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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是近幾年才興起的行為 ,加上網路霸凌受害者經常隱忍不 說,更遑論訴諸法律,因此,直到去年美國才有第一起的網路霸凌判例產 生(自由電子報,2008),許多青少年不遵守網路禮儀及規範,以為在網路 可匿名的特性下,從事危險及不法的事情,也神不知鬼不覺,絲毫不受約 束(Willard, 2003; McKenna, 2007)。從網路霸凌的常見行為中可以發現,許 多動作已然涉及侮辱、誹謗、恐嚇、侵害隱私等罪名,難道在網路上真的 有這種言論自由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以下僅就國內與網路霸凌相關法 令的條文規定及相關刑責分別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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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誹謗他人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藍菊梅、陳 筱萍,

2007: 139)。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的場合下,有第三者共同見聞的情 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使受害者感受「精神上 之損害與汙辱」者即屬之;而「公然」一詞的定義,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 解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由於網路是公開的空間,

除非用密碼鎖住,否則在網際網路上張貼或發送侮辱他人之文字、圖樣等 內容,讓多數人得共見之行為,即可購成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謝 宏明,2001)。而觸犯公然猥褻罪,根據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n.d.)。

二、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是以,若某人欲透過網際網路上 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等網路服務,而散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依我國實務見解,乃觸犯之(謝宏明,2001)。誹謗具有若能證明 其為真實則不罰的免責事由,主觀要件上除了皆需要具備故意外,誹謗罪 尚須要具備「散佈於眾」的意圖(劉宇華,2005),就網路霸凌的定義來看 , 事件的發生多是加害人蓄意傳送給受害者或其他同學、朋友,具有指摘之 具體文字與圖片內容,如此即符合「故意」與「散佈於眾」的特 點,因此 , 如果攻擊的事情是不符現實,就算是私下以即時通訊等相關科技軟體為媒 介討論,一樣可能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根據規定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n.d.)。。

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使用言論侵害他人名譽的 行為,但兩者之差別在於,公然侮辱是以抽象的言論損害他人名義 ,例如 罵人髒話;而誹謗是指稱具體之事實而損及他人的名譽,例如罵人是小偷、

援交女等。另外,誹謗不一定要具備公然的條件,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 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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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恐嚇罪

前文關於網路霸凌的內容及形式中已探討過,有部分的網路霸凌者會 利用恐嚇或威脅的言語,造成受害者不安及恐懼。而根據刑法第 305 條之 恐嚇罪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 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構成恐嚇罪。」因此,恐嚇罪界 定的重點是以將來之惡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者皆屬之。而網路霸凌中,加 害人會傳送一些恐嚇的字眼來威脅被害人,並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害怕為 主要目的,是以,網路霸凌的行為也可能涉及恐嚇罪。而涉及恐嚇罪可被 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n.d.)。

四、妨害電腦使用罪

網路霸凌行為中的假冒或揭露,由於需要利用到受害者的帳號及密 碼,或是侵入受害者電腦,竊取資料或照片。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妨害 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可分為下列罪責:

(一)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 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全國法規資料庫 , n.d.)。也就是說,只要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遊戲或網站,或是突破 防火牆,駭進別人的電腦或網站,即觸犯了入侵電腦罪,即使受害者 沒有資料或是錢財損失,犯罪與否僅視有無侵入之實。

(二)破壞電磁記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全國法規資料庫,n.d.)。網路霸凌者有 時會透過入侵電腦或網站,利用修改網站內容或盜取或銷毀資料的方 式對付受害者,此一行為即觸犯了破壞電磁記錄罪。

(三)干擾電腦罪與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全國法規資料庫,n.d.)。一般的電腦病 毒會使資料受損,電腦當機,而後門程式則是俗稱的木馬程式,常駐 於你的電腦中,用來監控你的電腦,藉以盜取帳號或密碼。因此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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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想利用電腦病毒或後門程式等方法來進行網路霸凌,即觸犯了干擾 電腦罪與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三年或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 法規資料庫,n.d.)。

五、公然猥褻罪與散佈猥褻物品罪

網路霸凌行為的內容多指涉誹謗、騷擾、歧視、公開他人之個人資 料,

或對他人進行含有冒犯、粗俗,以及損毀的評論。這些言論有時會具威脅 性且經常會與性暗示和性侵害有 關(Wolak, Mitchell & Finkelhor, 2006)。因 此,網路霸凌的行為也可能觸犯了刑法第 234 條的公然猥褻罪:「意圖供 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及 235 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播 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全國法規資料庫,n.d.)。而兩者之差別在於 猥褻照片或影片的來源,例如,用 webcam 拍下自己猥褻的照片傳給受害 者,屬於公然猥褻罪。若是傳送網路上所下載到的猥褻影片給受害者,則 屬於散布猥褻物品罪。而根據規定,觸犯公然猥褻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而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則可處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n.d.)。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另外,散布的猥褻照片也有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 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 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及 28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 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都是觸 犯法律的行為(全國法規資料庫,n.d.)。 日前一則報導,有學生聽到廁所 有怪聲,伸手用手機拍下隔壁廁所情侶的半裸猥褻照片,並轉寄給同學(壹 蘋果網絡,2009)。由於這對情侶才高一,未滿十八歲,因此拍攝的動作 已然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n.d.)。

而轉寄給同學的動作,則違反了第 28 條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全國法規資料庫,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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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妨害秘密罪

法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 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便是觸 犯了妨害秘密罪。由前文得知,揭露也是網路霸凌常見的行為之一,揭露 是指在網路上分享個人資料或是令人尷尬的訊息,並不是故意要做分享的 (Kowalski, 2008)。網路霸凌的加害者,利用公布受害人的地址或電話等,

讓受害者遭受騷擾,或是散佈受害者的私事或私密照片等行為,其實都觸 犯妨害秘密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八、民法-侵權行為

民法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全國法規資料庫,n.d.)。受害者遭受網路霸凌,如有任 何精神上、名譽上及金錢上的損失,蒐集證據後,可對加害者提起民事訴 訟,求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