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綠建築獎勵推動草案研擬
第二節 遠程策略
(一)緣起及目的
因為綠建築獎勵措施的實施會牽動到政府不同部門的權責關 係,也會影響民間不同團體的利益,如果以大幅度改變的方式來全面 實施,可能由於大家不能適應而產生阻力,所以在策略上必須分為近 程與遠程之不同作法,近程策略中所牽涉的政府部門較少,需要修改 的法令層級也較低,故阻力會較少,相對的,在遠程的策略中我們就 要全盤性考量策略建構的原則,整合分派各部門的權責,以擬定較高 位階的基本法令,才能達到全面深化綠建築環境發展的目的。
(二)策略構想
仿效並擴大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以及日本「建築省能推動事業」
計畫,來擬定本「既有建築物節能程度改善獎勵」方案。另外在基本 法令方面可以選擇單就獎勵措施擬定「綠建築獎勵條例草案」與「綠 建築獎勵辦法」,或是就獎勵與管制雙管齊下修改建築法與建築技術 規則以增定「綠建築專章」等作法。茲分別敘述其策略之初步構想如 下:
1.有關宣導及教育機制方面
(1) 擴大舉辦既有建築物節能改進之國外產官學界座談會經由 集思廣益可以獲得相關資訊與經驗提昇國內技術水準。
(2) 繼續舉辦既有建築物節能改進宣導及教育會,經由研討會 的意見溝通可以達到觀念宣導的目的。
(3) 儘速研訂既有建築物節能改善設計施工規範,以建立本土 化之技術。
(4) 舉辦既有建築物節能改進設計應用講習,以進行全面性的 人才培育。
(5) 既有綠建築節能評估技術研討會。
(6) 既有綠建築節能改善技術講習。
(7) 既有建築物節能改善獎勵方案宣導。
2.有關獎勵方面
(1)擬訂「既有建築物綠程度改善獎勵辦法」,全面實施獎勵。
(2)成立綠建築基金,對水資源、基地綠化、基地保水、CO2減
量等之改善給予獎勵。
(3)針對私有新建建築物,依照條件納入管制,將候選綠建築 證書列為查核項目。
(4)依現有的綠建築指標訂定五階段的節能程度基準,作為改 善既有建築物節能的依據。
(5)先期由能源基金來對既有建築物年度能源之使用記錄比原 設計評估之值為低者,給予補助等獎勵措施。
(6)政府對既有建築物節能程度改善提供技術與資料分析。
(7)政府協助既有建築節能程度改善之工程出資人,依工程費 比例取得低利貸款。
3.有關法制作業及辦理機關方面
(1)修訂「建築師法」增列「政府機關對綠建築設計人得優先 委託設計監造」條款(內政部)。
(2)修訂「建築法」增列「綠建築獎勵條款」而後再擬訂「綠 建築獎勵辦法」(內政部營建署)。
(3)修訂「房屋稅條例」,准予減免房屋稅(財政部賦稅署)。
(4)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將優先採購綠建築產品列 為獎勵優先條件。(公共工程委員會)
(5)修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審查 抽查作業要點」,將候選綠建築證書列為查核項目。(內政 部)
(6)修訂「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及訂定改善基準值」(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
(7)擬訂「既有建築節能改善獎勵辦法」(經濟部能委會)。
表 6-2 遠程推動草案提案與建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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