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地理標示保護制度研究
5.5 地理標示通用化問題
5.5.3 地理標示通用化問題之解決與通用名稱逆轉為地理標示 … 179
歐盟就防止地理標示通用化,提出了三項建議:一是在法律中 規定禁止地理標示演變為通用名詞; 二是對所有地理標示實施
《TRIPS 協定》第 23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保護; 三是禁止將地理標 示註冊為商標35。然而,對於地理標示通用化問題之解決,除了以 上三項立法技巧之外,仍須生產者自身積極的防衛其所有之地理標 示之權益,更重要的是需有與上述立法規範相配套之行政措施,嚴 格的監督、查緝不法使用地理標示之行為,才能真正防止地理標示 通用化。
35 See Albrecht Conrad (1996),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TRIPS Agreement", 41.
此外,對通用名稱而言,另一個重要之議題為:通用名稱是否 有可能再逆轉成為地理標示?依照目前《TRIPS 協定》第 24 條 6 項規定,《TRIPS 協定》既不強迫將某地理標示作為通用名詞使用 之國家保護該地理標示,亦尊重願意保護特定地理標示之國家對其 提供保護,因此一地理標示可能在部分國家受保護,而在其他國家 不受保護,因此一個已在若干國家作為通用名詞使用之地理標示,
使否可能逆轉成為地理標示而受保護?即成為一個值得討論之議 題。加上歐盟對於《TRIPS 協定》第 24 條 1 項之擴大地理標示保 護議題所提出之相關提案中,包含了一個「起死回生條款」(claw back clause),列舉一連串受歐盟保護但被其他國家認定為通用名稱 之地理名稱,欲透過《TRIPS 協定》使這些地理標示重受部分國家 之保護,然而此提案並未通過。本文認為若各國對於本身所有之地 理標示皆主張在他國起死回生的話,此項談判將成為一個永無止境 且永無妥協之爭議,因此要透過國際條約來達到將通用名詞逆轉成 為地理標示之可能性很小,事實上,目前也沒有任何國際條約有可 能達到此項協議,因此,此種條款僅能從雙邊協定中慢慢著手。目 前從通用名稱逆轉回程地理標示之例子有:《STRESA 協定》中原 被認定為通用名稱之奶酪後來仍歐盟認定為 PDO 或 PGI36、FETA
36 《STRESA 協定》附錄 B 中被認定為通用名稱之 Danablu、Fontina 奶酪,目前都成為歐盟 PDO 及 PGI 名單之一員,關於《STRESA 協定》,請見本文第三章。
之二次註冊為 PDO37,以及歐盟對加拿大、澳洲38、法國對中國39等
其次,關於地理標示之保護模式,目前世界各國主要使用之模式 有以競爭法保護、以商標法中之集體商標或證明標章保護以及訂立專 門法保護等方式。其保護之強度為專門法 > 商標法 > 競爭法。而地 理標示之保護要件,除應配合保護模式外,應避免與現行其他既存之 保護體系相互重疊,以免發生適用上之困難。至於歸因於產地「人文 因素」之產品及其地理標示以及「服務」地理標示是否應含蓋在地理 標示保護範圍內,本文認為兩者皆有保護之必要,然而就該兩者與產 地關連性之難以確定以及有擴散至產地外地區之可能性,應如何明確 規定該二者之保護要件,需要非常高明之立法技術,在法律得明確規 範前,得針對個別之商品或服務地理標示訂定專門法,以滋保護。
再者,本文認為,雖然國際條約允許各國法院自行決定一地理標 示是否為通用名詞之結果,造成某些地理標示在部分國家受保護而在 其他國家被當作通用名詞使用而不受保護,因而有害於那些地理標示 所有人之權益,然而通用化情形已為一既成事實,在衡量長期將之作 為通用名稱使用之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利益後,應維持現狀,尊重其使 用權。地理標示所有人只能透過防止現有地理標示轉變為通用名詞之 方式來維護其利益。雖然地理標示所有人提出將通用化之地理名稱逆
轉回地理標示而受保護之建議,然此提議牽涉多數國家龐大之利益變 動,要被國際社會接受,顯然並不容易。
最後,本文雖提供了許多防止地理標示通用化之建議,以及嚴格 保護地理標示之參考立法方式,並不代表本文認為應給予地理標示高 度之保護。對於地理標示之保護程度以及其模式之選擇,應由各國考 量其國家利益、國內生產者利益以及消費者利益後,做出最有利於該 國之地理標示保護發展。
六、 對我國對地理標示保護之建言
我國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 WTO 成為 WTO 會員國之一,
為符合 WTO 中《TRIPS 協定》要求各會員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最低 義務,我國立法機構陸續針對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規做出適度修正,
商標法亦於民國 92 年配合修法以為因應。然而,入世之後面臨《TRIPS 協定》對「地理標示」之保護問題,此一新興智慧財產權不僅在我國 過去立法及實務上前所未見,僅在學術上有零星之討論,對世界上其 他的國家而言,亦屬於新興之熱門議題。在《TRIPS 協定》宣示地理 標示為智慧財產權之一支並給於國際保護之後,各會員間逐漸了解
「地理標示」在某種程度上類似「商標」,具有全球性的市場價值及 競爭力,而地理標示保護問題所牽涉經濟及貿易利益之巨大,導致歐 盟與美國這兩個世界上數一數二之經濟強權,對於如何保護地理標示 之問題,彼此立場分歧且互不相讓。身為開發中國家且為 WTO 之一 員之我國,應在這場世界性的經濟爭戰中採取何種立場,又應如何利 用地理標示這個對我國而言嶄新的智慧財產權,拓展我國具地理標示 的商品並尋求世界性的保護,以彌補我國過去對地理標示保護之缺乏 並為我國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已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議題。以下章 節,將由池上米地理標示保護之革命歷程談起,並逐一介紹我國目前
對地理標示保護之相關規定,並檢討其中的缺失及我國地理標示在他 國被搶註或盜用情形,以作為將來政府進一步立法或設置配套行政管 理措施時鑒往知來之參考指標。
6.1 從池上米看我國對地理標示之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財局)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正 式通過池上鄉農會「池上米」證明標章。讓「池上米」成為台東池上 地區之專屬品牌,這是國內首宗在商標法之制度下之「地理標示」獲 准註冊之案例。
池上米」註冊商標之過程可說是一波三折,早在民國 80 年 6 月 3 日申請人羅和發就提出「池上」正商標的申請,用於米、西谷米、
西貢米、胚芽米等商品,同時又申請「池上」的聯合商標,用於便當、
速食飯、油飯、肉粽、炒飯、壽司、排骨飯、雞腿飯、咖哩飯、糯米 糰、麻油飯等商品。該案件於同年 7 月 16 日審定公告,10 月 16 日 通過註冊。不過除了「越光」外,以上各商標都已經超過十年的專用 期限,並且不再延展1。
1 郭華仁,「『池上米』地理標示的省思」,http://seed.agron.ntu.edu.tw/ipr/GI/formosa-gi.htm,2003,
最後瀏覽日期 2006 年 5 月 15 日。
池 上 米 廣 受 消 費 者 歡 迎,然 而,池上鄉稻米種植面積僅約千 公頃,加上「池上米」於民國 90 年以後已不受商標保護2,因此西部 米冒用池上之名來行銷之情形比比皆是。除 東、西 部 都 有 米 商 冒 用 池 上 米 標 示 外,全 台 冠 上「 池 上 」的 飯 包、便 當 店,恐 怕 也 不 下 千 家。冒用池上的名義,不但使得大眾對正宗的池上米產生誤解,
對於池上的農民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 池 上 鄉 公 所 於 民 國 91 年 5 月 28 日 正 式 向 智 財 局 申 請 池 上 米 證 明 標 章 註 冊 。
池 上 鄉 公 所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後,智 財 局 於 同 年 9 月 1 日 即 發 布 池 上 米 商 標 之 審 定 公 告,然 而,3 個 月 公 告 期 限 截 止 前,
遭 其 台北等 19 個縣市稻穀公會提 出異 議 , 以 池上米是同業習慣上 的通用商標,池上米既已成為東台灣無污染良質米的代名詞,不應該 被池上鄉專用、池上米若被鄉公所取得商標註冊,將排除他人共同使 用的權利,嚴重損壞稻米市場秩序,造成不公平競爭,同業將容易造 成侵權之結果,有違商標法立法的目的等理由3,主張不應允許池上 米商標註冊。智 財 局 審 酌 池 上 鄉 公 所 及 稻 穀 公 會 雙 方 意 見 , 並 召 開 研 討 會、公 聽 會,聽 取 學 者 專 家 對「 地 理 標 示 」標 章 核 給 的 看 法 , 終 於 還 是 決 議 讓 池 上 米 註 冊 。 這 期 間 經過 1 年多的審
2 同前註。
3 詳參 2002 年 11 月 15 日網路新聞。
http://bat.batol.net/cgi-bin/bbsanc?path=/Chinatimes//chinatimes.old/91/9111/911115/ONLINE/NAT IONAL/C91B1510.TXT 及http://www.ttnn.com/cna/news.cfm/021115/47
等,最後瀏覽日期:2006 年 5 月 15 日。
查、異議排除等程序,其中還歷經了 92 年 5 月 28 日之商標法修改,
池上米終於得依「商標法」註冊為「證明標章」4。
取得池上米商標專用權後,台東縣池上鄉公所及農會將要求農政 單位伸張公權力,通告全國糧商,勿再冒用池上米之名,販賣非池上 米,凡是未參加驗證會員之業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池上米」字樣,
否則將依法追究。而池上米產地也會致力提升品質,與其他米區隔,
以提升消費者對市售池上米的信賴度。
對於智財局通過對池上米的證明標章,各界反映不一,像是相關 之稻米協會及消費者保護協會,在智財局做成商標註冊准許與否決定 之過程中就曾提出異議或反對見解,而法律實務界也認為因一般消費 者對於「池上米」三字是否能聯想到是池上地區所生產的米,或僅認 為是東台灣無污染良質米之代名詞,甚或池上米已成為優質米之通用 名稱,仍有爭議; 而「池上米」證明標章之申請人為「台東縣池上鄉 鄉公所」,鄉公所是否有認定池上米品質、特性之能力或權限,是否 與現行商標法第 72 條規定之「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
對於智財局通過對池上米的證明標章,各界反映不一,像是相關 之稻米協會及消費者保護協會,在智財局做成商標註冊准許與否決定 之過程中就曾提出異議或反對見解,而法律實務界也認為因一般消費 者對於「池上米」三字是否能聯想到是池上地區所生產的米,或僅認 為是東台灣無污染良質米之代名詞,甚或池上米已成為優質米之通用 名稱,仍有爭議; 而「池上米」證明標章之申請人為「台東縣池上鄉 鄉公所」,鄉公所是否有認定池上米品質、特性之能力或權限,是否 與現行商標法第 72 條規定之「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