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我國對地理標示保護之建言
6.1 從池上米看我國對地理標示之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財局)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正 式通過池上鄉農會「池上米」證明標章。讓「池上米」成為台東池上 地區之專屬品牌,這是國內首宗在商標法之制度下之「地理標示」獲 准註冊之案例。
池上米」註冊商標之過程可說是一波三折,早在民國 80 年 6 月 3 日申請人羅和發就提出「池上」正商標的申請,用於米、西谷米、
西貢米、胚芽米等商品,同時又申請「池上」的聯合商標,用於便當、
速食飯、油飯、肉粽、炒飯、壽司、排骨飯、雞腿飯、咖哩飯、糯米 糰、麻油飯等商品。該案件於同年 7 月 16 日審定公告,10 月 16 日 通過註冊。不過除了「越光」外,以上各商標都已經超過十年的專用 期限,並且不再延展1。
1 郭華仁,「『池上米』地理標示的省思」,http://seed.agron.ntu.edu.tw/ipr/GI/formosa-gi.htm,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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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 上 米 廣 受 消 費 者 歡 迎,然 而,池上鄉稻米種植面積僅約千 公頃,加上「池上米」於民國 90 年以後已不受商標保護2,因此西部 米冒用池上之名來行銷之情形比比皆是。除 東、西 部 都 有 米 商 冒 用 池 上 米 標 示 外,全 台 冠 上「 池 上 」的 飯 包、便 當 店,恐 怕 也 不 下 千 家。冒用池上的名義,不但使得大眾對正宗的池上米產生誤解,
對於池上的農民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 池 上 鄉 公 所 於 民 國 91 年 5 月 28 日 正 式 向 智 財 局 申 請 池 上 米 證 明 標 章 註 冊 。
池 上 鄉 公 所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後,智 財 局 於 同 年 9 月 1 日 即 發 布 池 上 米 商 標 之 審 定 公 告,然 而,3 個 月 公 告 期 限 截 止 前,
遭 其 台北等 19 個縣市稻穀公會提 出異 議 , 以 池上米是同業習慣上 的通用商標,池上米既已成為東台灣無污染良質米的代名詞,不應該 被池上鄉專用、池上米若被鄉公所取得商標註冊,將排除他人共同使 用的權利,嚴重損壞稻米市場秩序,造成不公平競爭,同業將容易造 成侵權之結果,有違商標法立法的目的等理由3,主張不應允許池上 米商標註冊。智 財 局 審 酌 池 上 鄉 公 所 及 稻 穀 公 會 雙 方 意 見 , 並 召 開 研 討 會、公 聽 會,聽 取 學 者 專 家 對「 地 理 標 示 」標 章 核 給 的 看 法 , 終 於 還 是 決 議 讓 池 上 米 註 冊 。 這 期 間 經過 1 年多的審
2 同前註。
3 詳參 2002 年 11 月 15 日網路新聞。
http://bat.batol.net/cgi-bin/bbsanc?path=/Chinatimes//chinatimes.old/91/9111/911115/ONLINE/NAT IONAL/C91B1510.TXT 及http://www.ttnn.com/cna/news.cfm/0211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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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異議排除等程序,其中還歷經了 92 年 5 月 28 日之商標法修改,
池上米終於得依「商標法」註冊為「證明標章」4。
取得池上米商標專用權後,台東縣池上鄉公所及農會將要求農政 單位伸張公權力,通告全國糧商,勿再冒用池上米之名,販賣非池上 米,凡是未參加驗證會員之業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池上米」字樣,
否則將依法追究。而池上米產地也會致力提升品質,與其他米區隔,
以提升消費者對市售池上米的信賴度。
對於智財局通過對池上米的證明標章,各界反映不一,像是相關 之稻米協會及消費者保護協會,在智財局做成商標註冊准許與否決定 之過程中就曾提出異議或反對見解,而法律實務界也認為因一般消費 者對於「池上米」三字是否能聯想到是池上地區所生產的米,或僅認 為是東台灣無污染良質米之代名詞,甚或池上米已成為優質米之通用 名稱,仍有爭議; 而「池上米」證明標章之申請人為「台東縣池上鄉 鄉公所」,鄉公所是否有認定池上米品質、特性之能力或權限,是否 與現行商標法第 72 條規定之「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 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規定相符,亦有待釐清; 再者,智財局在通過 池上米證明標章註冊之同時,關於池上米之證明標準及相關程序仍付
4 王淑瑛,「池上米註冊商標了」,民生報,第 C2 版,2003 年 12 月 14 號。
之闕如,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備5,這一切都使池上米是否應通過證 明標章註冊留有討論之空間。
此外,智財局在 92 年底公告核發的「池上米」商標,所適用的 對象是一等米,僅佔池上米的總產量 10%。直至 93 年 12 月 8 日智 財局才通過修正「池上米」註冊證明,擴大池上米證明標章適用範圍 至經檢測分級後食味值在 65 分以上的池上米。此一修改時程耗時過 久,再加上池上鄉鄉代會又藉故延遲通過池上鄉公所提出於鄉代會受 審之池上米證明標章使用方法之提案,因而引發農民的抗議行動。池 上地區農民表示「市面上無窮盡有掛羊頭賣狗肉的仿冒池上米,投機 糧商藉以獲暴利,打壞池上米信譽,然而池農民要獲得一張真正池上 米的『身分證』,竟如此困難」,不滿之情溢於言表6。
然而,池上米證明標章之風風雨雨還不僅於此,在池上米證明標 章順利上路 2 年多後,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於民國 95 年 4 月召開「池 上米標章成為特定人搖錢專利」記者會,會中指出:智財局讓「池上 米」證明標章通過,反讓消費者蒙受其害。蓋因池上米未獲證明標章 前,市場雖充斥仿冒品,但消費者因認知仿冒情形氾濫,會格外小心
5 相關批評討論可參考「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網頁,案例探討-產地證明標章
http://www.longriver.com.tw/home.php?xd=31&yd=3&id=9,最後瀏覽日期 2006 年 5 月 15 日。
6 楊倩慧,「池上米認證 農民心急」,自由時報電子新聞網,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dec/29/today-t1.htm,最後瀏覽日期 2006 年 5 月 15 日。
選購以避免買到偽品。如今,池上米經證明標章認證,又經媒體廣為
因此,儘管池上鄉長李業榮宣稱「池上米商標註冊後,大賣場等 處不可販賣無池上米商標卻命名池上米的生米9,其他產地的米也不 得再貼上池上米的標示,這使得農民及米商業績都大大提升,原本一 千五百甲地的一期耕種收益約四千五百萬元新台幣,目前增加至九千 萬元,促使池上鄉的農民收入增加,使當地農民生活確有保障。此外,
凡使用池上米證明標章者,都必須貼上池上鄉公所製訂的商標標簽,
一張 2 元的標簽也為該鄉公所帶來收入,提高建設地方的經費。10」 池上米證明標章之通過對所有的農民及消費者究竟是利是弊,仍舊充 滿爭議且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