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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度多伽摩尼王之害生與救度

第三節 伽摩尼王的良知與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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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其惡業,使得他升天就像回家一樣。215 國王殺人無數並沒有懺悔自己的罪過 卻仍可升天,以佛教因果業報的理論而言,其罪業並不會因累積善業而抵銷,可 能重罪輕報,但業不會消失,阿羅漢的說法是令人疑惑且具有爭議性,下一節將 針對此事件深入分析與探討。

四、小結

伽摩尼王出生不久即受三皈五戒成為佛教徒,成長過程中接受佛教薰陶與教 育;同時也展現以武力征服外族異教的企圖心,身為國王基於保護佛教為職責所 在,面對不殺生之教義與動用武力保護教法,在這兩難中國王選擇以武力保護教 法,卻得面對死傷慘重的後果,王內心的衝突與矛盾因阿羅漢的安慰而平息內心 的不安,不過王為什麼接受阿羅漢違背教義的說法?這樣的說法對斯里蘭卡佛教 產生甚麼樣的影響?有關這些爭議將在下一節討論。

第三節 伽摩尼王的良知與悔過

不殺生、非暴力是佛教的基本精神,雖然國王深受良心的譴責,然而已達解 脫涅槃的阿羅漢,如何能合理化國王的殺生行為?而國王殺人無數,何以能生兜 率天?國王為了權力與領土的擴張或者為了保護佛法,而殺害泰米爾王並造成無 辜百姓喪生,引起內心不安,鬱鬱寡歡,雖然國王良知覺醒對宗教師說出自己的 憂慮,是一種自我反省的悔過表現,但阿羅漢們的安慰與說法並沒有協助國王至 誠懇切地懺悔,以下將從國王的罪,良知、佛教倫理與戒律,王的悔過與救度等 面向討論此議題,並且以此案例分析錫蘭上座部佛教對國王害生之評斷與想法。

215 韓廷傑譯 《大史–斯里蘭卡佛教史上》頁,24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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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王的罪

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是國王為了維護佛教而殺死成千上萬的泰米爾人有罪嗎?

不殺生是佛教的基本教義,如何能合理化國王的殺人行為?關於國王的罪可由以 下幾個面向討論,個人私欲與公共利益;國王的職責與道德矛盾;殺人魔與偉大 的護教王。

(一) 個人私欲與公共利益

在此首先須釐清國王是為了個人欲念而殺人,還是為了保護教法不得已而殺 害敵人。在《大史》中王聲稱發動戰爭是為了佛教,不是為了王權國土,有學者 認為若是為教法的常住久安而做出這樣的決定,是須要很大的勇氣,不應過度苛 責伽摩尼王,況且之後國王努力護持佛、法、僧三寶,興建佛塔等善業,命終之 後是有可能生天。216 不過這歷史公案很難釐清純粹是為了私欲或是為了教法,在

《大史》中也記錄他為了攻打泰米爾人,擴張領土而與父親起衝突,父王阻止他 說:「河這邊的地區就夠大了。」若是為個人政治上的野心,恣意發動戰爭,殺 害無辜百姓,於王法層面而言,戰場上公開殺人無罪;在佛教倫理的制約下,殺 人有罪並且有果報。若是為保護教法或公共利益,所作所為也必須符合佛教的基 本教義,不應無限上綱、恣意妄為,為了公共利益而付出,誠然值得肯定,但若 違背倫理道德的普世價值,這樣的行為仍是具有極大爭議,其正當性亦令人質疑,

聲稱為護教與人民的未來而殺人,這都是有毒的善行,以善行包裝罪(guilt),讓自 己失去罪意識,因而失去反省與懺悔能力。

(二) 王的職責與道德矛盾

有關國王的罪,也應由當時的社會脈絡探討這個問題,楞伽島與印度大陸相

216 黃柏棋《從聖典到教史:巴利佛教的思想交涉》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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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除了佛教之外亦引進印度種姓制度。剎帝利有義務必須保衛國家,降伏敵人,

在戰場上會造成無法避免的傷亡,因此王在執行義務時,經常會犯下道德上的錯 誤。在印度《薄伽梵歌》中即描述偉大的勇士阿尊那,在赴戰場殺敵之前深受良 心的譴責,陷入執行剎帝利義務與道德衝突的困境,克里師那告訴他,必須履行 王室義務,不須掙扎於良心不安,敵人的業是命中註定要死的,你不是殺手而是 執行敵人的業,阿尊那因此得到安慰。以上是印度教種姓制度對國王的義務與道 德矛盾的解釋,另外在印度佛教中亦有類似的例子,不過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不 同於印度教,例如阿育王在迦陵伽(Kalinga)之戰後,贏得勝利但面對敵我雙方傷 亡慘重,深感自責與後悔,在迦陵伽立下石柱,悼念此重大傷亡事件,阿育王深 受良心譴責,之後歸依三寶,實行正法,力行不殺生,減少自己的口腹之慾,廣 建醫院,救助貧苦,建立佛塔,致力傳播教法。217 阿育王因執行國王職務或為了 政治上的野心,造成重大傷亡,王選擇承認自己道德上的錯誤,面對自己的良知,

深切悔過並且以實行正法,修正自己倫理道德上的錯誤,為自己的過失負責,一 方面護持、傳播佛法,另一方面依循正法,使自己在實行國王職務時,不致傷害 無辜百姓,造成倫理道德與國王義務之衝突。伽摩尼王同樣陷入執行職務與違犯 倫理道德之困境,王良知覺醒,內心愁苦不安,阿羅漢以生天說,合理化國王害 生,並沒有面對殺人與護教的道德矛盾,以下將進一步分析其成為殺人魔與護教 王之癥結所在。

(三) 殺人魔與護教王

在僧伽羅與泰米爾人激烈戰爭之後,勝負已定,泰米爾人認為伽摩尼是殺人 魔,而僧伽羅人卻稱頌他是偉大的護教國王,以倫理道德的普世價值而言,王有 罪並且是恐怖的殺人魔;以國王的角色而言,王有義務保護佛教與國土,然而癥

217 Gananath Obeysekere, “Duṭṭhagāmaṇi and the Buddhist Conscience.”pp. 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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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點在於王維護信仰,而所使用的手段卻與自己的信仰價值相違背,因為維護一 個嚴格不殺生的信仰,自己卻成為殺人魔,王有罪嗎?如果依照自己的信仰而言 王有罪;若是以佛教民族主義者而言,王是民族的救星,歷史上偉大的英雄,所 以王依照自己的信仰價值,產生罪意識而良心不安,當時的僧人以佛教民族主義 的觀點,認為王為了護教殺生不會阻礙王死後生天。另外國王出征時所用的槍刻 意裝進佛舍利,而比丘們亦參與這次戰爭,這集體的護教行動形成一種共犯結構,

帶著象徵佛的舍利去殺人,又有比丘同行背書,在集體行動中個人容易盲目而失

去罪意識,雖然國王為殺人如麻感到難過,比丘身為共犯如何指正國王殺生行徑?

二、良知、倫理與戒律

伽摩尼出生後不久,父王即在其命名禮上,請長老比丘喬答摩為其子傳授三 皈五戒,教導他佛教信仰與道德戒律。218 王子自幼即受五戒,接受佛法信仰與價 值之薰陶,諸如不殺生這種基本教義,應是從小深植於王的心中,並且內化為良 知。王正盛大慶祝這光榮的勝利時,想起成千上萬的人,因自己而被殺害,頓時 失去歡樂,王的良知意識到殺人的罪過,坦誠說出自己的過錯,但阿羅漢的安慰,

並沒有引導王真誠悔過,改正錯誤的行為,而是以生天說合理化王害生之罪過。

一個人的良知與憐憫之心,可能是天生,也可能是後天培養,內心的良知幫助人 意識到自己的罪過,如果內部的覺察失靈,還有外在的倫理道德與宗教戒律可規 範人的行為舉止,或覺察到過錯,才有知錯悔改的可能,然而這些外在的制約力 量也有可能經由學習與培養,而內化為良知的一部份,形成自己心中的一把尺,

隨時衡量自己的身口意,讓自己不再犯錯,陷入罪惡的深淵,即使犯錯也有改過 自省的能力,及時悔過清理罪惡,重新回復內心的清淨。不過另一方面身為國王,

218 Translated by Wilhelm Geiger, The Mahāvaṃsa, pp. 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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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會因為良知而使人懦弱? 219 因而限制王的政治野心與軍事行動,王權擴 張受到良知的牽制,使國王僅能固守舊有疆土,成為人們眼中無能的弱者,而非 建立偉大帝國的英雄,良知與王權似乎經常處於拉扯與矛盾狀態。有關這個問題,

佛陀在《增壹阿含經》中認為國王成就十法可久住於世,其中第七法容許王用兵 降伏外敵,但須謹慎以對,不可隨意發動戰爭,造成無辜傷亡。220 王的政治野心 可能受到慈悲心與良知的制約,並不表示國王會弛於政事,疏於王權的鞏固,王 若能持五戒並遵守國王的行為倫理規範如上述之十法,仍可使王權久住於世,或 者成為理想中的轉輪聖王,不用刀杖,以正法治世,以法服人,建立理想佛教國 家,而不致傷害其他種族或信仰。因此伽摩尼王為護教發動戰爭,是否經過謹慎 思考?符合上述之國王十法?以下將針對其出兵之正當性,是否須悔過及救度的 途徑進行討論。

三、伽摩尼王的悔過與救度

有關國王殺人的罪業、悔過與升天說之爭議,Walpola Rahula 認為王在擊敗 伊拉羅王之後,對成千上萬的生命遭到迫害感到難過後悔(repented),八位前來安 慰國王的阿羅漢認為王不需為此悔過(repentance),這殺人行徑不會阻礙國王升天。

221 Rahula 對此提出二個爭議點,首先是以任何形式或目的迫害生命,依照佛陀的 教法絕對無法被合理化,即使是為了護教或傳教都無法被接受;其次是這些阿羅 漢的陳述不但違反教義,且沒有跳脫宗教與民族之偏見,已達解脫涅槃之阿羅漢 做出嚴重違反教義之陳述,這可能是當時阿羅漢的果位定義不清,認定標準相對

221 Rahula 對此提出二個爭議點,首先是以任何形式或目的迫害生命,依照佛陀的 教法絕對無法被合理化,即使是為了護教或傳教都無法被接受;其次是這些阿羅 漢的陳述不但違反教義,且沒有跳脫宗教與民族之偏見,已達解脫涅槃之阿羅漢 做出嚴重違反教義之陳述,這可能是當時阿羅漢的果位定義不清,認定標準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