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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保險管理消費者保護法而生之責任風險

第五章 消費者保護法下之責任風險管理

第四節 運用保險管理消費者保護法而生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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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運用保險管理消費者保護法而生之責任風險

風險管理的本質即在控管曝險源、降低損失的頻率或幅度,企業援用 風險管理的程序與方法時,不但希望能提高公司的收益,且欲將股東價值 最大化,而隨著全球社會經濟環境對於產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消費 者保護意識逐漸高漲,民眾的資訊愈趨多元,如何使兼顧企業與消費者的 利益,創造雙贏的利多,這是企業風險管理最大的目標,也是衡量企業是 否能達成完善的風險控管的關鍵因素。

承前揭文所述,風險管理的方法有風險控制、風險理財等多元且具專 精性的各種管理工具,保險係指集合多數同類風險以分擔損失的一種經濟 制度,換言之,以財務規劃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的組合、保險的作用 是損失的分擔、保險制度是屬於一種經濟制度,透過購買保險把不確定且 損失幅度或頻率較大或較高的風險轉化為確定且較容易控制的支出(即支 付保費)92

因本文討論的風險以消費者保護責任衍生的法律風險為主,另依本國 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範疇中包含有「商品」與「服務」等二大類,而於本 國保險市場上能對應是項「商品」責任所衍生的法律風險者,應為產品責 任保險屬之。另就「服務」責任所衍生的法律風險者,因服務之定義未臻 明確,範圍廣大,雖本國保險市場中亦有各類專業責任保險,惟各類專業 責任保險皆有限定不同專屬行業特性之承保範疇,並不符合一般企業經營 者之所需,故以目前本國保險市場上就「服務」責任風險,能部份有效對 應者為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綜上所述,本文將以產品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為建構建構企業管 理消費者保護責任的策略,以能有效率的管理相關風險並轉嫁企業發生法 律風險時之損失。

92 宋明哲,同註 68,頁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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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產品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風險管理策略

依社會責任理論,企業經營者自其所營事業而獲取高額利益,倘若因 經營事業之行為而發生任何不當之情事(如因產品瑕疵或經營處所之安全 管理疏失等)致相對弱勢之消費者受有損害時,並當應支付大筆賠償金以 填補受害人之損失,則動輒數百萬、千萬之損害賠償金額,將成為企業的 沈重負擔,因此須實行企業風險管理做好損害填補措施。在目前企業體所 一般性使用責任保險之領域內,產品責任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發展 較為迅速的保險種類。

一、 產品責任險之主要條款

(一) 承保範圍: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

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 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人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 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二) 不保事項:即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 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 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3. 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 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 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

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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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 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 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 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8. 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 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9. 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 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10.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 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1. 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 償請求。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

據法之賠償責任。

12.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

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 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 清理、

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5) 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 不在此限。

(6) 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7) 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8) 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

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9) 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 不在此限:

(10) 石綿(Asbes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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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多氯聯苯(PCB)

(12) 尿素甲醛(Urea-Formaldehyde)

(13) 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 of any kind)

(14) 乳矽膠填充物(Human implant containing silicon)

(15)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

(Subacute Myelo-Optico-Neuropathy ) (16)己醯雌酚(Diethylastilbstrol )

(17)奧克西欽諾林(Oxychinoline)

(18)感冒疫苗(Swine flu Vaccin)

(19)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 (20)煙草及其製品(Tobacco and any Tobacco Products)

二、 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主要條款

(一)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 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 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 之意外事故。

(二) 不保事項:即保險人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 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 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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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 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 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三、 保單條款評析

(一) 承保範圍

由前揭條款可知,產品責任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單中,均採索賠 基礎制的型態進行承保,索賠基礎制(Claims Made Basis)係指在保單有 效期間內發生事故,且在保單有效期間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始負擔給付保 險金之責,而另一種責任保險型態為發生基礎制(Occurrence Basis)亦即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不管是在保單有效年度之內或其後提出索賠者,

均為有效,保險人須負責,但消費者仍須舉證證明其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 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瑕疵間具有因果關係,否則亦難啟動保單的功 效。

值得注意的是,若需確定保單的保障範圍,則須在觀察保單中的 不保事項,始能有效地了解風險移轉的程度。

(二) 不保事項

保單之不保事項原為確立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93,亦即,在原承保的 範圍內,保險人會視風險之高低,在保險契約中加註不保事項或除外責 任,以確立承保的範圍,惟不保事項之約定亦有一定的界線,若此約定及 不合理時,保險法亦賦予被保險人權利以為救濟。

承學者對於不保事項之解釋,不保事項本為確立保險人之承擔風險,

惟若不保事項過多時,將可能造成企業經營者未能將風險分散出去的疑 慮。

93 江朝國,2009,保險法基礎理論,瑞興圖書出版,頁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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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在條款中應先確立不保事項均未違反保險契約之本旨,預 先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保險人之責任,再因我國保單均有由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同業公會(簡稱產險公會)製作保單示範條款以資參酌,保險人亦多 以示範條款為基礎,故於不保事項的適法性部分,應可先推定妥適。

綜上所述,企業經營者投保時宜先確認其得受保障之範疇,並應就其 自身之風險與欲移轉之危險併予考量,換言之,企業經營者應確實核知所 購買之保險中之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等項目,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的機制是 否有效,若有需要移轉的風險而未為移轉時,可考慮再於保險市場中搜尋 相關的保險產品以為防禦,抑或是與保險公司協商並量身訂製其所需的保 險機制。

第二項 小結-與時俱進的風險管理策略

承上述,本文所列前揭保險皆非能將所有風險均囊括在內,換言之,企 業經營者對於保險所承保範圍之外或除外不保事項等,均需再將風險進行分

承上述,本文所列前揭保險皆非能將所有風險均囊括在內,換言之,企 業經營者對於保險所承保範圍之外或除外不保事項等,均需再將風險進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