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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業務委外政策及法律規章

第四章 飛航服務設備維護委外方式研擬

4.2 飛航服務設備委外評估體系之擬定

4.2.1 政府業務委外政策及法律規章

就「政府對業務委外之政策」言,為了增進政府的行政效率與回應力,

總統於90 年邀集各界人士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會議中決議組 成「政府改造委員會」,推動政府改造。並於同年政府改造委員會中,確 立政府改造的的願景為「具全球競爭力的活力政府」,訂定「興利創新的 服務機制、彈性精簡的行政組織、專業績效的人事制度、分權合作的政府 架構、順應民意的國會改造」為改造的五大目標,並將行政院組織改造列 為第一要務。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基本作法是透過各機關合組工作圈,就性質相同或 近似的業務進行塊狀整合檢討。更明確的說,行政院是以「四化」的策略 來實現「民間可以做的,政府不做;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中央政府不做」

的組織改造基本精神:

1. 去任務化:即「解除管制」,使政府機關不再負有執行部分業務的 任務,以節約公共資源。

2. 地方化:指將現行中央機關辦理的業務,改由地方政府辦理,使得 政策執行更符合地域性及親近性。

3. 法人化:即是由原本由政府組織所負責的業務,改以公共法人來辦 理,打破以往政府--民間團體的二分法,使得政府在政策執行上,

能更具有彈性,並引進企業經營的精神,使業務推動更為專業、有 效。

4. 委外化:委外辦理,意指將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各國的政府改革皆 把委外列為重要的改革策略,其具體實施方法包括業務外包、民間 投資經營、BOT、公營事業民營化等,主要的目的在於提高資源運 用的效率。

民國90 年 1 月 17 日行政院第 2718 次院會審議通過「推動政府業務委 託民間辦理計畫」,復於民國 90 年 5 月 4 日核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 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推動業務項目委託民間辦理,以達(一)調 整政府角色及職能,型塑導航新政府。(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

政負擔。(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四)帶動社 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的目的。

依據實施要點第九、(一)點規定「各機關辦理業務應優先檢討開放民間 參與;民間參與不可行者,始得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

第四、(二)、1 點規定「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 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間辦理。如各機關之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

事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第六、(二)點規定「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行 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等規定或配合增 修相關法規,採委託經營、委託管理、勞務採購等方式辦理」。

對於委外後現職人員處理方式問題,要點第七點規定「各機關依本要 點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須 專案提報計畫送本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適當安置:由主管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 他需用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2. 優惠退離: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由此觀之,政府施政對於各機關業務委外採取正面鼓勵措施,對於委 外評估、委外流程、委外發包、委外後現職人員的處理等均訂定有明確的 作業規範。

「委外相關法律規章」方面,有關預算編列、委外契約發包、委外後 現職人員處理、智慧財產權及機密保護之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 委外契約發包

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六、(二) 點規定「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行政程序法、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規,

採委託經營、委託管理、勞務採購等方式辦理」之規定,飛航服務設備維 護委外,係將設備維護工作外包予組織外部供應商,其性質屬於勞務採購,

復由於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為政府機關,有關委外契約發包應依照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

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勞務…」。飛航服務設備維護委外兼具有技術服務及維修之勞務性質。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 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 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 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採購法第 十九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 者外,應公開招標」。行政院共工程委員會 88.4.2(88)工程企字第 8804490 號函頒定「查核金額:更程及財務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 臺幣一千萬元」,「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有關維護委外契約發包之相關作業,包含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 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等,政府採購法均有原則性規定,其他與委外 契約發包相關之具體規定可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子法,含;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招標期限標準

• 採購契約要項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投標須知範本

•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2. 委外後現職人員處理

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七點 規定「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

除因性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送本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適當安置:由主管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 其他需用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2). 優惠退離: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關於專長轉換訓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3.24 頒佈「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公務人員轉換專長訓練實施計畫」,以「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協助對 新任工作之適應發展,使其順利轉換職務(系)或轉任新職,以達到適才適 所、培育人才之目標」。施訓對象包含「因機關業務變動,須調任其他職務 (系)工作,與現任職務(系)或專長不符之人員」,及「因配合機關業務發展需 要,擬指派擔任新增業務之儲備人員」。訓練方式分為;

(1). 設班訓練:依職組、職系所需之工作專長規劃課程內容,並得以集 中式或分散式課程方式辦理。

(2). 派遣學習:由各機關視業務調整及移撥情形,派赴擬調任之機(關 單位),或與轉換之專長業務性質相近之機(關單位)學習。

(3). 指派訓練:由各機關視業務需求,納入訓練計劃,並指派至有關訓 練機關(構)參加訓練或學習課程。

(4). 數位學習:由各機關自行開辦、委託開辦或由人事局統籌協調有關 訓練機關(構)運用數位學習平台,依各職系(組)所需專長,規劃開 設網路學習課程。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資格條件為;

(1). 自願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退 休法第4 條)

(2). 命令退休:年滿六十五歲者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 者。(退休法第5 條)

而退休法第6 條規定退休金支領方式為;

(1). 任職滿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年齡滿 60 歲且符合退休條件,可支 領一次退休金。

(2). 任職滿 15 年以上、年齡滿 60 歲者,或任職滿 25 年、年齡滿 50 歲 者,可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兼領)退休金。

(3). 另規定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以鼓勵公務人員提早退休。

有關優惠退離部份,銓敘部為提昇國家競爭力,提供公務人員多樣化 的退休選擇機會,以加速人事新陳代謝,遵照考試院施政綱領規劃公務人 員彈性退休方案,以應未來人力結構之演變;所謂彈性退休方案,係於現 行退休之年齡及條件均維持不變之前提下,增列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任 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三種退休管道,並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該草案業由考試院於九 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行政院為實施政府改造及行政院組織調整,擬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 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對於配合精簡辦理退休、資遣 或離職之員工,除依法發給退休金、資遣費或離職給與外,另最高加發七 個月俸(餉)給之慰助金,該草案仍由立法院審議中。

3. 智慧財產權保護

1933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 於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於智慧財產權之定義達成精確的文字規範,並於 1994 年簽署「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 TRIPS)。依據該協定第 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

(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 (5). 專利

(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 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 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各類飛航服務設備主要由電子硬體設備及軟體、軔體組成之精密、複 雜而龐大的系統,由國際間主要知名廠商設計、開發、生產、製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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