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各國立法例
4.4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關於地理標示之保護之法規依據主要有 1992 年制 訂、2002 年修訂之「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Law on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Appellations of Origin of Goods)、「修改 商品市場競爭和獨占活動限制法」及「行政罪法典」。以下介紹「商 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之重要規定:
(一)「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對原產地名稱之定義:
「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之第二部分為關於商 品原產地名稱的專門規定,該法第 30 條定義原產地名稱為「被用 作商品標示的國家、地區或其他地理區域(以下簡稱「地理區域」) 的名稱,該商品的特殊性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區域所特有的自然 條件或人文因素,或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的。地理區域的 歷史名稱可以作為商品原產地名稱。(第 1 項)。儘管某一標示是某 一地理區域名稱或包含該地理區域名稱,但其在俄羅斯聯邦已成為
31 如大陸知名之「金華火腿」就有一名稱被註冊為(普通)商標及原產地域產品之情形,此爭 議至今仍無法解決,只好維持並存之狀態。
與商品生產地無關的該特定商品的通用標示,則該標示不屬於商品 原產地名稱。32。」定義中明確的表示商品品質與地區之關連性,
又因該定義中僅提及商品(goods),因此可反面推論出並不包含服 務。此外,該條文在第二項中排除了通用名稱作為原產地名稱而受 保護,並對通用名稱之意義給予解釋。
(二)「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 保護:
「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第 31 條規定「在俄 羅斯聯邦,商品原產地名稱法律保護產生的基礎是依本法規定程序 註冊或俄羅斯聯邦加入的國際條約(第 1 項)。商品原產地名稱受 法律保护(第 2 項)。商品原產地名稱可以一個或幾個法人或自 然人的名義註冊。如果註冊商品原產地名稱的人所生產的商品符合 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要求,則其獲得使用該商品原產地名稱的權 利。位於同一地理區域並生產具有同一屬性商品的任何法人或自然 人,均可獲得使用依規定程序註册的該商品原產地名稱的權利(第 3 項)。商品原產地名稱註冊長期有效(第 4 項)33。」由此條文可 知,在俄羅斯一地理標示要受到保護必須要通過註冊,而有權申請
32 條文中文翻譯參考中亞科技經濟信息網:
http://www.zy.gov.cn/News.asp?newsid=15633,最後瀏覽日期 2006 年 5 月 8 日。
33 同前註。
註冊地理標示之主體包含所有位於同一地理區域內生產相同商品 的任何法人及自然人,且一旦註冊後,其權利受永久保護34。此外,
該法第 40 條規定「禁止無證書者使用已註冊的商品原產地名稱,
儘管在使用時註明商品真正的原產地,或使用譯文名稱,或使用含 有近似、類型、仿製等字樣的名稱;禁止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相近似 的標示,以致消費者對商品原產地和其特徵之關連性產生誤認(第 2 項)。商品原產地名稱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裝、廣告、商品書 名書、發票、公文用紙,以及其他與商品進入經濟流通有關的文件 上採用該商品原產地名稱(第 1 項)。證書所有人無權許可他人使 用該商品原產地名稱35。」可見該法對地理標示之保護及於「類」、
「種」、「類似」。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有特殊之預防性標記規定,「商 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第 41 條規定「證書所有人可 以在商品原產地名稱旁標示預防性標記,以表明所採用的標示是已 在俄羅斯聯邦註冊原產地名稱。(下略)」及證書持有人可在原產地 名稱附上文字標示「註冊的商品原產地名稱」或其簡寫形式。
34 俄羅斯「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第第 35 條規定商品原產地名稱使用權證書 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可延展,但須由證書所有人於期滿前最後一年提出申请並遞交主管機 關出具的有關確認證書所有人位於該地理區域與其所生產的商品具有證書中載明的特徵之 報告,每次延長期限為十年。因此,雖該法規定原產地名稱一旦註冊後受永久保護,但實際 上每十年必須重新申請延展。
35 王笑冰先生在其著作「俄羅斯聯邦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一文(登載於中華商標, 52-54 頁,
2004 年第 2 期)中提及「在俄羅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中,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那就 是原產地名稱證書持有人有權將原產地名稱許可給他人使用。」顯為誤認。
(三)原產地名稱的不法使用責任
違反前述「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第 40 條 規定而不法使用原產地名稱者,應依俄羅斯聯邦法律負擔民事 的、行政的、或刑事責任。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
第 45 條規定「違反本法第 4 條第 2 款和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使用 商標和商品原產地名稱或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或商品原產 地名稱相近似的標示者,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追究其民事或 刑事責任(第 1 項)。為保護民事權利不受非法使用商標的侵害,
除責令停止侵害或賠償造成的損失,仍可採取下列措施:公告司 法裁定,以恢復受害者的商業信譽;從商品或其包装上除去非法 使用的商標或與其相近似以致於造成混淆的標示,或者銷毀已生 產的商標製品或與其相近似以致於造成混淆的標示製品(第 2 項)。非法使用已註冊的商品原產地名稱或與其相近似的標示 的,根據商品原產地名稱使用權證書所有人、社會組織或檢察官 的要求,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對所有受害人造成的損失給予賠 償,並將非法使用商品原產地名稱獲得的、超出賠償損失部分的 收入收歸地方預算36(第 3 項);生產未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的商標 或商品原產地名稱的預防性標示者,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
36 因此有認為俄羅斯聯邦認定原產地名稱是公權性質者,見周建文,「俄羅斯聯邦原產地名稱 保護制度」,智慧財產權月刊,71-87 頁,94 年 6 月。
程序承擔責任。」
俄羅斯「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品原產地名稱法」對地理標示之保 護雖然仍不及(二)要求(如未對葡萄酒即蒸餾酒特別保護、未規定到 同名名稱 homonymous 之問題等),然而,其採行原產地名稱保護法 與商標法併同立於同一法點之特殊立法模式,與本文先前所介紹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