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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專家座談會 會議記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 8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 早上 九點三十分整

二. 地點: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會議室(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51 號 13 樓之 3)

三. 主席:陳錦賜教授、張世典教授 紀錄:楊珮珩 四. 出席人員

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 蔡添璧 教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陳瑞玲 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 陳雅芳研究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黃偉鳴研究員 經濟部工業局 李龍堯研究員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莊逢輝工程師 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公會全國聯合會 張興邦研究員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謝照明執行長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高志陽 先生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吳協勳 先生 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 蔡必超研究員 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 余凌昌研究生

五. 主席致詞

本次會議乃針對為落實推廣綠建築政策,特研擬「綠建築獎勵措施方案」, 敬請就綠建築各相關領域具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參與座談會。並經由 簡報的介紹後,就下列幾點做一綜合性討論:

1. 針對本研究單位所提出獎勵措施方案之初步結果提出指導意見。

2. 由與會政府與民間單位之專家在實際各領域裡面對綠建築相關管制與獎勵措 施的執行經驗與看法,提供實務上的資訊或相關資料。

3. 請提供寶貴意見作為專家座談會中之討論議題,並敬邀在期末研討會時與會 參與座談。

六. 綜合討論 黃偉鳴研究員

營建工程排放之懸浮微粒量佔臺灣地區總懸浮微粒排放量的百分之二十點 四,而懸浮微粒也是造成本省空氣品質不良的主要原因。目前施工單位最常採取 之「工地車輛洗滌」、「工地鋪設鋼板」、「定時灑水、清掃、吸塵」、「防塵罩網」、

「工地圍籬管理」、「工地垃圾分類」、「進出車輛交通管理」等管理措施,對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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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減少營建工地之污染行為頗具成效。

故針對營建工程防治污染部份,這是有關粒污的部份,與廢棄土等其他部份 性質不同。其中營建工程排放粒狀物,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鋼 筋混凝土結構(RC)為 3.26 元\平方公尺\月,而鋼骨構造為 3.12 元\平方公尺\

月,另外建築拆除工程為 0.59 元\平方公尺\月。

其在作法上,過去是以「稽查管制」為主,現在則配合實施「營建工程空污 費徵收制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由縣市政府依所定工程類別及費率,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所收取之款項,將專 款專用於當地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上,並對污染控制良好之營造廠商給予退費,

不僅貫徹「污染者付費」的精神,且能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業者縮短工期、減 少建材的浪費,以及確實投資作好污染防範工作,以爭取縣市環保局最高額度之 退費。

有關防制費之收費標準,係按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 開挖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遊樂區、工業區、社區)工程、其他工程等六 種工程類別之收費費率核算應收之費額,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 使用執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之費額。如果所繳金額為五百萬元(含)

以上者,得於開工期間內分年平均繳交;其金額為一萬元(含)以下者,則應於 開工時全額繳交。而為鼓勵營建業主主動改善污染,對採用低污染之施工技術及 污染防制設備或措施,能有效減少粒狀污染物之排放者,業者應第一次申繳空污 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檢具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減免申請,也就是於繳交第二期空污費 時,同時一併結算應繳或應退餘額,以減輕政府和業主雙方的人力負荷。

陳雅芳研究員

建議將綠建築獎勵之近期作法中,有關獎勵的貢獻度等名詞加以界定清楚。

另外有關將技術規則納入綠建築獎勵與管制範疇,目前似乎仍有多需斟酌。

張興邦研究員

建議有關容積獎勵也應列入考量,因為在基金不足夠因應時,容積上的獎勵 仍為一種有效的方式。

建築師公會代表

建議將技術規則納入綠建築專章,以便可加以管制並可提高獎勵的標準,如 此雙管齊下可得較佳的效果。

莊逢輝工程師

就節能構材部份在節約能源設備中,是否可被認定這倒是一個可以探討的問 題,雖然節能設備的定義並非狹隘,但就在建築師在規劃設計部份的貢獻,可否 被認定是一個節能設備,以及應如何被獎勵等問題。另外能源基金是以年度預算 來編列的,而非以課徵的方式來募集,並且主要用途是在研究發展上,有關應用

在太陽能獎勵,是因要配合全國能源會議的決策才有此作法,因此要有共識才行。

我想這些可供作日後成立綠建築基金的一些意見。

蔡添璧教授

就研究的題目來說,重點是在研擬綠建築獎勵條例與條例施行的相關措施,

整體而言本研究題目是相當大,而從研究計畫的架構、內容的角度而言,本研究 進行成果相當不錯,但從實務的角度而言,本研究的成果卻很難加以推動,單就 一個法條的修改的年期就要 5-6 年,更何況是依整個條例與相關子法與施行細則 的訂定。因此條例的研擬雖是非常需要,但卻緩不濟急。建議可採取的作法是將 有關措施的部份除考量近程、中程、遠程之因時制宜外,更應提出現行可第一優 先採取的綠建築獎勵措施,也就是將目前相關的行政辦法中,涉及綠建築的部份 可將之列舉出來,以便從寬解釋即可,以做為綠建築獎勵措施立即辦理的部份,

並將納入結論中加以建議。

李龍堯研究員

環保署中有關資源回收基金之補貼程序,事先經過計算一個公司今年度約計 產生的污染量是多少,就先預繳交一筆費用,等到事後實際計算後,比預估的污 染值有減少,再進行補貼的動作,此一流程會造成投資者比較大的負擔。因此就 建築廢棄土或營建空污費是否也朝向此一作法,先課徵費用再進行補貼,或由其 他基金來支援,研究單位可略作探討。而不同獎勵的對象應有不同的誘因的作法,

如此產生的效應會較為顯著。另外在「建築技術規則」部份,可否配套來作修改 或訂定專章。針對綠建築之環保材料、省能、環保等考量,優先採用或辦理。而 既有建築的節能程度的改善應可由政府擴大辦理相關技術研發與推展。最後,有 關建議政府各單位相關修法的措施應配合現在施行公布的行政程序法來加以實施 辦理,以及建議可再行政院永續城鄉發展組別下來訂定綠建築獎勵條例。

陳瑞玲組長

由最近的能源(核能與節能)議題上的探討,可見綠建築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從去年九月起,綠建築標章的申請共通過了一個標章、三個候選證書的設計案,

並且經由一些研討推廣會與公聽會等等的討論,有建議應訂定「綠建築獎勵辦法」

的共識。並由日本利用循環基金補助業主的作法,美國評定五層級綠建築的作法,

德國注重再生能源的作法,國內目前建立評估制度等,在近期推廣綠建築方案中,

傾向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制訂立即可行的措施,例如:訂定公有建築物在尚未拿 到綠建築候選證書前,不能發包的規定等。

主席

謝謝各位專家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加以整理以便在研究案的期末報告 加以整理修正,屆時期末發表時也歡迎各位專家蒞臨指導。再一次謝謝各位。

七. 散會

八十九年度「綠建築敷地生態科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