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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服務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第三章 飛航服務設備維護組織及業務特性

3.3 飛航服務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100

% 100

− ×

=

− ×

=

系統每月應工作時數

故障時數 系統每月應工作時數

任務妥善率

裝備每月應工作時數

故障時數 裝備每月應工作時數

裝備妥善率

(公式 3.1)

• 系統可維護率(Maintainability):飛航服務設備以模組化設計為原 則,故障檢修時採用更換模組的方式,於最短檢修時間(Mean Time To Repair, MTTR)內恢復系統正常運作。

3.3 飛航服務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飛航服務設備是飛航管制人員遂行飛航管制工作的主要且唯一的工 具,飛航服務設備之良窳及正常與否直接關係飛航管制服務的品質。飛航 服務設備如無法正常運作,飛航管制人員即無法提供安全、有序的飛航管

制服務,飛行中的航空器將可能因之延誤,嚴重者則可能對飛行安全產生 負面影響。

飛航服務設備維護組織主要職責在維護裝備之正常運作,其投入為人 員薪資、設備購置費、設備維護費,產出為裝備妥善率及可服務率。裝備 妥善率及可服務率越高,績效越好。

3.3.1 值勤機制

由於飛航服務設備必須提供全年不中斷的飛航服務,除約 10%的工程 人員屬管理職務,採行政班方式,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定之上、下班 標準時間上班外,其餘約90%的工程人員均採用輪值方式,全日 24 小時於 各站台擔任裝備維護工作。其輪值方式分為席位輪值制及駐守制二類;

1. 席位輪值制

依據各站台所轄管飛航服務設備之多寡、及作業急迫性,編組一至數 個輪值席位負責設備維護,一個席位由一位工作人員擔任,分為日班及夜 班,日班工作時間一般為 07:00~19:00,夜班之工作時間為 19:00 至次日 07:00,日班與夜班之席位數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依據站台特性而異。

由於城市地區交通便利,交、換班務方便,席位輪值制普遍適用於靠 近城市之裝備維護單位。

2. 駐守制

離島、高山等偏遠地區之站台,由於交、換班交通不便,普遍採用駐 守制,由單位調派一組工程人員駐守站台,除依規定每月休假10 天外,其 餘時間每日24 小時駐守站台擔任裝備維護工作。

3.3.2 操作維護方式

飛航服務設備之操作維護包含設備監視與控制、預防維護(Preventive Maintenance)及故障檢修(Troubleshooting)等三項工作,由站台工程人員依據 系統設備之技術手冊規定執行。

1. 監視與控制

飛航服務設備均具備遠端監視與控制(Remot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功能,除各站台工程人員即時監視系統工作狀態外,亦將該工作狀態引接 至所屬一級單位集中監控,由監控中心工程人員監視與控制,達雙重監控

的目的,相輔相成確保無疏漏。

設備故障時,工程人員可透過遠端監視與控制功能,切換至備援系統 接替工作,以確保飛航服務不中斷。

2. 預防維護

預防維護均依飛航服務設備原製造廠技術手冊所製訂之工作項目定期 執行,一般預防維護分為下列六項;

• 每日預防維護

• 每週預防維護

• 每月預防維護

• 每季預防維護

• 每半年預防維護

• 每年預防維護 3. 故障檢修

設備故障時,為即時恢復飛航服務功能,先切換至備援設備作業,再 依各設備故障排除程序檢修故障。

遇重大故障無法即時檢修完成時,則依「助航設施故障應變處理程序」

通報相關單位採取應變措施,復依「航空情報發布程序」之規定發布故障 停工公告。

為縮短故障中斷時間,故障檢修以更換故障模組為優先,先恢復飛航 服務設備正常工作,再檢修換下之故障模組。對於需要特殊儀表工具方可 檢修、或零件取得困難無法自力檢修之故障模組,則付費送請原製造廠修 理。

3.3.3 備份組件供應

於松山機場設置集中倉儲管理各項維修所需的備份零組件,另為因應 站台分散運送延遲問題,各站台亦設置小型倉儲,存放各該台需用之維護 備份組件。

各站台依飛航服務設備裝置數量,分別訂定備份零組件之基準存量及 請購點,存量消耗至請購點時,即提出補充,若集中倉儲存量可資補充時

即直接撥發申請單位。若存量不足,即辦理採購補充。

飛航服務設備大部份向國外製造商購置,備份零組件亦大部份由國外 廠商供應,小部份為國內製造商供應。備份組件之供應管道概分為;

1. 國外製品

(1) 向國外原製造廠採購

(2) 向國外原製造廠之指定國內授權代理商購買 (3) 向本地進口商購買

2. 國內製品

(1) 向國內原製造商購買 (2) 向國內零售商購買 3.3.4 教育訓練

為培訓飛航服務設備維護工程人員,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訂頒「航電 工程及資訓人員訓練手冊」,依據手冊內容辦理教育訓練。

1. 訓練目標:訓練主要目標在於培養工程人員之專業知識及熟悉國際 民航組織(ICAO)有關飛航服務設備之各項規範,確保各項設備功能 正常,以保障飛航安全,提昇飛航服務品質。

2. 訓練類別:分為基礎訓練、專業資格訓練、專精複訓、教官訓練、

及督導管理訓練等。

3. 訓練方法:包括學科訓練、在職訓練、觀摩訓練、遠距教學等。

3.3.5 安全防護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七號附約之標準,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亦訂頒

「保安計畫」作為各單位實施航空保安及資訊安全保護之依據。

機場範圍內之飛航服務設備與機場整體設施合併規劃安全防護措施,

機場範圍外之站台則設置圍籬等阻絕設施,並裝設門禁、溫度、煙霧…等 環境監測系統,由工程人員於遠端監控。並與當地軍警單位配合聯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