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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法規

第四章 我國現行相關綠建築獎勵效應之分析

第一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法規

第四章 我國現行相關綠建築獎勵效應之分析

第一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法規

一、獎勵條例內容概要

民國 49 年總統令公佈的「獎勵投資條例」是我國最早針對企業 投資行為所訂的中央級獎勵法令,此條例於 79 年底實施屆滿三十 年,政府再針對全面促進工業升級之需要,特研訂「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塑造優良租稅環境,實施期間為適應我國經濟轉型、產業技 術提升及重要科技之事業投資及技術引進,曾先後於民國 84 年、87 年及 89 年數次修正增刪其條文,現行的條文中關於獎勵措施之規定 彙整如下:

1. 自動化之獎勵

(1) 購買一般自動化設備及技術得就購置成本抵減營利事業所得 稅:生產技術 10%、國產設備 20%、進口設備 10%。

(2) 購買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可獲低利率融資貸款,按交 通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 2.125 個百分點。

2. 研究發展之獎勵

(1)公司為研究與發展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善制程所支出之費 用,得在 5%~25%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2)公司專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得按分年加 速折舊,折足為止。

(3)民間事業研究開發新產品,可申貸開發費用配合款,如開發之 產品係屬主導性產品可另申請核撥補助款。

(4)專供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品等研究實驗或品質檢 驗之儀器設備,免徵進口關稅。

3. 人才培訓之獎勵

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 活動費用,得在 5%~25%限度內抵減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4. 重要事業之獎勵

(1) 投資於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 策略性產業之股東,其為營利事業者得就其投資額 20%限度內 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為個人投資者得就投資額 10%限度內 抵減綜合所得稅。

(2)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開始繳納股款日起 2 年內,得經其股 東會同意選擇是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

5. 改善污染防治之獎勵

(1)得就防治污染設備購置成本抵減部份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產設 備部份 20%、進口設備部份 10%、技術部份 5%。

(2)專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環境 監控設備、水污染防治設備及廢棄物清理設備免徵關稅。

(3)污染防治之投資計畫及污染防治工程、設備製造及廢棄物處理 投資計畫,可是用低利融資貸款。

6. 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與節約能源之獎勵

(1) 投資於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得依支出金額 5%至 20%限度內抵 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節約能源之投資計畫,可獲低利融資貸款。

(3) 為節約能源購置之機器設備,可節省或替代能源者,得按二年 加速折舊,由國外購置者免徵進口關稅。

7. 資源回收之獎勵

(1)投資於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得按支出金額 5%至 20%限度內抵 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2)自國外購置資源回收設備者,免徵進口關稅。

8. 工業用水再利用之獎勵

投資於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得按支出金額 5%至 20%

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9. 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獎勵

投資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設備或技術,得按支出金額 5%至 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10.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之獎勵

投資於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得按支出金額 5%至 20%

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合併之獎勵

(1) 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契稅一律免徵。

(2) 土地移轉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3) 出售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機器、設備、土地、廠房等,其出 售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負該合併計畫所購機器、設備、土 地、廠房者,免徵印花稅及契稅。

(4) 出售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廠地,另於工業區或政府編訂之工 業區用地內購地建廠,其所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 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其以角內土地增值稅額內,申 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所購土地價之數額。

表 4-1 經濟部工業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分析表6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適用對象 一. 特定產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選定,或接受產業工會建設後,

應會商財政部同意報請行政院定之,施行期間每兩年檢討一次。

二. 重要科技事業及重要投資事業事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 部報請行政院定之。

三. 創業投資事業: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定之。

獎勵目的 一.促進產業升級之節約能源、環境保育之設備購置。

一. 促進產業升級之重要科技、重要投資與創業。

二. 有利產業升級之創作發明。

獎勵誘因 租稅減免: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2.抵減所得稅。3.投資抵減與五年免 稅擇一。4.創作發明免稅。5.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6.僑外投資稅率降低 及所得從寬認定。7.合併之租稅減免。8.遷廠之租稅減免。9.放寬保留餘額。

10.未分配盈餘與員工紅利轉增資之緩課稅。11.資產重估增值免稅。股票發 行溢價免稅。

獎勵配合 措施(機 制)

一. 技術輔導。

二. 工業區設置。

三.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廠房承購人繳付,統一管理,不足時由政府編列 預算支應)。

與綠建築 有關條文

一. 促產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二. 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本研究整理 二、獎勵效應分析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偏重於生產事業及設備購置之獎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源自於獎勵投資條例,都是著眼於生產事業 之獎勵及加速經濟發展,實施八年多來對於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 力的提升及新興產業的促成產生很大的效果。但是綜觀其立法之目 的及對重要科技產業、重要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特別獎勵,

可知其獎勵乃偏重於生產事業及經濟發展,例如「提供促進產業升 級之租稅優惠獎勵」被列為工業局主辦之經常性業務;關於污染防 治之獎勵亦偏重於工業污染防治設備之購置及投資設備,例如「購 置自動化、防治污染設備貸款」亦是工業局的經常性業務之一。

在促產條例之下而與綠建築有關的獎勵措施是「民營公司購置 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此項措施雖由經濟部能源 委員會主辦,但是亦未跳脫「設備投資抵減」的模式;能源委員會

6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四十四條 、中華民國七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另一項主要的工作「推動節約能源計畫」則是另由能源管理法設置

「能源研發基金」來運作,詳見下節所述。

在資源有效利用方面,促產條例亦只針對工業用水再利用給予 獎勵,也是在工業局主辦之下未能跳脫「設備投資抵減」的模式;

至於經濟部水利司所主辦的水資源開發、管理即保育等各項計畫,

例如「推動節約用水措施計畫」多屬管理性質。

2. 經濟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主要重點

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 88 年底已屆滿,故擬定本修正草案,

以便於現行政策可以繼續推動施行,其中修正草案相關本研究的主 要重點詳見下表:

表 4-2 經濟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中相關綠建築獎勵部份說明表

項目 主要修正重點 1 繼續實施租稅獎勵措施的必要,但應縮小範圍至具外部效果之功能性投資及對經

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其中新興重要策略 性產業部份,因可選擇適用個人股東抵減,但從原有 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或綜合所得稅減為 10%,此對稅收影響較大。因此將特定產業之機器設備折舊獎勵刪 除,而保留提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並增加利用 及新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之條文。

2 此次修正,特別加強鼓勵企業自行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之投資抵減率由二十

%提高為二十五%,並且將超過前兩年度平均數的部分,抵減率提高為五十%,希望 能透過這種獎勵,在講求「速度」的二十一世紀,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3 為強調政府對全球環境的重視,此次特別將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及對降低溫室效應 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有關的投資,增列為租稅獎勵的範圍,以享受加速折舊及抵減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並同時將其增列為開發基金的適用對象,以提供融資。

4 原本應將工業區之開發另訂專法,並與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配合,以使工業區之 開發與管理符合實際需要並與週邊環境整合,但因時間因素不及修正。

本研究整理 所以,本法規主要獎勵對象主要有:各種廠商所投資的設備與 技術(例如: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節約能源及工 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等等),並且主要的獎勵的手段有:租 稅、加速折舊、融資、基金等等。

3.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現況面臨的問題

(1) 政府獎勵的對象大都著重於投資者:此觀點是沒有錯,因 為沒有投資哪來建設,但由整體生命週期來看的話,後續 的設計者、建造者、使用者的部份更重要,然而現今的獎 勵措施較少考量。

(2) 相關管制的法規應加以整體考量:例如建築技術規則中,

應將敷地生態環境、建築污染防治、建築資源利用、室內

應將敷地生態環境、建築污染防治、建築資源利用、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