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
一、 企業社會責任的興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
一、 企業社會責任的興起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這個名詞在臺灣並 不陌生,根據 CSRone 永續平台《2019 臺灣暨亞洲永續報告現況與趨勢》報告 指出,臺灣金管會在 2015 年起強制要求股本達 100 億元(2017 年起為 50 億 元)的企業或食品、化工及金融產業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起,至 2018 年 已經有 528 間企業被動及主動發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CSR Report) ,可以見 得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至少在企業中已逐漸普及。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普遍被認為最早於 1924 年由美國學者 Oliver Sheldon 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滿足產業各種相關人需要的責任。而在 1930 年代,Wendell Wilkie 也提出企業不應僅將財務利益最大化。而隨後 Bowen (1953) 、McGuire (1963) 、Manne and Wallich (1972) 則認為企業應主動自願去 執行符合社會價值觀的活動,不僅限於滿足其法律及經營利益。Votaw and Sethi (1973)則明確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以下內涵:法律責任或義務、社會責任 行為、對顧客負責、慈善性捐款、社會意識、與合法性同義以及信託責任 (劉 彥杰,2012) 。1997 年英國學者 John Elkington 則提出三重底線理論 (Triple Bottom Line) ,認為企業在經營時需要同時考慮財務、社會及環境,這樣的概 念逐漸成為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共識及基礎。
可以觀察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自美國學者 Oliver Sheldon 提出後,經歷了 不同面向的眾多討論,逐漸豐富及鞏固其基本內涵。然而同時也有另一方說法 的存在,此即諾貝爾經濟獎得主 Milton Friedman 於 1970 年提出的看法,他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企業最大的社會責任即是增加利潤」,股東投資企業是為賺取最大報酬,而 股東收穫利益後則可憑自由意志從事其他投資或者捐作公益,也因此關於企業 應如何作為直至今日仍有討論。
而隨著企業社會責任議題逐漸成為顯學,不斷產生了各式各樣新的定義與 內涵,目前最被各界所採用的即是依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 所下之定義:企業社會 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以改善員工及 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為目標。
身為歐美企業的供應鏈及面對全球化與國際競爭,是我國企業開始重視企 業社會責任的開端,由於歐美國家對於環保永續的倡議先於亞洲,也因此許多 身為歐美供應鏈的臺灣企業如果沒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及提出具體相關認證,
包含出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通過國際認證,如 ISO 系列…等等,將難以取 得國外品牌企業訂單,使得臺灣企業在這種情況下,被迫追隨歐美較為領先的 相關規則,進而帶動臺灣相關產業及政府的重視。
而近年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問題,也掀起了民眾對於企業社會 責任的重視,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消費時會選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產品 進行購買,國際知名市調公司 Nielsen 於 2014 年 2 月至 3 月間對全球 60 個國 家,共 3 萬名消費者進行線上調查,而其結果顯示逾半的消費者願意支付較高 價格,支持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由此可見,承擔更多的企業社會責 任能夠為企業帶來更好的績效,而反之,若長期只追求財務利益最大化,而忽 略其他責任,就有可能逐漸流失消費者及社會的支持,進而使企業永續經營受 到挑戰。
根據楊雅智 (2015) 指出,臺灣社會在早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即是捐款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公益,也因此許多企業都設有慈善或公益基金會,一方面也能作為公關之用,
美化企業形象。時至今日,透過政府、少數企業與民間社團多年努力不懈的宣 導,時時更新國際領先的準則、原則或者辦法;並舉辦研討會、設立相關知識 型網站以及舉辦大型評選等,國內許多企業已開始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概 念於其商業模式中,在進行決策時也能更充分的考量社會與環境的影響,而從 國內製作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數量快速成長的情形以及在國際的評比上也時常 可以看到臺灣知名企業榜上有名,即可知道國內社會已逐漸熟悉企業社會責任 與永續的概念。
伴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崛起,國際上相關的評選及準則也相應而生。
國際上主要的 CSR 評等準則及架構,大致上區分成 CSR 評等機構評等方法、
永續性投資指數成份股,以及 SRI 基金與投資準則等三大主軸:
(一) CSR 評等機構評等方法
在國際上有許多 CSR 評等機構評等方法,如 Oekom-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ating、Trucost、KPMG’s CSR Survey Report、Standard & Poor’s (S&P) 、Mckinsey…等等,每間機構有其評選辦法及機制,以 Oekom Research AG-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ating 為例,其採用全球最廣泛的倫理準則「倫理 生態評等 (ethical-ecological rating) 」為綱要,將評等內容區分為企業對社會、
文化以及環境三面向的永續性,以不同的權重總加計算後得出最後的評等。
(二) 社會責任型投資指數 (SR Index)
道瓊在 1999 年與瑞士蘇黎世的永續資產管理公司 (SAM) 合作創立的道瓊 永續性指數 (DJSI) ,及倫敦證交所與金融時報合作於 2001 年創立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FTSE4GOOD 指數,為目前最為知名的社會責任型投資指數,在現今已經有許 多投資人會關注企業在這兩個指數的表現,甚至有許多投資機構或決策者以此 做為決策標準之一。
(三) 社會責任型投資 (SRI)
社會責任型投資,顧名思義即是在執行投資決策時納入社會影響的考量,
屬於金融業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常見作法,許多歐美國家及世界知名金融企 業皆導入此方法。同時也一起產生的還有環保型基金 (Eco-Fund) ,此兩種形 式的投資是藉由對財務表現優異,同時能充分承擔社會、環保及永續發展的企 業進行投資,實際展現金融業的影響力。2000 年時由瑞銀投顧募集生態表現基 金上市,是我國首支該類型基金 (李明機,2008) 。
包含上述的評選以及其他未羅列者,其類別包羅萬象且囊括各產業,但是 能參與類似的國際評選企業都須具一定規模以上,臺灣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則 難以加入國際評選,也因此相對於國際的評選,參與國內評選也成為了臺灣企 業初入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領域的試金石。國內三大行之有年的企業社會責任 與永續相關評選,即是遠見雜誌於 2005 年創立的:CSR 企業社會責任獎、天 下雜誌於 2007 年開始舉辦的:CSR 天下企業公民 TOP50 以及 2008 年由臺灣永 續能源研究基金會開辦的 TCSA 臺灣企業永續獎。這些每年舉辦的國內評選都 會與時俱進,納入國際趨勢後調整評選辦法,可謂為臺灣企業社會責任領域鋪 下一塊塊的磚瓦,帶領臺灣企業共同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