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及實務探討

第二節 企業之價值評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求權保障。相對人有數人時,為簡化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1 條至第 44 條 有關選定當事人制度,選定一人或數人為代表進行裁定程序,而確定之裁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 2 項規定,效力及於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

而按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第 11 項,股份價格裁定程序又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及第 182 條第 1、2、4 項之規定。換言之,該裁定應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 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非訟事件法第182 條第 1 項),若裁定之股份為上櫃或上市股票,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 交價格核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82 條第 2 項)。對於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裁定,

應附理由,倘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82 條第 4 項)。

第二節 企業之價值評估

每個併購案(合併、收購或分割)的背後,均有一個經併購方與被併購方磋 商形成的併購價格或股份轉換比率,該價格或股份轉換比率於一般(非簡易)併 購類型須經雙方董事會或股東會,在認為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決 議通過後方得成交。問題在於,我國併購案通過並非採股東全體同意之一致決,

而為多數決,詳言之,一般併購類型原則無須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而僅須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行之。

此種制度設計,縱然能避免少數股東輕易藉由表決權否決公司重大變更案,

而使公司達到更有效率之經營,卻也讓少數股東可能成為控制股東恣意使用表決 權逐出之標的226。而於法律調和上,多數學者認為賦予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 求權利,即是使其不同意公司重大變更案之際,有機會收回投資而保護其權益227。 若少數股東對於公司所作併購案不服,法律上(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給予其權 利救濟機會,即由法院裁定股份公平價格,何謂股份之「公平」價格,即是在計 算與認定公平價格時最重要之課題。於此節,本文將先介紹如何為併購價格之計 算,次節再探討我國實務認定公平價格之方式。

實務上,針對企業或業務常用之評價方式包含市場法(Market approach)、收

226 游啟璋,註 205,頁 240-242。

227 王文宇,同註 133,頁 59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益法(Income approach)及資產法(Asset approach)等228,除上述三種方法外,

評價人員亦可採其他方法來推估企業價值,惟應於其出具之評價報告中敘明理由

229。評價人員應依專業及個案判斷,選擇最適用於評價案件並最能合理反映評價 標的價值之評價方法230,並於形成結論時,應對採用不同評價方法所估得不同價 值間之差異進行分析及說明231,而在繼續經營假設前提下,評價人員不得僅選擇 資產法作為唯一評價方法232。評價企業時,評價人員原則應採用兩種以上評價方 法,若僅採用一種方法計算,則應另於評價報告中敘明理由233

第一項 市場法

市場法之常用評價方法包含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及可類比交易法,前者係 指參考相同或類似參考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企業,其股票於活絡市場交易之 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234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受評企業價值,

通常適用於企業或業務之評價;後者則指參考相同或相似企業業務或企業權益 之成交價格,該等價格所隱含之價值乘數及相關交易資訊,以決定受評企業之價 值,通常適用於企業、業務、個別資產或個別負債之評價235

無論是使用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或可類比交易法,兩方法重點皆在於可類 比公司或可類比交易之選擇,以及採用與前者高度關聯之價值乘數。二者根本差 異在於評價標的為企業本體,或個別業務、資產或負債,惟如何實際操作市場法 計算標的價值,並非本文重點,故以下僅將著重於兩方法共通問題-可類比公司 或可類比交易之選擇及價值乘數之採用,合先敘明。

第一款 可類比公司或可類比交易之選擇

228 參閱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評價準則公報第四號,評價流程準則第 15 條第 3 項,http://dss.ardf.org.tw/ardf/av04.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

229 同註 228,評價流程準則第 15 條第 4 項。

230 同註 228,評價流程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

231 同註 228,評價流程準則第 28 條。

232 同註 228,評價流程準則第 24 條。

233 參閱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評價準則公報第十一號,企業之評價第 13 條,

http://dss.ardf.org.tw/ardf/av11.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

234 價值乘數又稱為市場乘數或評價乘數,為避免混亂,以下本文將採評價準則公報之用語,統 稱為「價值乘數」。

235 同註 228,評價流程準則第 16 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考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其評價流程可劃分為:步驟一:蒐集與目標公 司業務屬性相近之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市值及相關財務資訊;步驟二:以步驟一 蒐集之資訊計算價值乘數;步驟三:以目標公司歷史財務資訊及可類比上市上櫃 公司價值乘數計算目標公司於評價基準日之股權價值;步驟四:根據步驟三所得 之股權價值,並作相關調整後,計算目標公司於評價基準日之股權價值236

採用市場法首要步驟,便是找尋與目標公司屬性「相似」之可類比上市上櫃 公司。所謂相似公司,係指可類比公司與目標公司營運活動相似、處於相同銷售 市場及地域、受相同經濟因素影響,並具相當規模之公司237。惟現今公司多角化 經營者不在少數,部門各自營運之情況下難以找到和目標公司各事業部門組成 皆相似之可類比公司,此時可就目標公司前四大事業部門之主管業務,分自挑選 類似上市上櫃公司,再進行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之計算分析238。若目標公司於 我國市場處獨佔地位(如台灣電力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等),亦可尋找外國公 司,並佐以財務相似度、業務範圍等因素考量,選擇合適之可類比公司239

第二款 價值乘數之採用

價值乘數可分為「權益乘數(equity multiple)」與「企業價值乘數(enterprise multiple)」240 ,前者係從分析股票價值為出發,常用乘數包含本益比(Price-to-Earnings ratio, P/E)及股價淨值比(Price-to-Book Value ratio, P/B)等;後者係從 分析企業價值為出發,常用乘數包含 EV/EBIT、EV/EBITA、EV/EBIDTA 及 EV/Revenue 等241。邏輯上,評價股權價值應採用權益乘數;評價企業價值則應

236 參閱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IFRS9 未上市(櫃)公司及創投之股權評價釋例,頁 8-9,

http://www.twse.com.tw/staticFiles/listed/ifrsVersion/%7BBF5CD40F-34AF-FE29-3FFD-19BD5721062 4%7D.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

237 李昌峻,可類比公司篩選策略及案例,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27 期,頁 4-5,2017 年 9 月;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同註 236,頁 19。

238 李昌峻,同註 237,頁 10-11。

239 李昌峻,同註 237,頁 7-9、11-13。

240 李昌峻、羅靖霖,市場法乘數因子拆解及實證-以台灣市場為例,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34 期,頁 32,2018 年 11 月。價值乘數

241 EV: Enterprise Value,企業價值;EBIT: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and Taxes,息前稅前淨利;

EBIT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and Amortization,息前税前攤銷前淨利;EBIDT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息前税前折舊攤銷前淨利;Revenue:營業收 入。亦有將市場乘數分類為盈餘乘數(Earnings multiple)、淨值乘數(Book Value multiple)與收 入乘數(Revenue multiple),盈餘乘數包含 EV/EBIT、EV/EBITA、EV/EBITDA 及本益比;淨值乘數包 含股價淨值比;收入乘數包含 EV/Revenue,參閱陳惠玲、李瑋婕,IFRS 13 補篇:未上市櫃股票 評價之簡介,信用風險評估專刊,25 期,頁 88,2016 年 9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採用企業價值乘數,方能有一致之計算基礎242。而欲選擇能合理估計受評企業價 值之價值乘數,應考量受評公司之產業特性、資本結構與資本結構等因素,並依 據公司特性對價值乘數進行常規化調整243

第三款 計算評價標的之初步價值與調整

挑選適合可類比公司或交易,以求其對應之價值乘數後,便能以該價值乘數 及目標公司歷史財務資訊,進行目標公司初步價值計算。例如 A 公司之 EBIDTA 為 100 億元,可類比的 B 公司其價值乘數(EV/EBIDTA)為 5 倍,則 A 公司之 企業公允價值即為 500 億元(100 億元乘以 5 倍)244,惟仍須加回非營運項目之 淨值(非營運項目資產減非營運項目負債)245,方為目標公司初步價值。最後,

將目標公司初步價值除以普通股股數,再調整非控制權益折價(non-controlling interest discount)及流動性折價(discount for the lack of liquidity)等246,即可得 目標公司於評價基準日之普通股每股公允價值。

第二項 收益法

收益法係以評價標的創造之未來利益流量為評估基礎,透過資本化或折現過 程,將未來利益流量轉換為評價標的現在價值247。而實務收益法常用之評價方法,

包含利益流量折現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othod, DCF)及利益流量資本化法

(Capitalization of Earnings Method, CEM),前者係將預估之各期利益流量

(benefit streams, 可能為各種形式之收益、現金流量或現金股利)按適當折現率

(discount rate)予以折現;後者則係將具代表性之單一利益流量除以資本化率

242 參閱陳惠玲、李瑋婕,同註 241,頁 88。

243 參閱陳惠玲、李瑋婕,同註 241,頁 88;同註 228,評價流程準則第 17 條;同註 233,企業 之評價第 10 條。如何進行常規化調整,請參閱陳惠玲、李瑋婕,同註 241,頁 90-91。

244 詳細實際案例計算可參閱羅登義、李瑋婕,台電股權評價實作,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27 期,

頁 24-28,2017 年 9 月。

245 參閱陳惠玲、李瑋婕,同註 241,頁 91。

246 參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同註 236,頁 14-15。常見的折溢價包含非控制權益折價(亦可稱 為少數股權折價)、流動性折價(亦可稱為缺乏市場流動)及控制權溢價。非控制權益折價係指 股東權益之價值因缺乏部分或全部之控制權而需調整之金額或比率;流動性折價係指所有權因 缺乏市場可銷售性而需調整減少之金額或比率;控制權溢價係指相同比例之具控制與不具控制

246 參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同註 236,頁 14-15。常見的折溢價包含非控制權益折價(亦可稱 為少數股權折價)、流動性折價(亦可稱為缺乏市場流動)及控制權溢價。非控制權益折價係指 股東權益之價值因缺乏部分或全部之控制權而需調整之金額或比率;流動性折價係指所有權因 缺乏市場可銷售性而需調整減少之金額或比率;控制權溢價係指相同比例之具控制與不具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