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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系之獎勵法規

第四章 我國現行相關綠建築獎勵效應之分析

第四節 環保法系之獎勵法規

建築業界反應成效不佳,主要是缺乏長期的配套措施,例如簡化操 作或者是獎勵辦法等等作法。

至於建築節約能源的獎勵措施則是透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來進 行,所以大多是針對建築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的投資抵減與進口關 稅減免而已,始終未能與建築設計及設備系統的設計相結合。

而在能源管理法第五條後項雖然也有「具有實用價值之研究得 予獎勵」之文字,但是在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中則未見具體的提出 辦法來實施,而與綠建築有關的只有民國 75 年發佈實施的「太陽能 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該辦法第一次期間為民國 75 至 81 年,在 獎勵補助期間,國內裝設太陽能面積由每年五千平方公尺提高至八 萬平方公尺,成長約 15 倍。

表 4-7 我國太陽能熱水系統歷年裝設量表

年度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裝設面積

(千平方公尺)

5.3 18.1 36.8 57.6 58.2 54.3 60.2 82.1 76.5 89.1 92.9 69.5 73.5 62.8

備註 獎勵補助期間

資料來源:張梅英,「國內太陽能熱水系統產業動態報導」,太陽能學刊,1999.10 在獎勵補助結束後,我國太陽能熱水系統市場仍持續成長,至 民國 84 年超過九萬平方公尺,可見獎勵政策不僅推廣了再生能源的 利用,同時也促進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創造就業機會。

但是在民國 85 年之後,由於下列的原因使得裝設量遞減:

(1) 市場規模尚不夠大,業者規模太小,有些技術不良者導致 產品品質參差不齊,使得民眾喪失信心。

(2) 民國 84 年 6 月公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屋頂的 共用部份如何經過約定成為「約定專用部份」,未有明確 規定,所以要達成公寓大廈各住戶之協議仍顯不易。

(3) 建設業者未能預留熱水系統管路使得後來欲裝設太陽能 的使用者,若要配管經過他人外牆時,恐有侵權的顧慮。

雖然民國 88 年 11 月起,經濟部重新實施該獎勵補助辦法,且 有配套措施,但是其他法令以及油價、電價政策是否配合,仍有待 觀察。

第四節 環保法系之獎勵法規

一、獎勵法規之內容概要

環保法規是與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實施工具,我國早期公布的 環保法規是以管制為主要手段,例如民國 63 年公布的「水污染防治 法」是針對工業廢水的處理而管制而定,同年公布的「廢棄物處理 法」是針對都市垃圾的處理問題而管制的,加上民國 64 年公布的「空 氣污染防制法」完成環保法規的三大母法。直到民國 65 年行政院第 六屆經濟會議,才在綜合性建議中提到「政府對各工廠保護環境之 投資應多方面鼓勵,長期性貸款及稅捐方面之優待,宜加以考慮」,

導致民國 68 年 7 月起,以中美基金長期低利貸款給工廠興建污染防 治設備,並對進口之污染防治設備予以減免關稅。此一措施在民國 79 年制訂「產業升級條例」中亦有相同之獎勵,遂逐漸被取代。

民國 69 年第八屆行政院經濟會議,將能源與環境問題合併討 論,提出節約能源可以減低環境污染程度之觀念,打破以往進行污 染防治必然增加生產成本之錯誤觀念,導引國人積極的改善生產製 程以降低成本,而非消極的添加污染防治設備增加成本。民國 79 年 制訂的「產業升級條例」亦將節約能源設備納入為獎勵項目之一。

民國 71 年元月行政院環保署成立環保局之後積極修訂各項環保 法規及其子法,學者專家提出「污染者負擔處理費」之原則,才開 始研訂徵收辦法,使得污染防治費用不全靠政府支出,例如民國 80 年 7 月制訂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民國 84 年 3 月 制訂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在有了污染防治基金的財物機制之後,獎勵措施才算是脫離了

「政府」的補助,也才不受限於「產業升級條例」只針對污染防治 設備的投資抵減,例如民國 85 年 12 月制訂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 建營運垃圾焚化場作業辦法」、民國 86 年 3 月制訂的「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獎勵辦法」、民國 87 年 7 月制訂的「廢 棄物及一般物品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民 國 81 年 8 月制訂的「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等都是,茲就與綠建 築獎勵有關的環保法規概要介紹如下:

1. 依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獎勵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原因改善製成或裝置控制設備,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1)有效減少或去除氮氧化物排放量,且經含氧百分率參考基 準校正之月平均排放濃度較下表濃度值為低者。

表 4-8 各製程濃度標準值一覽表

燃燒製程 行業製程 其他製程

製程別

氣體燃料 液體燃料 固體燃料 水泥業 玻璃業

濃度值(ppm) 150 200 260 400 280 180

註:本項規定獎勵去除氮氧化物排放物係因其為酸雨的主要原因。而與綠 建築有關者為水泥業及玻璃業,關係到綠建築的生產階段。

第三條(獎勵方式)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方式分為獎勵金及減量額度二 種。……

第四條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空氣污染減量獎勵,應檢具左列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前三個月之連續自動監測或排放檢測紀錄及其排放 量資料。

(3) 申請氮氧化物獎勵者,應檢具製程或控制設備操作紀錄、

製程燃料使用量、產品生產量等資料;其為製程改善者應 檢具製程改善說明。

(4) 申請揮發性有機物獎勵者,應檢具製程或控制設備之操作 紀錄及其去除效率計算資料、溶劑使用量及其成分證明文 件及產品生產量等資料;其為製程改善者應檢具製程改善 說明。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六條(獎勵金核發規定)

固定污染源依第四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獎勵金之申請,

並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 查。審查通過後應依左列規定計算並核發獎勵金,並由當地主管機 關通知固定污染源檢具領據領取。

(1) 氮氧化物獎勵金額(元)=〔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 季排放總量(公斤) - 氮氧化物季排放總量(公斤)〕×

10.0(元 公斤)。

(2)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

a. 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元)= 〔揮 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季排放總量(公斤) - 揮 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公斤)〕×10.0(元 公斤)。

b. 未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元)= (揮 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 - 百分之七十)×未經防制措施處 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公斤)×10.0(元 公斤)。

前項固定污染源同一製程或控制設備得申請一次獎勵金;其已 領取其他補助者,或其後製程再改善或增設控制設備者,得再申請 獎勵金,唯其獎勵金額需扣除已領取部份。

第一項獎勵金額依申請順序核發。但當年會計年度空氣污染防

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致未獲獎勵,保留至下一會計年度優先支應。

第七條 (減量額度)

固定污染源申請減量額度認可,應每季檢具第四條規定文件向 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由當地主管 機關核轉減量額度。前項減量額度應依左列規定計算:

(1) 氮氧化物減量額度(公斤)= 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 季排放總量(公斤) - 氮氧化物季排放總量(公斤)

(2) 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額度:

a. 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額度(公斤)=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季排放總量(公斤) - 揮發性 有機物季排放總量(公斤)。

b. 未 訂 有 排 放 標 準 規 定 者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減 量 額 度 ( 公 斤)=(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百分之七十)×未經防制 設施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公斤)。

第一項減量額度得累計儲存,並於固定污染源所在地該種類污 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後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抵減其之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

第一項固定污染源之減量額度申請期間,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該種類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施行日止。

表 4-9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分析表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適用對象 一.固定污染源。

二.受益人:開發者、土地所有權人。

獎勵目的 一.促進空氣污染減量。

獎勵誘因 一.獎勵金。二.減量額度。

獎勵配合措施(機制) 一.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與綠建築有關條文 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本研究整理 表 4-10 廢棄物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分析表

法規名稱 廢棄物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適用對象 一.物品及容器業者。

二.消費者。

三.回收清除處理機構。

獎勵目的 一.促進廢棄物清除及資源回收。

獎勵誘因 一.販賣業者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

獎勵配合措施

(機制)

一.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資源回收基金。

二.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

三.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貼費用予資源回收機構。

四.回收機構將回收物送交廢棄物處理機構或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與綠建築有關條文 本辦法第二條 14、16、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本研究整理 2. 「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7

「環保標章」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永續利用的國際環保潮 流而設計的制度,目前世界上有 30 幾個國家實施,其目的為鼓勵事 業單位於原料取得、產品製造、販賣、使用、廢棄過程中,能夠節 省資源或降低環境的污染,有利企業形象之塑造及提升,並讓消費 者能清楚的選擇有利環境的產品,喚醒消費者慎選低污染性產品,

協助完成廢棄物減量、回收等環境保護工作,直接提昇我國環境品 質,善盡地球公民的一份職責。而依照「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

協助完成廢棄物減量、回收等環境保護工作,直接提昇我國環境品 質,善盡地球公民的一份職責。而依照「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