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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休閒農業概況與文獻整理

第一節 休閒農業介紹

一、休閒農業定義

所謂休閒農業,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定義為:「指利用田園 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

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以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體驗為目 的之農業經營」。換言之,休閒農業是結合農業產銷活動與休閒遊憩的服務 性產業,不僅可將農業由生產型態提升為以服務、教育、休閒為主之型態,

創造農村旅遊商機,提供農村更多就業機會,並有助於我國農業轉型與農 村經濟的活絡,舒緩入會後對我國農業之衝擊。因此,休閒農業之定義,

可包括休閒農場、休閒農園、觀光果園、教育農園、市民農園、體驗農園 等,舉凡能促進農村發展,改善農村生活,促進農民福址,並達成生產、

生態、生活,三生一體為目標者,均可稱為休閒農業。

緣此,行政院自九十年起,即陸績推動多項農業轉型政策,如:「一鄉 鎮一農漁園區」計畫共核定四十八處休閒園區之籌設與興建,並開放休閒 農場和休閒農業區內農舍經營民宿,另為配合入會後菸酒開放政策與休閒 農業政策,輔導發展農村釀酒產業,目前已有苗栗大湖、台中東勢、南投

信義等多處受輔導之農村酒莊,休閒農業儼然已成為國內農業轉型之重要 指標。

二、休閒農業的發展

國內休閒農業之發展,最早可溯自五年代森林遊樂區之開發,六 年代在彰化田尾、苗栗大湖等地區開始有個別農戶之發展,當時田尾公路 花園、大湖採草莓蔚為風潮。六十八年間,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農會召開

「台北市農業經營與發展研討會」,開始對觀光農園作整體性規劃,咸認觀 光與農業配合,將有利於都市環境下之農業經營而大力提倡;次(六十九)

年,與農業民問團體創辦「木柵觀光茶園」;七十一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 稱農委會)推行「發展觀光果園示範」;七十五年出現以公共團體為經營主 體之農場;七十八年農委會委託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系召開「發展休閒農 業研討會」,始有「休閒農業」名詞出現;七十九年農委會開始推動「發展 休閒農業計畫」,輔導已成立之休閒農場,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休 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為「休閒 農業輔導辦法」;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再度修正發布名稱為「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再行修正 發布全文二十八條並施行迄今。

因此綜觀休閒農業的發展,可分為以下四期:

1. 第一時期:觀光農園草創期(民國六十九年以前)

農民以生產場域開放部份生產活動,提供遊客體驗如採果及購買等,

最知名的以田尾公路花園及大湖採草莓為濫觴;而後發展出各類觀光果 園、觀光花園、休閒釣場等,此種直接消費方式,對節省農家農事作業和 收穫運銷過程、提高農民所得有積極意義,此時期及操作方式已具休閒農 業雛形。

2. 第二時期:產業轉型發展期(民國六十九~七十八年)

觀光農園名稱始見於台北市木柵觀光茶園,政府推動觀光農業示範計 畫,此時期發展出更多樣化的農業遊憩活動。由於經濟的發展促成休閒遊 憩空間需求增加,此時期較著名者有台北市建國花市開辦、台南走馬瀨農 場設立等,開大型農場風氣之先。另台北內湖自助農園開放為市民農園之 創發期。

3. 第三時期:休閒農業提倡期(民國七十八~八十九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台灣大學辦理發展休閒農業研討會,正式提倡 休閒農業發展,休閒農業成為農業發展主流;又休閒農業輔導法規之制訂,

各類公私營大型農場及休閒農業區發展均己逐步成形,提供服務型態有住 宿、餐飲、教育解說等知性層面,又各地產業文化活動的舉開及產業文化

4. 第四時期:休閒農業發展期(民國八十九年以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修正實施,提供完善的法令及產業發條件,政策 及產業發展均漸趨成熟,各類農林漁牧主題活動呈現多樣化及多元面貌,

提供的服務內容已朝策略聯盟及主題活動等發展、同異業套裝旅遊行銷及 結合自然生態、教育解說等內容豐富多樣,民宿管理辦法於90 年公布實施,

也賦予農場經營者更大的空間。

三、休閒農業的功能

休閒農業係為結合農業與服務業,其發展係基於多目標功能的政策,

具有下列七種功能:

1. 經濟功能: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改善農民所得條件,提高農家收益,改 善農村經濟。

2. 社會功能:增進都市居民與農民的接觸,拓展農村居民的人際關係,縮 短城鄉差距,提昇農村生活品質。

3. 教育功能:提供機會讓都市居民認識農業、瞭解作物栽培過程、體驗農 村生活及認識農村文化及生態等。

4. 環保功能:休閒農業區主動改善環境衛生,提昇環境品質,維護自然生 態均衡。

5. 遊憩功能:提供民眾休閒場所,從事休閒活動。

6. 醫療功能:提供民眾休閒活動場所,解除工作及生活的壓力,達到舒暢 身心的作用。

7. 文化傳承功能:農村特有的生活文化及許多民俗技藝,可因休閒農業的 發展而使其得以繼續延續與傳承,同時也可能創造出具有特殊風格的農 村文化。

四、休閒農業之定位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 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劃定。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 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 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 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委會按前條規定,訂定「休閒農業輔導管 理辦法」,針對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之規劃輔導、申請設置標準及管理監 督作規定。

另依行政院推動「一鄉鎮一農漁園區」政策,該會訂頒「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休閒農漁園區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針對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 動休閒農漁園區計畫作規範。

1. 休閒農場:

為個別經營休閒農業事業之私人農場,可分為:

(1). 農業經營體驗型農場:最小面積為 0.5 公頃,僅供農業經營體驗。

(2). 綜合型農場:在平地或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其面積為三公頃以

2. 休閒農業區:

具有農業特色及豐富景觀資源之地區,於非都市土地最小申請面積為 五十公頃,都市土地則為十公頃。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考量參酌當地居民 需求與建議,研提休閒農業區規劃書送該會審查劃定。截至九十三年四月 底止,全國共劃定二一十六個休閒農業區。同時農委會休閒農漁園區計畫 之補助以已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地區為優先考量。

3. 休閒農漁園區:

農民共同參與休閒農業之大區位地區,以鄉鎮為基本研提單住,規劃 在地休閒農業發展特色,並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統善整合轄內各鄉鎮資 源,規劃區域休閒農業發展藍圖。

定位之目的,主要是讓同業間之產品有所區別,以期在目標市場中獲 得最大優勢。國內休閒農業正如雨後春筍般開始發展,但在整體品質與型 態上難免有良莠不齊之現象,進而呈現出產業發展方向不明確之窘況,確 切的定位策略與發展方向,對於現階段發展休閒農業而言,益顯重要,實 為穩定產業發展與提昇競爭力之關鍵策略。

回顧國內休閒農業發展史,農委會沿襲「發展休閒農業研討會」共識,

自七十九年開始即透過計畫輔導方式著手推動國內休閒農業,惟以往政策 焦點僅侷限於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之規劃與設置,始終未將休閒農業視

為是以傳統農業或農村為基礎而延伸之一種餐旅服務業;迨至九十一年間 農委會修訂「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放寬休閒農場土地於平地面積達三 公頃或山坡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可循土地變更途徑合法經營住宿與餐 飲後,傳統農業或農村之轉型發展才開始逐漸展露曙光。

按休閒農業係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

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以提供國民休閒、增 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五款 裡有詳細的明文解釋;然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所訂定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 辦法」,其規範之休閒農業範疇,卻僅著重於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之規劃 輔導與設置管理,實與農業發展條例所定義之產業範疇有間。另從相關領 域學者專家文獻論著可知,就廣義休閒農業而言,其涵蓋範圍當非僅止於 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 1兩種類型,其他如:農舍民宿、觀光農園、市民農 園、教育農園、生態農場及休閒林場、牧場、漁業等提供休閒體驗與觀光 遊憩之場所或企業,均應包括在內;換言之,休閒農業所展現的是結合生 產、生活與生態三生一體的產業,在經營上更是結合產銷、加工及遊憩服 務等三級產業於一體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