的輕重服刑,沒有逃亡者,服滿刑期便可 恢復平民身分,讓每個犯罪者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三、文帝將肉刑廢除,

改以別的刑罰代替。

不過,這邊有個很重要的是,雖說是廢除肉刑,但當時「宮刑」並沒有 廢除。所謂的「宮刑」,《白虎通義》指出宮刑的內容包括男子割勢,婦女執 置宮中88;《尚書‧呂刑》偽孔傳也說宮刑包括男子割勢,女人幽閉89,但古 書中似乎很少看到女子被判處宮刑者;所以簡言之,宮刑即是去除生殖器官 的刑罰。而宮刑在古代又稱為「腐刑」,為何又稱為腐刑?蘇林說:「宮刑,

其創腐臭,故曰腐也。」,如淳說:「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復生子,

如腐木不生實。」90,蘇林認為因為受了宮刑的創口腐臭且難癒合,因此稱為 腐刑;如淳則認為,宮刑稱之為腐刑,是因為男子去勢,無法繁衍後代,如 同腐木無法生出果實般,因此稱之為腐刑;今人蔡樞衡則由韻部與古文字體 的關係,認為腐刑為甫刑的借代,即男性去勢的意思91;總言之,宮刑即腐刑,

88 《白虎通義》言:「宮者,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勢也。」,見(漢) 班固撰,(清)陳立疏證:《白虎通疏證》(下)(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 10 月第 1 版),卷 九〈五刑‧刑法科條〉,頁 441。

89 《尚書‧呂刑》言:「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下注:「宮,淫刑也。男子割 勢,婦人幽閉。」見舊題(漢)孔安國撰,(唐)孔穎達疏:《尚書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

1997 年 8 月《十三經注疏本》),卷十九〈呂刑〉,頁 301 上。

90 二人之說見於《漢書‧景帝紀》,(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五〈景帝 紀〉,頁 147。

91 詳見氏作,蔡樞衡:《中國刑法史》,(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年 2 月,第 1 版),頁 53-54。

是去除生殖器官的一種殘酷刑罰,主要懲罰對象可能以男性為主。文帝廢除 肉刑,但不廢除宮刑,《史記索隱》說:「崔浩《漢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 宮不易。』張斐注云:『以淫亂人族序,故不易之也。』」92為了警示百姓不可 淫亂,要謹守人倫族序,因此保留宮刑,到了景帝時,仍未被廢除,《漢書‧

景帝紀》於景帝中四年(146B.C.)記載:

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93

景帝赦免造陽陵的刑徒,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漢武帝時司馬遷與李陵即遭 此刑罰,可見「宮刑」到漢武帝時期,一直被使用而未曾廢除過。

漢文帝因提縈救父一案,將肉刑廢除,下詔要御史改制,當時的丞相張 蒼與御史大夫馮敬,則將當時一些刑罰加以改變:

丞相張倉、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 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

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 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 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 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94

他們將「完刑」、「黥刑」改為「城旦舂刑」;將「劓刑」改為笞刑三百下;將 斬左腳者,改為笞刑五百下;將斬右腳者、殺人而自首者、官吏貪贓枉法者、

看守官府財務監守自盜者,以及已經判刑有犯笞罪者,都處以棄市刑罰。服 完刑者改為服白天守城門的城旦刑與舂刑;滿三年改為服鬼薪白粲刑;服鬼 薪白粲刑滿一年,則改服隸臣、隸妾刑;罪輕者,服隸臣、隸妾刑滿一年則

92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十〈孝文本紀〉,頁 428。

93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卷五〈景帝紀〉,頁 147。

94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099。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107 -

免罪為平民;罪重者,服隸臣、隸妾刑滿二年則改服司寇刑。服司寇刑一年 以及服如同司寇刑滿二年者,都免罪為平民。在此法令頒布之前的服城旦舂 刑的人,與完刑改為服城旦舂刑者一樣,免除刑罰。但累犯與犯重罪者,不 在此範圍內。漢文帝憐憫百姓,下達命令,廢除肉刑,改制刑罰,但《漢書‧

刑法志》: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95

班固指出這一項改革,外部看似有輕刑之名,但內部實質上卻是行殺人之實。

原本只是斬除右腳者,卻被判處死刑;而斬除左腳刑罰與劓刑改以笞刑,但 經常鞭笞完就斃命,沒有死的也無法自理。這個事實也從之後景帝不斷減少 笞罰的數目可知。見景帝元年(156B.C.)96、中六年(144B.C.)97與中七年(143B.C.)98 所下的詔書,內容大致可統理出三個要點:第一,減少笞刑數。景帝有鑒於 加罰笞刑與判了死刑無異99,因此在元年(156B.C.)下令減少笞刑數:笞五百減 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但即使減刑後,受刑者仍無法保全性命100,因此又

95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099。

96 《漢書‧刑法志》記載景帝元年(156B.C.)下詔:「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

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100。

97 《漢書‧刑法志》記載景帝中六年(144B.C.)下詔:「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 十三〈刑法志〉,頁 1100。

98 《漢書‧刑法志》記載景帝中七年(143B.C.)記載:「(景帝下詔)『笞者,所以教之也,其 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 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漢)班固撰,(唐)顏師古 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100。

99 見景帝語,見(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100。

100 班固指出減少笞刑數,犯人「猶尚不全」,見(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

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100。

於中六年(144B.C.)再度下令減少笞刑數101: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為一 百。第二、制定行刑工具的尺寸與材質。景帝要求「定箠令」,即訂定行刑工 具「箠」的材質與尺寸,規定要用竹板,並且規定杖長五尺,主幹一寸,竹 的末端厚半寸,且都要將竹節削平。第三、限定刑性部位與行刑者。景帝下 詔笞刑僅限於臀部,並且不可更換行刑者,懲罰一位罪犯之後,才可更換。

由景帝所下的詔書可推知,文帝時的笞刑,並無限定工具的材質與尺寸,也 沒有限制鞭笞的部位,而且有更換行刑者的習慣,因此本為好意減輕刑罰,

或因行刑工具不當,或因鞭笞部位使然,也或因行刑者不斷更換而力量過大,

卻轉變為殺人的實質內涵,官吏若為酷吏,則罪犯難逃一死。到了景帝下詔,

才較為減輕這個情形。雖然受刑人得以保全性命,但是刑罰便成死刑過重,

但生刑又過輕,百姓變得容易犯法。102

(二)審慎司法

漢代重視法規,自然對於行使法規官吏有所要求,除了第二節所述要求 官員的品行之外,官吏審理案件的公平性與速度,也都是有所要求。漢高祖 七年(200B.C.)曾下詔:

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 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

傅所當比律令以聞。103

101 《漢書‧刑法志》記載景帝中六年(144B.C.)下詔:「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101 《漢書‧刑法志》記載景帝中六年(144B.C.)下詔:「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