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現行相關綠建築獎勵效應之分析
第三節 能源法系之獎勵法規
產品,對於優良建築物在規劃設計階段獎勵其起造人、設計人、監 造人,而在使用管理階段獎勵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是 初步推行的結果,民間反應並不熱烈,究其原因大概有下列二點:
(1) 建築產品的製造過程是以現場施工,其設計也是因基地環境 而各自不同,並且建築產品的成本很高,成本結構(包含地 價)也與一般商品不同,若依環保標章辦法,只針對產品給 予標章獎勵,則標章所能增進產品的附加價值,一般人認為 不高,也就是獎勵誘因不夠。另一方面,綠建築標章獎勵誘 因不如環保標章的原因是:環保標章配合了政府採購法之中 的綠色採購條款(第 96 條):應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並 允許 10%以下的價差。
(2) 綠建築標章遂採用針對促成綠建築有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給 予獎勵,而以建築物為評審標的。雖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 訂七項客觀量化的環境效益指標,算是初具了綠建築的評估 工具,但是此一獎勵辦法由於層級較低,未能與其他推動綠 色工作單位(例如環保署推動 ISO14000 工作、能源委員會的 能源查核工作、工業局的勞工安全衛生輔導工作等等)互相 整合以共用行政資源,故未能發揮效益。
第三節 能源法系之獎勵法規
一、獎勵法規之內容概要 1. 能源管理法
民國六十九年總統令公佈的「能源管理法」是為了加強能源管 理,促進能源合理有效利用而訂,全部條文總共有四章三十條,其 中可以引用為獎勵之法源者為第一章第五條,即: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 並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下:
(1) 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2) 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3) 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4) 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
得予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 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
其他各章分別為第二章能源供應、第三章能源使用與查核、第 四章罰則,均與能源管理事項之規定。而民國七十年經濟部依本法
29 條進一步訂定「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其中第二條明訂能源研 究發展特種基金的來源如下:
(1) 台電及中油公司每年按其營業收入千分之五範圍撥入。
(2) 本基金所生之利息。
(3) 其他有關之收入。
表 4-6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能源管理法之分析表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立法目的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與有效使用。
適用對象 一.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1、石油及其產品。2、煤炭及其產品。3、天然氣。4、核子燃料。5、電能。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二.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 售等業務之事業。。
獎勵目的 三. 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
獎勵誘因 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
二.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獎勵配合 措施(機 制)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與綠建築 有關條文
一. 第一章 第五條 新能源的開發與有效的運用。
二. 第四章 罰則(應予獎勵合併實施)。
三. 施行細則第十條 能源管理人員:1、推動能源查核制度。2、訂定並執行節 約能源目標及計畫。3、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4、配合節 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5、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 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6、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前項能源管 理人員,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訓之。(給予實際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實施後之 效益評估
相關單位不重視,而且沒有嚴厲執行,以致成效不彰。
本研究整理 2.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民國 75 年元月經濟部發佈實施「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 法」,經 77 年修訂至 81 年元月施行期滿。而新訂定的辦法自發布日 89 年 1 月 26 日施行至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止。依據該辦法第四條:
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文件,向主 管機關委託之銀行申請。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購置之對象應 以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廠商為限。
第 6 條:申請認可為合格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應具備下列 條件:一、性能與規格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二、太陽能集
熱器係由通過國際標準規範 ISO9001、ISO9002 或相當品質驗證之製 造供應廠商生產。………
第 7 條:臺灣本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辦法申請補 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
予以補助:
1.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元。
4.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離島地區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 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予以補助:
1.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
2.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
3.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8 條:用戶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齊申請書表,向執行 單位………第一項申請案件至每年法定預算之補助款用罄之日起,
即停止受理當年度申請。………
第 12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能源委員會)編列預算 支應(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
民國 88 年政府為響應國際「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抑制溫室效 應氣體 CO2之排放,加強能源來源之多樣性遂於 11 月恢復該獎勵辦 法。對產品之性能標準依原 78 年獎勵辦法之標準訂定之。補助標準 依有效集熱面積每平方公尺 1500 元計算。技術人員方面由工業研究 院能資所或相關單位舉辦技術人員講習,經測驗及格後頒發結業證 書,另計畫對有意研發的製造廠商給予部份研發費用補助。
二、獎勵效應分析
現今人類所利用的能源,絕大多數係來自於化石燃料,而化石 能源的快速消耗也正是造成 CO2大量產生之主要原因,因此若能減少 對能源的消耗將可有效的抑制 CO2之排放。在我國能源管理法之下,
節約能源是其四大工作之一,其所涵蓋的層面包括工業部門、交通 部門、商業部門、住宅部門、營建部門等等,具有最佳的橫向聯繫 關係,也擁有來自台電及中油等獨佔事業的「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 金」的資助,理應可以發揮極大的效益,可惜實施十八年來都習慣 僅以管制為手段。
在營建部門中雖然於民國 84 年完成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加 入節約能源條文並公佈建築節約能源設計規範,但是實施四年以來
建築業界反應成效不佳,主要是缺乏長期的配套措施,例如簡化操 作或者是獎勵辦法等等作法。
至於建築節約能源的獎勵措施則是透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來進 行,所以大多是針對建築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的投資抵減與進口關 稅減免而已,始終未能與建築設計及設備系統的設計相結合。
而在能源管理法第五條後項雖然也有「具有實用價值之研究得 予獎勵」之文字,但是在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中則未見具體的提出 辦法來實施,而與綠建築有關的只有民國 75 年發佈實施的「太陽能 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該辦法第一次期間為民國 75 至 81 年,在 獎勵補助期間,國內裝設太陽能面積由每年五千平方公尺提高至八 萬平方公尺,成長約 15 倍。
表 4-7 我國太陽能熱水系統歷年裝設量表
年度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裝設面積
(千平方公尺)
5.3 18.1 36.8 57.6 58.2 54.3 60.2 82.1 76.5 89.1 92.9 69.5 73.5 62.8
備註 獎勵補助期間
資料來源:張梅英,「國內太陽能熱水系統產業動態報導」,太陽能學刊,1999.10 在獎勵補助結束後,我國太陽能熱水系統市場仍持續成長,至 民國 84 年超過九萬平方公尺,可見獎勵政策不僅推廣了再生能源的 利用,同時也促進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創造就業機會。
但是在民國 85 年之後,由於下列的原因使得裝設量遞減:
(1) 市場規模尚不夠大,業者規模太小,有些技術不良者導致 產品品質參差不齊,使得民眾喪失信心。
(2) 民國 84 年 6 月公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屋頂的 共用部份如何經過約定成為「約定專用部份」,未有明確 規定,所以要達成公寓大廈各住戶之協議仍顯不易。
(3) 建設業者未能預留熱水系統管路使得後來欲裝設太陽能 的使用者,若要配管經過他人外牆時,恐有侵權的顧慮。
雖然民國 88 年 11 月起,經濟部重新實施該獎勵補助辦法,且 有配套措施,但是其他法令以及油價、電價政策是否配合,仍有待 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