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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飛航服務設備維護組織及業務特性

3.1 任務與使命

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於1953 年協議,劃定「台北飛航情報區」(Taipei 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簡稱 Taipei FIR)由我國管轄,負責提供飛航該區內 所有航空器的飛航服務。其範圍南起北緯 21 度、北至北緯 29 度,西自東 經117.5 度、東至東經 124 度,與「琉球飛航情報區」、「馬尼拉飛航情報 區」、「香港飛航情報區」相鄰。台北飛航情報區是東南亞與太平洋地區 國際民航重要的一環,計有 13 條國際航路,4 條國內航路,構成飛航情報 區內完整的空中航路,詳如圖3.1 所示。

圖 3.1 台北飛航情報區航圖

依據民用航空法之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立飛航服務總台,遵照 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對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之國內外軍民航空器提供一切有 關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氣象、航空通訊、地面助導航設施等綜合性 飛航服務(Air Navigation Service, ANS),確保台北飛航情報區中之飛航安全 及空運便利。

飛航服務總台主要任務包含;

1. 國內外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與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 諮詢之服務事項。

2. 台北飛航情報區內航空器之飛航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之查核管制 事項。

3. 航空器飛航動態及國內外航空通訊之傳遞業務事項。

4. 國內外航空氣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有關航空氣象觀測、預報、守視 之服務事項。

5. 飛航服務系統之規劃、設計、管理、監控、維護及研究改進事項。

6. 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及航空氣象業務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事項。

7. 飛航服務設備之建立與改善計畫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事項。

8. 飛航服務設備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供應、採購及財物 管理事項。

9. 其他有關飛航服務事項。

3.1.1 飛航服務作業

飛航服務總台所提供的飛航服務作業包含飛航管制、飛航情報、航空 通信、航空氣象、地面助導航等。

1. 飛航管制作業:飛航於台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航空器皆是飛航服 務總台的「顧客」。飛航管制服務包含機場管制、近場管制、及航路 管制;負責提供航空器在起飛、降落、飛航途中,利用雷達及其他 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透過陸空無線電通訊,引導航空器安全、

有序、便捷、專業性、滿意的安全飛航服務。飛航服務總台負責提 供飛航管制服務的單位計有區域管制中心、台北近場管制塔台、高 雄近場管制塔台、台東近場管制塔台、台中近場管制台、花蓮近場 管制台、及各機場管制塔台等。

2. 航空情報作業:由台北飛航情報中心綜理,負責台北飛航情報區飛 航情報業務,製頒飛航指南(AIP)、發佈飛航公告(NOTAM)、發佈航 空情報(AIRAC)、提供飛航前情報及飛航後情報資料、設置國際飛 航公告室,依規定處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及國外地區飛航公告,對外 發布飛航公告。對來自國內相關單位之原始公告內容進行確認、編 發與建檔。為即時提供國內及國際線航機所需之飛航服務與航空資 訊,分別於松山、中正、高雄、花蓮與馬公等機場設立五個飛航諮 詢台。

3. 航空通信作業:由通信中心綜理,負責向國內及國際間相關軍民航 單位傳遞國內外相關之飛航計畫書、飛航公告、飛航動態、航空氣 象交換資料、及航空公司業務電報等。

4. 航空氣象作業:由台北航空氣象中心綜理,依據民航局航空氣象規 範及國際航空氣象技術規範和業務程序,提供台北飛航情報區內航 空氣象測報、預報、守視和警報服務,並負責與國內外航空氣象機 構之聯繫、及與國際民航機場氣象電報交換。分別於松山、中正、

高雄、台東、綠島、蘭嶼、南竿、北竿、金門等機場設立航空氣象 台即時觀測及預報當地氣象。

5. 地面助導航:於地面裝設助航、通信、雷達、氣象、機電、跑道燈 光等飛航服務設備,提供作為引導航空器飛航之依據。

3.1.2 維護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飛航服務總台共有 19 個一級單位,員工總數約 1,000 人,分屬技術幕 僚、裝備維護、航空氣象、飛航情報、航空通信、飛航管制、技術行政等 七大類專業領域。

飛航服務總台所轄設備維護組織包含「技術幕僚」及「裝備維護」等 二類。航電技術室是「技術幕僚」,「裝備維護」單位依地理區域及業務特 性劃分為資訊管理中心、台北裝修區台、桃園裝修區台、高雄裝修區台、

台東裝修區台、等六個一級單位,資訊管理中心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裝修區台設區台長、副區台長各一人統籌綜理組織內各項業務。

一級維護單位下轄數個二級維護單位,依據所在地理位置應擔負的飛 航服務任務,於各單位裝設不同類別的飛航服務設備,由該單位負責操作 與維護。二級單位設置台(課)長一位及工程人員數人,負責該單位設備之操 作、維護及管理。組織架構詳如圖3.2;

總台長

表3.1 飛航服務設備維護單位主要業務職掌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該等規定飛航服務 設備委外維護所需預算,須按會計年度逐年編列辦理發包。

為加強交通建設,政府於民國88 年廢止「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另依據預算法規定將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納入「交通建設基金」

運作,以促進民航事業之永續發展與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