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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地理標示之保護

在文檔中 地理標示保護制度研究 (頁 113-0)

三、 地理標示之國際保護

3.4 擴張保護地理標示爭議與新舊世界對立

3.4.3 美國對地理標示之保護

不像歐盟立專門法對地理標示給予高度保護,美國對地理標 示之保護是由一些互不相干的的法律及規則共同構成地理標示之 使用及保護規定。這些法律主要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競爭法及 商標法,其中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係提供對地理標示之消 極保護,而美國商標法則提供地理標示積極之保護,此外,葡萄 酒和其他酒類產品地理標示並受美國菸酒槍械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下簡稱 BATF)之管制。

事實上,在簽訂《TRIPS 協定》之前,美國並未給予地理名稱特 別之保護,蓋因保護地理標示並不符合其利益,此外,美國也並 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里斯本協定》,也顯示美國對於給予地 理標示高度保護並不熱衷。美國在簽訂《TRIPS 協定》後,為因 應《TRIPS 協定》之要求,其對於地理標示之保護始趨於嚴格,

以下將美國保護地理標示之重要規定區分一般保護及對酒類之特

95 較為詳細之介紹請直接參考 EEC 1576/89 或馬小惠,「WTO 架構下支酒類地理標示保護之簡 介」,97-105 頁,財稅研究第 32 卷第 3 期。

別保護分析之:

(一)一般地理標示保護規定

美國在簽署《TRIPS 協定》之前,原則上允許地理名稱作為 商標申請名稱,只要地理名稱未構成虛偽詐欺或地理上錯誤描述;

但若申請人可證明該商標名稱已獲得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時,則即使該地理名稱具地理上錯誤仍例外可註冊為商 標96

美國商標法在因應《TRIPS 協定》要求而修正後,關於地理 名稱之商標註冊,已不再允許錯誤但取得第二意義之地理名稱註 冊為商標97,原則上只有符合真實產地之地理標示才能註冊為商 標,但仍允許下列例外98:(1)隨意性地理標示:如以「大西洋」

之名稱使用於橄欖油上,因消費者不可能以為該橄欖油產於大西 洋上,故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雖然恣意性地理標示之名 稱與真實產地不符,仍得例外申請為商標名稱。99(2)於 1993 年 12 月 8 日以前已獲得第二意義之地理名稱者,此即所謂的「祖父

96 美國舊商標法 Section 2(e)(2)。

97 美國現行商標法 Section 2(f)。

98 經濟部貿易局,我國實施 WTO 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對國內智慧財產權發展之 影響及未來配合國際智慧財產權發展的因應策略,27 頁。

99 美國商標審查基準 1210.04(e)。

條款」(grand father clause)100。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以真實產地 之地理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仍須證明其名稱已取得第二意義而具 備顯著性101,始允許商標權人獨占使用該地理名稱。且縱取得地 理標示之商標註冊,商標權人之權利仍受合理使用之限制,亦即,

他人得將該地理標示合理使用於產品或服務上,作為其地理來源 之描述與說明,商標權人無權干涉此種正當使用。至於虛偽詐欺 之地理名稱,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申請為商標名稱。此外,對 於已成為通用名稱之地理標示,美國不予保護102

美國商標法在證明標章之定義中,將之明確定義為藉以證明

「產地」(及其他事項)之文字、名稱、象徵、圖樣或聯合式103, 並於第 4 條中規定了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之使用包含產地標示之 證明,因此,當某些特定之地理名稱可以反映出某一商品來源於 某一特定的地理區域時,可作為證明商標而獲得註冊,並受到保 護,美國商標審查基準並規定,以地理名稱申請證明標章並用於 證明產地來源時,即不須該地理名稱具有顯著性,以達證明標章 保護地理標示之目的104。除此之外,按照美國商標法,地理名稱

100 美國現行商標法 Section 2(f)之祖父條款。

101 依據美國法之規定,地理性描述名稱不具有顯著性,需透過取得第二意義之方式獲得顯著性。

102 被美國法院認定為通用名稱之地理名稱有 Swiss Cheese、French Fries、Chablis、Worcestershire sauce、Bermuda shorts、Danish pastry 等。見王笑冰,前揭書,124 頁。

103 美國現行商標法 Section 45.

104 美國商標審查基準 2306.02.

原則上不得作為商標而受保保護105。地理標示一旦經註冊為證明 商標或團體商標後,受與商標相同之保護。證明商標之特色在於:

商標之擁有者為生產者,而證明或團體標章之擁有者非生產者,

然生產者只要符合一定資格即可申請使用該二標章,其擁有者不 得拒絕。

(二)酒類地理標示保護規定

在《TRIPS 協定》制訂之前,美國商標法中對於酒類商標申 請並未有特別規定,為因應《TRIPS 協定》之要求,於該法第 2 條(a)中增定對酒類地理標示之保護:「…(前略)使用於葡萄酒或 烈酒但非表彰其真實產地之地理標示,且申請人係於世界貿易組 織(WTO)協定於美國生效日滿一年(含當日)以後首次將該地 理標示使用於葡萄酒或烈酒,或由此等地理標示所構成者」不得 註冊為商標。由此規定看來,凡是不實之酒類地理標示皆不得註 冊為商標,並無前述恣意性地理標示例外得註冊為商標之適用,

然而此修正並未規定即使地理標示未造成混淆誤認仍在禁止使用 之列,與《TRIPS 協定》第 23 條之規定並不相符。此外,該條項 關於祖父條款之規定亦與《TRIPS 協定》24 條之規定範圍不盡相

105 美國現行商標法 Section 2(d), 李明德,美國知識產權法,265、281 頁,初版,法律出版社,

中國,2003 年 10 月。

同,《TRIPS 協定》第 24 條 4、5 款之規定祖父條款適用範圍限於 1994 年 4 月 15 日前已善意使用或已使用十年以上者,而美國商 標法第 2 條(a)之祖父條款適用範圍則以 1996 年為區分標準,且 不區分善惡意亦無使用期間之規定,與《TRIPS 協定》之要求顯 然不符,這些不符之處皆引發爭議。

酒類地理標示除了適用商標法外,亦受 BATF 之管制,該局 負責管理葡萄酒地理標示之使用,以保護消費者能獲得真實之葡 萄酒產地訊息,該局除了管制葡萄酒地理標示之使用要件及方式

106、規定烈酒地理標示之使用107,並對酒類廣告加以管理以確保消 費者之權益108外,最具爭議者,係將葡萄酒地理名稱就其通用化 程度區分為三個層次之概念:通用名稱(generic)、準通用名稱

(semi-generic)及非通用名稱(non-generic)109。其中通用名稱 之概念與《TRIPS 協定》第 24 條 6 項相同,而其所創出之準通用 名稱之概念為《TRIPS 協定》所無,且違反《TRIPS 協定》之要 求,引發相當大之爭議。BATF 將準通用名稱界定為被消費者認 為是某「類」葡萄酒名稱,而非產自於特定地域之葡萄酒名稱,

Burgundy、Chablis、Champagne、Chianti、Sherry 等名稱皆屬於

106 See 27 C.F.R Section 4.39 (i) (j) (k).

107 See 27 C.F.R Section 5.22 (k).

108 See 27 C.F.R Section 4.39 (a) (g) .

109 See 26 U.S.C 5388 .

準通用名稱110,BATF 允許在標明真實來源之情況下,得使用準通 用名稱於非出產於該名稱所指地域之葡萄酒上,此規定明顯違反 了《TRIPS 協定》23 條之要求。

3.4.4 新舊世界對立—關於《TRIPS 協定》24 條 1 項擴張地理標示

保護

以歐盟為首之舊世界國家與以美國為首之新世界國家對地理 標示保護規定之歧異,以及兩者之規定與《TRIPS 協定》不盡相同,

使得雙方對彼此現行保護地理標示之法律皆不甚滿意。然而,此一 新舊世界之對立並未隨著《TRIPS 協定》在各國生效之時間拉長而 消減,雙方之衝突態勢反而隨著擴張保護地理標示議題之出現而越 演越烈。歐盟首先在 2002 提出擴張《TRIPS 協定》對地理標示保護 之提案,此提案並在 2003 年 10 月在墨西哥之 WTO 大會中討論,

但談判顯然破裂並未達成任何協議。這個結果不僅顯示出新舊世界 對地理標示擴張保護之議題完全無任何共識,更引發了美國及澳洲 對歐盟之反擊,美澳不僅反對這個建議案,並進一步的控訴歐盟現 行對地理標示之保護法律(特別是 2081/92 號條例)違反《TRIPS 協定》,並向 WTO 爭端解決小組提出異議,而爭端解決小組也因此

110 Ibid, 5388(2)(B).

展開了對歐盟地理標示保護法律之調查。

(一)歐盟提案--擴大保護地理標示

2002 年 6 月以歐盟為首的 21 個 WTO 的會員國在 WTO 大會 提出一個大幅擴張《TRIPS 協定》對地理標示保護之建議提案,

此建議案對原有地理標示保護提出兩個主要的變革建議:(1)將現 有對酒及烈酒的保護擴張到所有的產品、(2)建立地理標示之的全 球註冊,此外,原《TRIPS 協定》24 條之例外規定並不受影響。

然而 EU 同時也建議一個「起死回生條款」(claw back clause)111, 該條款允許已被其他國家認為是通用名稱之地理名稱「起死回 生」,回復到地理標示之地位。以上歐盟之修法提案係根據《TRIPS 協定》第 24 條 1 款之溝通協商條款而來。

將現有對酒類地理標示之保護擴張到對其他產品的保護,無 疑是消除現行《TRIPS 協定》中對酒類及其他產品間保護歧異之 有效方式,也讓《TRIPS 協定》對地理標示之保護規定更具合理 性及公平性。而全球地理標示註冊能使整個系統更加具有可預測 性並保障合法使用者之程序利益,然而,因目前仍未出現一個適

111 歐盟在提案中列舉了 41 個在他國被認為是通用名稱之地理名稱,並宣稱其起死回生,回復為 地理標示,這些名稱包含了 Champagne 等等。

用於所有的產品上且能強制所有會員國參加之理想系統,故其可 行性仍受考驗。至於「起死回生條款」顯然著眼於歐盟利益,這 也意味著將遭受到新世界國家最強烈的抗議。事實上歐盟雖然宣 稱此建議案將不會影響現行《TRIPS 協定》第 24 條祖父條款等 例外,然而,一些原先將地理名稱註冊為商標之生產者,以及長 久以來一直使用已成為通用名稱之地理名稱之生產者,開始擔心 原先使用地理名稱有可能會因「起死回生條款」而變回地理標 示,而導致這些生產者無法再使用前述之商標及通用名稱,「起 死回生條款」將徹底破壞《TRIPS 協定》第 24 條尊重既成事實 之原意,並徹底摧毀祖父條款。因此新世界國家以及 INTA 皆反

用於所有的產品上且能強制所有會員國參加之理想系統,故其可 行性仍受考驗。至於「起死回生條款」顯然著眼於歐盟利益,這 也意味著將遭受到新世界國家最強烈的抗議。事實上歐盟雖然宣 稱此建議案將不會影響現行《TRIPS 協定》第 24 條祖父條款等 例外,然而,一些原先將地理名稱註冊為商標之生產者,以及長 久以來一直使用已成為通用名稱之地理名稱之生產者,開始擔心 原先使用地理名稱有可能會因「起死回生條款」而變回地理標 示,而導致這些生產者無法再使用前述之商標及通用名稱,「起 死回生條款」將徹底破壞《TRIPS 協定》第 24 條尊重既成事實 之原意,並徹底摧毀祖父條款。因此新世界國家以及 INTA 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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