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黃老思想中的經世觀
第三節 聖王之治守雌待時,刑德並用
二、 漢初「以法為治」的施行情況
由第一點了解到漢代法規的制作,以下則論述漢初奉行黃老學說「以法 為治」的實踐情況,主要著重於二點論述,一是漢初刑律的修訂;二是漢初 對於判案的官吏的要求以及對於受審對象的一些特殊情形。
58 《太平御覽》卷三七三云:「上敗彭城,薛人丁固追上,上被發而顧曰﹕『丁公,何相逼 之甚?』乃回馬而去。上即位,欲陳功,上曰:『使項氏失天下者是子也。為人臣用兩心,
非忠也。』使下吏笞殺之。」,見(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覽》,(臺北:商務印書館,1983 初版),卷三七三,頁 896 之 412。
59 戴靜山〈漢初的政治和先秦學術思想關係〉言:「叔孫通起朝儀,在《史記》本傳里說:『臣 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而在〈禮書〉說:『至秦有天下,悉內六國禮儀,采擇其善,
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至於高祖,光有四海,叔孫通頗有所增 益減損,大抵皆襲秦故。自天子稱號下至佐僚及宮室官名,少所變改。』可見雖說是頗采 古禮,祇是一句空話而已。」,由此可知叔孫通仍以秦朝儀為主,而秦以法家為本治國,故 採秦法,即採法家之言,此篇收錄於《梅園論學集》,頁 250。
60 (漢)司馬遷撰:《史記》(六),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頁 2018。
61 黎翔鳳:《管子校注》,〈任法篇〉,頁 738。
62 徐復觀:《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 年 3 月初版),頁 216。徐氏 於《兩漢思想史》卷二中,也有類似之話語。
(一)刑律的制定與修改
西漢初年,律法的施行,雖說承襲秦制,但並非全然承襲,而是將秦律 依照當時所需,加以刪修而成。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漢對秦的刑法修改的 部分,以下依據《史記》、《漢書》等相關資料,就漢代對於刑法修訂,由漢 高祖到漢景帝之間的一個大略變化,作一簡表,從中可大略看出漢代刑法演 變的情況:
時間 修改法規 出處
高祖初入關 (206B.C.)
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 抵罪。」
《漢書‧刑法志》記載:「漢興,高祖初 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 盜抵罪。』」﹝見(漢)班固撰,(唐)顏師 古注:《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096。﹞
高祖時期
(約 206-195 B.C.)
蕭何依秦法作《九章》律。 《漢書‧刑法志》記載:「其後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 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 律九章。」﹝見(漢)班固撰,(唐)顏師 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 頁 1096。﹞
惠帝四年三月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95 -
(191B.C.) 除挾書律。 《漢書‧惠帝紀》記載:「三月甲子,皇 帝冠,赦天下。省法令防吏民者;除挾 書律。」﹝見(漢)班固撰,(唐)顏師古 注:《漢書》(一),卷二〈惠帝紀〉,頁 90。﹞
惠帝、高后時期 (約 194-180B.C.)
蕭規曹隨,繼承九章律。 《史記‧曹相國世家》記載:「蕭何為法,
顜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載其 清淨,民以寧一。」﹝見(漢)司馬遷撰:
《史記》(六),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 頁 2031。﹞
高后元年 (187B.C.)
除三族罪、妖言令。 《漢書‧高后紀》記載:「元年春正月,
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辠、妖 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漢) 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
卷三〈高后紀〉,頁 96。﹞
文帝元年 (179B.C.)
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史記‧孝文帝本紀》記載:「上曰:『法 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
今犯法已論,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 坐之,及為收帑,朕甚不取。其議之。』
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 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
所從來遠矣。如故便。』上曰:『朕聞 法正則民殼,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 導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導,又以不 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何 以禁之?朕未見其便,其孰計之。』有 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 等所及也。請奉詔書,除收帑諸相坐律 令。』」﹝(漢)司馬遷撰:《史記》(二),
卷十〈孝文本紀〉,頁 418-419。﹞
文帝三年 (177B.C.)
廢除誹謗妖言令 《史記‧孝文帝本紀》記載文帝三年 (177B.C.)下詔:「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 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 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 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 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而 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
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漢)司馬遷撰:《史記》(二),卷十〈孝 文本紀〉,頁 423-424。﹞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97 -
百曰二百。」﹝(漢)班固撰,(唐)顏師 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 頁 1100。﹞
景帝中二年 (148B.C.)
改磔刑為棄市,不再恢復磔刑。 《漢書‧景帝紀》記載:「改磔曰棄市,
勿復磔。」﹝(漢)班固撰,(唐)顏師古 注:《漢書》(一),卷五〈景帝紀〉,頁 145。﹞
景帝中六年 (144B.C.)
訂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漢書‧景帝紀》記載:「十二月,改諸 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漢) 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一),
卷五〈景帝紀〉,頁 145。﹞
景 帝 中 六 年 (144B.C.)、
中七年(144B.C.)
1.下詔減少笞罰數:笞三百 減為二百,笞二百減為一 百。
2.定箠令:制定行笞刑工具 的材質與尺寸。
3.限制笞刑鞭打的部位,與 不得更換行刑者。
《 漢 書 ‧ 刑 法 志 》 記 載 景 帝 中 六 年 (144B.C.)下詔:「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 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 二百曰一百。」﹝(漢)班固撰,(唐)顏 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 志〉,頁 1100。﹞
《 漢 書 ‧ 刑 法 志 》 記 載 景 帝 中 七 年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99 -
(143B.C.)記載:「(景帝下詔)『笞者,所 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 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 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 人。』」﹝(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
《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100。﹞
漢高祖初入關中,有鑒於秦法繁苛,因此廢除秦法,簡約法規為三章:殺人 者處以死刑;傷害他人以及竊盜者,要抵償應負的罪責。原本是為了便利民 眾,但法規不敷使用,因此,蕭何又依照秦律,訂定《九章》律。《漢書‧刑 法志》說: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攈摭 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63
此處說出了一重點,由於情勢仍未穩定,先前的約法三章不足以防止姦邪,
蕭何便又採集秦朝法令,選取合乎時宜者,訂出《九章》律。其實,古代基 本上一些較為嚴苛的刑罰,都創於秦代,《漢書‧刑法志》紀錄秦代刑罰: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 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64
到了戰國,禮義早已不再被重視,制約百性逐漸從禮樂教化,轉變為以刑罰 懲處為主,當時受重用的法家學派代表,如:申不害、商鞅,制定出許多極
63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096。
64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四),卷二十三〈刑法志〉,頁 1096。
刑,如:連坐法和誅三族的律令,還增加了肉刑與大辟的內容,計有鑿顛、
抽脅、鑊亨三種。漢初繼承秦律,作《九章》律,自然也將這些酷罰繼承下 來。但畢竟過於嚴苛,日後的惠帝、呂后、文帝、景帝行清靜不擾民的黃老 政策,為了使百性能更加安定生活,便不斷更修刑法的規定,他們對於刑法 的修訂,約可分為言論法令、死罪與肉刑三大部分,以下則就此三部分申論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