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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及都市計畫法系之獎勵法規

第四章 我國現行相關綠建築獎勵效應之分析

第二節 建築及都市計畫法系之獎勵法規

應將敷地生態環境、建築污染防治、建築資源利用、室內 環境控制等等的考量加以納入管制範圍等等。

所以本研究案的獎勵重點應擺在建築物的設計、建造、使用階 段:例如制訂獎勵的優先次序(分期)、獎勵工具的研擬、獎勵的實 質效益真正落到實施者身上。

4.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方向應有的改變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過去所採用的方法主要是透過租稅來提高企 業從事自動化、污染防治、重要科技產業等新興產業及產業結構調 整之功能性活動的投資意願,且已獲得相當之成果,但是這些獎勵 措施多少都帶有一點保護主義的色彩,例如雖然由國外進口機器設 備免徵進口關稅,但是設備的投資抵減,國產品為 20%與進口產品 為 10%之間仍有差異。這點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之下仍有檢討 的餘地。

如果從國際環保的角度來看獎勵措施則可具有正當性,因為地 球環境的保護是無法劃地自限的,本研究第二章也以提及為了人類 環境的永續發展,有多項國際公約已結合了貿易制裁手段要求簽約 國設定時間達成預定的環保目標。在京都會議議定書中第二條,聯 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中就明訂應採行市場性工具,所以我國雖非 該公約之簽約國,為了國際貿易之順暢,對環境永續發展的工作(包 括綠建築)加強獎勵措施已是勢在必行,也就是說,若不能單獨新 訂「綠建築獎勵獎勵條例」至少應在 88 年底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時,將綠建築相關的事業及投資增列在租稅獎勵的範圍及開發 基金的適用對象。

第二節 建築及都市計畫法系之獎勵法規

一、獎勵法規內容概要

建築及都市計畫法系的獎勵法規之中,對綠建築能夠有所貢獻 的條文大多集中在開放空間的留設與綠化以及生態綠地的保留。若 依獎勵的誘因而言,大概可分為建築容積獎勵、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及綠建築標章使用三大類,有關法規之內容如下:

1. 依照「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綜合鼓勵辦法」

於建築基地內留設開放空間,其面積、大小、形狀符合各該項 規定者,其建築物允許按所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依一定公式計 算其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第七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

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於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性鋪

面施作時,其所佔面積應在開放空間面積二分之一以下。……第一 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予登記列管,主管建築機關每年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討。

表 4-3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分析表

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適用對象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 基地面前道路寬度、臨接長度、基地

面積)之基地。

二.受益人:開發者、土地所有權人。

獎勵目的 一.增加都市公共開放空間。

二.放寬建築高度管制以免建築及街廓型態過於單調且影響設計自由度。

獎勵誘因 一.容積獎勵:△FA=S×I(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I:鼓勵係數)

二.高度限制放寬。

三.建蔽率不受建築物高度增加而遞減。

獎勵配合措 施(機制)

一.建築基地留設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開放空間。

二.開放空間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

與綠建築有 關條文

開放空間應與綠化

本研究整理 2. 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第 79 條:建築基地符合左列各 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寬。(上述基地 條件之規定包括基地面積、基地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基 地留設空地比、基地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之面積、大小、形狀、基地 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之計算規定)。

本規則第 80 條規定:符合前項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 率與高度得依左列規定放寬。

3. 依照「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九條(生態綠地):

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設置工商 綜合區時,開發人應捐贈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 綠地,並依當地環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 原有生態環境;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立即辦理完成地籍分割、移轉 登記為國有,並以所有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生態綠地之維護管理)

開發人捐獻之金額,地方政府至少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生態 綠地之管理維護專款,並委託該工商綜合區管理委員區負責生態綠 地之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協調取得開發權及改善聯外公共設施):

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開發之工商綜合區是為都市計畫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配合興建之重大設施或 依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得 迅行辦理土地變更事宜;地方政府並應於核准開發後,優先配合興 修區外聯絡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

表 4-4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分析表

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適用對象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開發者。

三.受益人:土地所有權人、開發者、經營者。

獎勵目的 順應現代的工商發展型態,打破不合宜的土地使用限制。

獎勵誘因 土地變更使用開發利得:1.申請至開發完成階段之地價上漲利得。2.營運使用階 段之地租上漲利得。

獎勵配合措 施(機制)

私部門:

一.開發負擔:1.至少捐開發面積 28﹪之公共設施用地。2.捐開發面積 30﹪之生 態綠地。

二.受益回饋:捐獻金額至少為:土地公告現值×可建築基地面積×12﹪。

公部門:

一.獲得回饋金、區內道路產權、土增稅、長期增加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

二.必須負擔區外公共設施興修成本,長期需維護管理生態綠地及區外公設。

機制:地方政府透過開發許可在審議協商過程中調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與綠建築有 關條文

敷地生態環境(留設 30%生態綠地),但須作環境影響評估。

本研究整理 4. 依照「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標章」推動作業要點 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標章」

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則是對於興建省能源、省資源、低污染、建立舒 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境者,給予標章之使用權以資鼓勵。其審 核工作是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構共同檢核或委託檢核。其審核標 準是整合該所過去在建築節能與室內外環境的研究成果,量化為七 項可具體評估環境效益的指標,它們分別是「基地綠化指標」、「基 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 標」、「廢棄物減量指標」、「污水垃圾指標」。目前第一階段的申請人 只要通過「基地保水指標」與「日常節能指標」,即可獲得標章的使 用權。

「候選綠建築標章」是針對建築規劃設計階段所給予的獎勵,

係供取得建照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物使用。而「綠 建築標章」則針對建築使用管理階段所給予的獎勵,包括供取得使

用執照後既有合法之建物使用。

5. 都市更新條例

表 4-5 都市更新條例分析表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適用對象 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多數決)。

二.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三.受益人:土地所有權人、社會大眾。

獎勵目的 一.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

二.權利變換。三.加速都市更新計畫推動。

獎勵誘因 一.建築容積獎勵:1.原容積高於法定者得依原容積。2.獎勵額度上限未定。

3.時程容積獎勵。

二.容積移轉:1.公投保留地容積,在同一更新地區內得一部或全部移轉。

三.稅捐減免: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更新後兩年減半。

2.更新後兩年房屋稅減半。3.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單元面積,免徵土地增 值稅。4.更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 40﹪。5.更新後第一次 移轉土地或建物減徵契稅 40﹪。6 市更新事業機構得按其投資總額 20

﹪範圍內,抵減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公共設施分擔:1.道路等七項公共設施以各該原有公設用地負擔。2.區 內其他公共設施已原公有地優先指配。

獎勵配合 措施(機 制)

一.地方政府得設置專責機構處理都市更新。二.都市計畫變更。

三.範圍外必要性關聯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進度優先興建。

四.主管機關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得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並適用證交法。

六.得設立都市更新公司募股。

與綠建築 有關條文

敷地生態環境,應可多加上一點容積來鼓勵綠建築的作法(有宗旨但未見設 計準則)

本研究整理 二、獎勵效應之分析

1. 留設開放空間換取容積獎勵者

此類獎勵辦法的獎勵誘因是使開發者可以獲得免計土地成本的 額外建築容積,而社會大眾可以獲得較多的公共開放空間與設施以 提昇環境品質。其獎勵機制是透過「都市設計審查」的手段來確保 環境品質。實施近十年來雖然獲得民間熱烈的迴響,但是檢討的結 果還是弊多於利。

(1)開發者提供的開放空間確實有補足都市公共設施一定程度的 效益,且其獎勵的原意上包含鼓勵基地合併,此對都市化建築 開發亦有土地有效合理利用的功能。

(2)採用開放空間設計原則上對於建築設計的創作較具彈性,同時

(2)採用開放空間設計原則上對於建築設計的創作較具彈性,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