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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機制之研析

第五章 綠建築獎勵機制之研析

第一節 財務機制之研析

第五章 綠建築獎勵機制之研析

第一節 財務機制之研析

一、稅制優惠 1. 意義

稅賦是納稅義務人依法定時間繳交給政府的錢,是政府的經常收 入,政府對特定的納稅義務人減徵或免繳其應納稅額是基於特定政策 的考量,對特定納稅義務人所做的良性行為的一種獎勵措施。由於賦 稅減免會減少政府的收入,也就會減少政府做事的財源,所以決策者 是考量某種政策目標的達成若以鼓勵民間來做會比自己做更方便有 效,才會訂出優惠辦法。所以稅制優惠是以減收公共財為獎勵誘因。

2. 優惠方式及其適用情況

賦稅的種類依賦稅法規的規定分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 稅、地價稅、田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關稅、貨 物稅、營業稅、娛樂稅、證券交易稅、遺產及贈與稅、使用牌照稅等。

茲選取與綠建築有關的賦稅,說明其適用對象、稽徵方式及減免之效 應如下:

表 5-1 綠建築有關的賦稅,說明其適用對象、稽徵方式及減免之內容表 項

相關內容 綜

合 所 得 稅

是針對中華民國所得之個人,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我國在「所得稅法」中有一體 適用的撫養親屬免稅額及帶有鼓勵性質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社會福利性質的殘障特別 扣除額。對於特定的個人優良行為給予獎勵見諸「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創作或發明 之所得免稅):中華民國以自己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 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 所得之收入,免予記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凡在中華民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國對於特定 產業及重要事業之公司訂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給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大多屬於賦稅減免,

具體的做法有下列數種:

A.投資於設備或技術之費用得在 5%至 20%範圍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B.為研究發展、改進技術、改善製成所支出費用得在 15%至 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C.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股東得就其投資額20%限度內抵 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

D.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得在15%限度 內抵減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關 稅

關稅是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依海關進口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關稅納 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我國「關稅法」中對於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研

究相關用品、專賣品、廣告品貨樣、打撈品、解體船、運輸工具專用燃物料、防疫用品、緊 急救難物品等已訂有免稅規定,另外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規定下列物品或設備免繳進 口關稅:

A.專供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及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

B.專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環境監控設備、水污染防治設備 及廢棄物清理設備等。

C.為節約能源購置之機器設備,可節省或替代能源者。

D.自國外購置之資源回收設備。

土 地 增 值 稅

我國『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轉移時,應按其土地漲價 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第 30 條規定於移轉時應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之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 地現值時,主管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依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第 31 條規定土地漲價總 數額之計算依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第 33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稅 率(採用累進稅率)。土地稅法中亦規定了免繳土地增值稅之對象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私人捐贈供興建社會福利事業或私 立學校使用之土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被徵收之土地、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 價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農業用地移轉予自耕農繼續耕作者。在都市 計畫法系中對於賦稅減免的部份亦多利用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為手段,例如「都市更新條例」

中第 46 條規定:

A.分配土地未達單元最小面積,免繳土地增值稅。

B.更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 40%,不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徵稅 40%。

地 價 稅

我國「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 之基 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採用累進稅率。第 17 條規定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 之二計徵。第 19 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 宅用地依第 17 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末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 離者,免徵地價稅。

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中亦有對地價稅優惠之規定如下: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 免徵地價稅,更新後兩年減半。

房 屋 稅

我國「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 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四條,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前兩者住址不明應由管理 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

第 5 條規定:房屋稅之稅率(依房屋稅值按房屋使用類別不同採用不同稅法,至少百分之 1.38,最高百分之五)。第 14 條規定:公有房屋工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第 15 條規定: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及另列房屋稅減半徵收之情形。在「都市更新條例」

中亦有規定:更新後兩年,房屋稅減半。

本研究整理 3.國內外稅制獎勵作法之比較

我國的稅制優惠辦法除了稅法本身所定的減免規定外,對企業投 資行為所訂的獎勵措施大多集中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而與綠建 築有關的規定則是由該條例第六條所衍生出來的「民營製造業及技術 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民營營造業購置自動 化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至於日本在這

舊,日本則以一般折舊另加特別折舊計算。另外,我國對適用 範圍加註「其他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雖 與日本之「省能設備投資後,經通產省證實省能效果 35%以上 者,即使投資項目非公告項目,亦可申請獎勵」用意相仿,但 是實際在能委會以特案認定之情形很少,檢測之省能效果不似 日方 35%以上之高。

(2)在適用設備方面:我國雖已公布五大類節能設備之項目,但是 較諸日本的節約能源設備項目涵蓋之廣,自一般企業用之能源 有效利用製造設備、原能源有效附加設備及電器瓦斯需要平準 化設備等,至中小企業 用之石油替代能源利用設備及電器利用 安定化電源設備等,項目多達數百項,而且,對設備資料庫蒐 集範圍之廣,及產品規格描述之詳細,都是我國所不及而值得 學習的。

(3)在申請程序與執行機構比較上:我國對此辦法的主辦單位為經濟 部能源委員會,協辦單位為賦稅署。我國節約能源設備投資稅制 獎勵申請流程如圖 5-1 所示,在整個過程中,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受理獎勵案件之申請及簽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至於審理之標準 則依公告之獎勵設備認定之。

圖 5-1 我國節約能源設備投資稅制獎勵申請流程

反觀日本優惠稅制的申請程序,除了政府機構如通產省、省能資 源廳及各地稅務署的參與外,日本各業界工會於節約能源設備的篩選 及審核過程中扮演著極重要的溝通、協調角色。工會首先與省能資源 廳、通產省及其它相關政府機構針對證明內容的疑慮先行溝通,接受 通產省之原則、指導後,再寄發省能證明相關文件表格給省能設備製 造商,製造商則於其省能機械設備出售後,提出申請書,負責發出省 能證明兩份,一給設備使用者,一給省能源中心。由於工會的參與,

不僅使設備項目的挑選更為落實,相對的亦便利企業對省能設備資訊 的取得。日本節約能源設備投資稅制獎勵申請流程如下圖 5-2 所示。

節約能源設備進口商或

製造廠商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節約能源設備使用者 賦稅署

提送性能文件,申請 公告認定

投資 抵減 證明 文件

申請抵減營所稅 引進

提供 設備

申請書表及 相關文件

投資抵減 證明文件

面對的問題,諸如無階梯特殊空間、連續性人性化之扶手等。

b.耐久性型態:以考量建造一座堅固可耐久的居住環境為主。木 結構之房舍強制建物基礎,樑柱加粗。鋼骨結構之房舍為防止 鋼架之腐蝕強化混凝土等。

c.省能源型態:地球整體環境以及能源之考量下,設置省能的特 殊裝置,例如太陽能板、屋頂自動調節隔熱等裝置,以建設一 座舒適的居住環境為主。

B.針對環境共生住宅的額外融資

為使環境共生住宅之理念更加落實,除上述基本低利率融資外,

針對特別能提昇住宅機能的特定工程也提供了許多優惠貸款的方 案,分別依照工程種類與金額給予不同的融資補助。

a.住宅的屋頂、天井、牆壁、地板、開口部等部位裝設一定厚度 的特殊隔熱材料,對於能源之節約達到一定之效果時,工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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