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消費者保護法下之責任風險管理

第三節 企業風險管理的措施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企業風險管理的措施

企業風險管理於其功能上有幾個特性,首先,可直接增進企業績效,

蓋因風險管理可使企業各種費用減少而收入增加,直接足以增加企業經營 之績效,即使非營利性之經濟單位,亦可因而提高作業之效率。

其次,可間接改善企業利潤,例如:各部門管理人員將獲得心理之安 定,並增強其擴展業務之信心,一般企業經理人員其經營業務所具之純粹 風險,如能因風險管理而認識其存在,當可增加決策之正確性;在決定從 事某種業務時,如能對其純粹風險作正確之處理,則業務經營當能更為明 智與有效;最後,企業風險管理之實踐與否,將可能將決定企業經營之成 敗。

換言之,對於若干風險事故,如產品責任訴訟之鉅額賠償,或廠商製 造設備之重大毀損,若事先未有適當準備,一旦事故發生,足使企業形成 癱瘓,甚至停業84。綜上,可知若能進行企業風險管理,其效益可增加公司 價值、分散可能面臨的風險,以下就企業風險管理的方法論述之。

第一項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係指為了降低損失頻率,縮小損失幅度的任何措施而言,我 們可注意到三點,第一,風險控制措施,旨在直接改變風險暴露體的損失 特性,經由實質的改變,使我們更能控制損失頻率與幅度;第二,風險控 制措施的效應,因經濟個體不同而異;第三,任何風險控制措施,均有其 專屬功能85。風險控制效應與功能上是累積的,因此,對所有經濟個體均有 保持資源免於受損及維持生產力的功效86

84 吳及揚,同註 69,頁 14-15。

85 Head,G.L.,1986,Essentials of risk control, Pennsylvania:IIA. Vol1.

86 宋明哲,同註 68,頁 13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風險控制的種類有可分為四種:風險規避(Avoidance)、風險控制(Loss Control)、風險隔離(Segregation)、控制型風險轉嫁(Risk Transfer-Control Type),茲分述如下87

一、 風險規避(Avoidance)

風險規避(簡稱避險),他與財務性風險管理的避險(Hedging)的 涵意不同,風險規避係指為了免除風險的威脅,採取企圖使損失發生機 率等於零的措施而言,而財務性的避險則是指損失與利益的對沖抵銷。

通常採兩種方式進行,一為根本不從事可能產生某特定風險的任何活 動,另一為中途放棄可能產生某特定風險的活動。

風險規避有一定的條件與限制,運用上,必須注意下列幾點,第一,

當風險可能導致的損失頻率和損失幅度極高時,避險可說是妥適的,第 第二,當採取其他種風險管理措施,所花的代價過高時,可考慮採用規 避的方式避免風險,第三,某些風險是無法避免的,例如:死亡、全球 能源危機等,第四,風險一味地以規避處理,則對公司而言,規避風險 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即為降低公司獲益的可能性,第五,風險規避的效益 有其一定的範圍。

換言之,規避某種方險,可能必須面對另外的風險,例如:為將貨 物從日本送達美國,為了避免空運的風險改採海運,但海運亦有其本身 的風險值存在。

二、 損失控制(Loss Control)

損失控制為風險控制中最重要的措施,依據目地區分,可分為損失 預防(Loss Prevention)與損失抑制(Loss Reduction),前者係以降低損 失頻率為目的,預防止求降低、但不強調降低至零,故有別於規避風險;

後者以縮小損失幅度為目的。

87 宋明哲,同註 68,頁 139-14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 風險隔離(Segregation)

風險隔離之目的係企圖降低經濟個體對特定事物或人的依賴程度,

他可衍生成分離和儲備,分離係指將某事物或作業程序區分成好幾個部 份,例如:將某倉庫的貨物分存於兩地,或將某製造零件的作業程序分 別給兩個工廠進行,換言之,分離的效應在於風險得以分散,降低曝險 的機率;儲備係置將備用的財產、人力或重要文件檔案的複製或準備備 用計畫。

四、 控制型的風險轉嫁(Risk Transfer-Control Type)

風險轉嫁的途徑有二,一為透過保險契約轉嫁出去,另一為透過非 保險契約轉嫁出去。若為非保險契約控制型之風險轉嫁方式,指的是轉 嫁者將風險活動的法律責任轉嫁給非保險人,該承受者不但承擔風險活 動的法律責任,亦承受因而導致的財物損失,此種轉嫁契約的轉嫁者並 非為了獲得財務損失的補償,故不具補償契約中受補償者的角色。究其 定亦可發現其具以下幾種特性:第一,此種轉嫁契約的對象並非保險 人,第二,此種轉嫁契約之目的,並非尋求財務損失的補償,而是尋求 願意承接法律責任的承受者,因此,轉嫁的重點在可能產生的法律責 任,而非可能的財務損失,常見的型態有買賣契約、出租契約、外包契 約、免責協議等。

第二項 風險理財措施

風險理財是財務管理的一支,它是如何籌集彌補損失的資金、與如何 使用的一種財務管理,具體言之,它係指在損失發生前,對資金來源的規 劃;在損失發生時或發生後,對資金用途的引導和控制,並值得注意其三 點特性,第一,風險理財雖與財務管理相同,追求公司價值極大化,但風 險理財重點是在損失的彌補,自與財務管理的重點有別,第二,風險理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以決策的適切化(Optimization)替代所謂的最大化(Maximization),第三,

風險理財中風險因子(Risk Factor)對現金流量(Cash Flow)的影響88。 風 險 理 財 以 彌 補 的 資 金 來 源 區 分 , 可 分 為 兩 類 : 風 險 自 留 (Risk Retention)89、風險轉嫁(Risk Transfer)。風險自留係指資金來自於個體內 部,例如:自我保險(Self-Insurance),而若資金係源於個體外部者,則稱 為風險轉嫁,例如:保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風險理財工具綜合風險自 留與風險轉嫁的特性,例如:追溯費率計畫(Retrospective Rating Plan)與 開放式專屬保險(Open Captive)等90

若 以 損 失 前 後 來 區 別 風 險 理 財 的 方 式 , 則 可 區 別 為 損 失 前 理 財

(Pre-Loss Financing)、損失後理財(Post-Loss Financing),其區分基礎有 三,第一,彌補損失資金的理財規劃係在損失發生前或損失發生之後,第 二,理財成本的負擔是在損失發生前或之後,第三,理財的條件,是否可 在損失發生前知道。最典型的損失前理財措施即為保險、自我保險與專屬 保險(Captive Insurance),損失發生前要負擔理財成本,也能知曉理財的條 件。而至於銀行借款、出售有價證券、發行公司債、運用庫存現金彌補損 失,則均屬損失後的理財措施91

第三項 小結

綜上所述,風險管理的方式涵蓋風險控制與風險理財等不同種類,而 在眾多方法中,除將風險自留外,能以較低成本達到風險管理效益最大化,

莫過於運用保險來達成目標,於下一節中,將風險管理措施著重於保險,

本文將有更詳盡的論述。

88 宋明哲,同註 68,頁 157。

89 宋明哲,同註 68,頁 158。

90 宋明哲,同註 68,頁 157-158。

91 宋明哲,同註 68,頁 158-15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