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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獎勵條例草案之建構原則

第七章 綠建築獎勵條例草案之建構原則與基本架構

第一節 綠建築獎勵條例草案之建構原則

一、目標要明確

任何獎勵制度首先都要有明確的目標做為參與此制度各方的共 同理想,才能讓執行者及爭取受獎的人都能有正確的觀念,確立獎勵 措施的正當性,對於規則條文的解釋也才能夠有清楚的共識。綠建築 獎勵措施的設立目標概如下述:

1. 促進綠建築的發展

人類因為居住需求而產生建築開發行為,因而對地球自然生 態環境造成一些衝擊影響,綠建築就是在建築生命週期各階段,

以最節約且有效利用能源、資源與低環境負荷的方式來營造最安 全、健康、效率、舒適的居住空間, 並達到人、建築與環境共生 共榮之目標的建築與環境行為,也就是綠建築行為。綠建築獎勵 措施是要以獎勵的手段來促進綠建築的發展。

2. 鼓勵「使社會朝向良性發展」的公益行為

建築行為與環境的關係無論在建築生命週期的任何階段皆對 環境產生負荷,所謂產生負荷不外乎能源與資源的消耗及對環境 生態系統的改變,能源的消耗屬於熵值(enthopy)擴大的能趨 疲現象,有其不可逆的特性,資源的消耗及其副作用對環境所產 生的衝擊如果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時也具有惡性循環的現象。不 當的資源利用者所獲得的利益比起社會遭受環境破壞的損失小 的多,人們樂於去做,而從事能源或資源再生行為的人,有些或 許能讓自己獲利,大多數則必須等到社會全體獲利之後才能在其 中分享些微利益,人們常不樂於去做,因而從事這種公益行為的 人必序受到鼓勵才可使社會朝向良性發展。

3. 擴大「綠建築經濟學」的應用效益

一般認為從事綠建築措施是沒有經濟利益的行為,那是因為 太短視及窄現的結果。一般人會顧慮到綠建築的前期費用可能比 傳統建築產品為高,其實若以建築物整個生命週期的成本、效益 來看,綠建築的成本效益都是較有力的。傳統的較低的前期投 入,會導致在生命週期中段的維護及後段的廢棄處理費用大得很 多。如果再考量使用者的健康、舒適費用及對空氣和水污染與廢 棄物產生等環境破壞的外部費用,那麼傳統建築物的成本就更大

得驚人。「綠建築經濟學」就是要從總體經濟學及建築生命週期 的觀點來分析建築行為的成本/效益關係。綠建築獎勵措施就是 要擴大「綠建築經濟學」的應用成效。

二、立法要客觀公正

任何立法都必須客觀公正才能夠建立公信力,政府部門在執行時 才能夠「公平、公正、公開」,獎勵措施既然是法律性質的實施工具,

建構規則時也必須客觀公正。將來實施時受獎的人與落選的人才能夠 心服口服。獎勵措施的法令應該包含如下兩種不同性質的工具:

1. 規定執行程序與要件的法令

這一類的法令在制訂之前必須廣徵各方的意見,並且預先設 想各種可能發生的狀況,才能避免預設立場,因人設事或只適用 於某些情況而不能涵蓋所有事件;在多元化的民主時代讓民眾參 與法令的制訂過程是達到客觀公正的方法之一。在綠建築的獎勵 法系之中,這一類的法令將包括:

(1) 綠建築獎勵條例。

(2) 綠建築獎勵申請及審議辦法。

(3) 綠建築認證記點辦法等。

2. 訂定審核性能標準的法令

這一類的法令已經可以利用「建築物理」、「建築設備」、「環 境科學」、「綠建築經濟學」等科學技術研訂出可以量化的性能標 準而達到客觀公正評估建築物「綠」程度的目的,也就是「綠建 築評估指標」。

綜觀世界各國所建立綠建築評估工具種類繁多,建構的取向 雖然不外乎能源、資源與環境,但是有些因子隨著地域不同而 異,所以我國必須依本地的自然環境條件研定本土化的指標。而 且為了國內不同主管機關的運作模式不同,綠建築評估指標的分 項方式必須考慮與相同主管機關的職務分類方式相接軌。

為了獎勵工作的執行,還必須在指標之後訂定「獎勵基準 值」。獎勵與管制是相輔相成的實施工具,所以應採用同一的指 標,但是「獎勵基準值」應該比「管制基準值」較高的標準訂定,

才不致有「賞惡罰善」的現象發生。

三、獎勵應配合管制法令 獎勵與管制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手段,但是都同樣是為了達到設定

的目標。管制與獎勵兩種手段的並行就好像鞭子與胡蘿蔔兩種工具要 配合得宜才能驅使馬兒快跑。這種要配合的原則,除了前述的「二者

應該採用同一指標,但是獎勵的基準值應高於管制基準值」之外,還 要配合如下的管理趨勢:

1. 總量管制觀念及作法

各種環境問題之產生都是資源利用不當所致,避免環境生態 系統持續遭受破壞乃是政府的職責;我國政府目前在這方面所做 的工作大都是基於運用公權力而進行各項管制,例如水污染防 治、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棄物清理等。早期的作法是直接規定一個 排放標準在逐年提高標準,90 年代之後均朝向以總量管制,直 接限制污染量於一環境所能容受的水準。達成總量管制目標有多 種作法可資採行,傳統的作法為法令管制,然此作法缺乏彈性,

往往造成環境保育與經濟之衝突,所以近年來歐美先進國家另思 設計一些具有經濟誘因性質的環境改善作法,例如:建立外部性 市場、外部性內部化、發行污染執照及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等。

所謂「外部性」是由總體經濟學的觀點而言,只要社會上某 些成員的不當利用資源而影響到其他成員的效用或利潤即產生 環境問題,也就是說,獲利的一方使社會大眾受到不利的影響,

這就是一種「外部性」。

環境改善作法的功能即在將資源的利用達到最適配置,如此 則可減少外部性現象,但是前述的幾種改善方法論都有其實務上 的困難。「建立外部市場」之困難點在於財產權界定不易,交易 成本過高,而「使外部性內部化」之困難點在於牽涉的經濟個體 可能不願意合併,而且合併的結果,因為獨佔所產生的福利損 失,可能大於最初由外部性所造成的損失。

「發行污染執造及建立排放交易制度」雖然也有需要充分資 訊才能劃定總量管制範圍、制訂排放標準,且需因應交易行為改 變環境品質時,適時調整排放標準的麻煩,但是相較之下,此法 還是能以較小的社會成本達到減少外部性現象的功能。

2.執行機關要權責分明、工作整合

綠建築是跨越建築與環境的領域,所以綠建築獎勵措施可能 牽涉的事務也會跨越政府各部門。目前較有關係的是經濟部工業 局、能委會、行政院環保署、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研究所等。各相關事務的主管機管對於環境管理與獎勵的法 令在執行的重點及執行模式也有不同,目前是透過行政院院會來 協調。

為因應民眾對政府致力於政府職能強化的期盼,像綠建築這 一類的跨領域的事務,其主管機關的指定,除了按照以往「功能

性組織」依不同的專業功能為基礎來分配資源與權力以求權責分 明,避免工作範圍的重疊或抵觸之外,應更進一步建立「矩陣式 組織」,因應專案計畫而特別組成跨部門的任務編組,這種編組 的領導人可以爭取使用其他部門的資源,以進行有效率的工作整 合,達成該專案計畫的目標。

四、制度設計應追求的效果

獎勵措施就是一種獎勵制度,獎勵制度的設計除了考慮成本之外 也要考量其效果,所以綠建築獎勵措施也需要有足以器動人們從事節 約能源及環保工作的誘因,再配合以誘導及推動的步驟,才能夠促進 環境的良性發展,茲分別敘述如下:

1. 讓受獎者感覺有效的誘因

所謂「感覺有效」不外乎「立即」和「有意義」,金錢固然是 最吸引人的獎勵,也是最方便的操作工具,金錢可以用不同的形 式來獎勵,例如:獎金、補貼、低利貸款、投資抵減、免稅、減 稅等。但是受獎的個人與法人對於金錢的數額與形式的感受就不 同,專家指出個人較偏好獎金、補貼、免稅,而法人對於低利貸 款、投資抵減、減稅較易接受,而對於獎金、投資抵減、減稅則 需視額度而定。所以要採這一類的經濟誘因之前必須討論獎勵對 象進行普遍的調查。才能設計出有效的獎勵措施。

2. 有效的重點處優先處理

獎勵措施除了要有有效的誘因之外,還要有誘導與推動的步 驟,制度的實施可以分成幾個階段,在初期的階段應該獎勵產業 的上游或高風險者,這種對有效的重點處優先獎勵的方式可以帶 動獎勵機制的循環,也可以較少成本達到較大的利益,也就是「事 半功倍」。

五、法條要周全且不失衡

獎勵辦法可以對不同的對象提供不同的誘因,但是誘因的份量該 提供多少才恰當,則必須試提各種份量,依現況模擬推演出參與各方 的受益與負擔,才能達到周全且不失平衡。以下兩點是制度不失衡所 應把持的原則:

1.受獎勵者應有相當的回饋

獎勵措施所提供的誘因都是社會公共財,所以制度的運作必須 有回饋的循環,否則就變成了「無限制的補貼」。回饋不一定要求 受益者提供「回饋金」,而是要提出幫助環境良性發展的貢獻,此 種貢獻將使得社會對資源利用的成本降低(或減緩其增加速率)

獎勵措施所提供的誘因都是社會公共財,所以制度的運作必須 有回饋的循環,否則就變成了「無限制的補貼」。回饋不一定要求 受益者提供「回饋金」,而是要提出幫助環境良性發展的貢獻,此 種貢獻將使得社會對資源利用的成本降低(或減緩其增加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