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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團體的選任

第五章  「第九屆之後,甚麼都變了」

5.3  文化資產保存團體

5.3.2  保存團體的選任

在文化資產局的公告網頁,有兩個關於五年祭(maljeveq)的文化資產,一 是台東縣排灣族 maljeveq,一是排灣族古樓部落 maljeveq 五年祭,兩者對照如表 二所示:

與此相較,屏東的 maljeveq 不僅強調特定村落的祭儀,同時也登錄較為通俗 的五年祭作為名稱。如果就登錄名稱來看,保存的是「古樓部落的五年祭」,因 此別村似乎可以舉辦、沒有獨佔或排他的問題。但引人質疑的是,既然五年祭是 整個排灣族共享的文化傳統,各村的儀式也相去不遠,被冠以「特定部落」的名 稱是否合宜?再者是實際申請的問題,即便他村意欲以自己部落的名義申請「XX 村五年祭」,但古樓的五年祭最具代表性、歷史也最為悠久,其他村子相較之下,

便缺乏「地方性」和「傳統性」15,很有可能無法通過申請。

而回到保存團體的爭議,兩項文化資產比較之下,可以看到台東的五年祭是 沒有保存團體的,郭先生表示「當初申請時要有保存團體,不能為個人,而頭目 不能保存,所以才將五年祭放在部落文化學會之下,並非刻意獨佔」。關於保存 者和保存團體,文資法是如此描述:「民俗的保存者乃是民族儀式過程中,民俗 關鍵知識或藝能的擁有者,例如法師與原住民中的女巫等。保存團體則是傳續該 民俗為主要目標或使命的團體(現階段民族活動辦理團體可視為保存團體)」(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007:4-15)。

但是我們看到台東縣的五年祭並沒有保存團體,且登記的時間早於古樓。事 實上,除了台東 maljeveq,有許多屬於傳統民俗的文化資產也都沒有保存團體,

例如 2013 年指定的台南市「太陽公生及九豬十六羊祭品」、2013 年指定「澎湖小 法祭祀科儀」,這些都沒有保存團體。甚至台中市的新社九庄媽祖遶境,在保存 團體的部份直寫「媽祖於八庄輪流駐駕尚無保存團體」,這些案例顯示保存團體 的登錄似乎不是必須條件。學會可能是根據「活動舉辦的團體可被視為保存團體」

的前例而申請為保存團體。

       

15  此為文化資產評定基準之項目,包括 

傳統性:具有古昔生活傳承,風俗形成與發展者 

地方性:民俗其形成與發展具地方特色,或與其他地區有顯著差異者  歷史性:由歷史事件形成,具有紀念性意義者 

文化性:具有特殊生活文化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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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可以辦五年祭?若我們檢視科長在會議中所說明的:「因為這個計劃

(五年祭作為文化資產)是跟文化部申請,那文化部只給保存團體這種具有身分 的人」。郭先生則表示「那些信仰的過程跟縣政府沒有關係,部落之間沒有互相 干預,互相尊重」。科長的話呈現了兩層意思,一是文化學會的合法性無法動搖,

就縣政府文化處這邊是無法處理的。二是暗示其他單位雖無法申請文化部的經費,

但還可申請其他單位的補助,言下之意都似乎都表示這次的五年祭補助已成定局 了。甚至會議尾聲時,還曾說出「以前不補助,難道就不辦了嗎?」的話語,對 於民眾的爭執也呈現了相當的無奈。不過科長似乎只強調「補助經費」不能給其 他人,至於能不能辦,並沒有多加說明。 

而郭先生所謂「每村可以辦自己的祭典」的話語則有相當的矛盾之處。當初 郭先生本身就是希望「不要到處有五年祭」,才想申請為保存團體。現在卻說「每 村都可以舉辦。頭目不會去管其他村子的儀式,沒那麼偉大」,似乎和他原本的 立意有落差。事實上是,頭目或學會確實不會、也不須參加其他村的活動,但是 文化部的經費必須透過文化學會則是無庸置疑的。 

現行制度可以說是以「補助」掌握各文化資產的狀況,也就是以補助與來表 達是否支持文化活動。但是補助可說是較為消極的做法,也衍生許多和現況不合 的問題。首先便是這個保存單位在部落中的角色為何。事實上,能夠掌握這些資 訊的人,大多是原本社經地位較高者。若這些人未將部落的利益置於優先,資源 便無法適當地分配,「補助」並未真正幫助到需要的人。而在協調會中,文化處 副處長也以看似和緩的態度表示「補助是美意,難道以前不補助大家就不辦了 嗎?」此言一出,原意似乎是叫各村民不要在乎金錢補助,但卻對該組織取得合 法化位置的疑慮毫無回應,不斷強調「組織是合法的,但其他團體可以採取合辦 的方式」。 

這延伸出的問題便是缺乏監督審核機制。政府登錄文化資產、確認保存單位

後,事後似乎缺乏監管的機制,未來該團體要如何維護或保存該文化資產其實完 全不受限。這固然給予很大的空間,但該團體是否確實盡到自已的責任、保存傳 統文化,則似乎沒有相關的監管方式。有形的古蹟或遺址或許可以看出是否有所 破壞或保存良好,但這種無形的文化展演活動,要如何確知保存團體有善盡其責 呢?目前的實務經驗上,「執行單位可視為保存團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007:4‐2),但是一來執行單位其實完全是書面認定,只要能夠查資料、寫文案、

拍照片,就可能通過文化部(當時的文建會)的審查,而未必是真正的執行團體;

二來後續執行狀況往往無法確認,也沒有監督的效果。誠如前述會議中,一個村 代表的問題:登錄為文化資產後,除了經費之外,政府可以協助甚麼?對一般人 來說有甚麼好處?經費雖然是重要的一環,但是以五年祭的爭議來說,經費並非 最主要的爭議,而是能否有效地分配。這部分政府是交由保存團體來處置。但這 又回到保存團體代表性之爭議。儘管處長表示未來考慮納入公聽會的機制,但實 踐狀況為何,尚在觀察之中。據聞目前的狀況是,因為相關的爭議頗多,因此官 方對於保存團體的審核都先暫緩,或許是要等到更完善的辦法出現後再進行。 

這似乎說明了,政府僅以資金補助作為文化資產保存的手段,並無法有效達 到保護之舉。例如,郭先生一開始表示是因為看到很多地方都在辦五年祭,卻不 瞭解其文化內涵,使得儀式失去意義、只剩下活動的性質。才想要申請做為五年 祭的文化保存單位,讓五年祭的精神傳承下去。但當其他村子質疑:「五年祭被 登記了,這樣古樓村以外的村子難道就不能辦五年祭了嗎?」郭先生卻又說「你 們還是可以繼續辦活動、沒有影響」。而對於古樓村村民的疑慮,郭先生也解釋

「大家都可以辦,尊重頭目的意願」。而文化學會在其中也不擔任任何指導的角 色。就這樣看來,五年祭好像還是誰都可以辦,則保存的意義到底是甚麼呢?文 化學會的秘書私下便表示:「保存單位只是說經費要透過我們,誰想辦都可以啊」。 換言之,若不考量資金的話,其實任何人都能搬演五年祭的儀式作為活動賣點,

甚至也能以此牟利。補助似乎只是「認可」何者為真。也就是說,整場會議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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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是「爭取經費」,但背後的意義是「因為正統才能取得補助,所以獲得補助是 展現了官方的認可」16。這也是為什麼補助會造成部落家族內部糾紛的原因。 

對於此番爭議,部落民眾都表示「郭老村長真的很聰明,但沒有用在對的地 方」。明明能夠為部落建立五年祭的紀錄,作為教徒、也能尊重他人信仰。但為 何今日要不斷強調正統性而引發部落衝突?款項為甚麼不公布於民?村民最納 悶的是為什麼他對那些「白浪」言聽計從,但是那些平地人又從不出面說明。在 部落多次會議中,文化學會的秘書或執行長從未出現過。甚至在這次的五年祭,

除了郭先生本人在各家族和場地忙碌奔走外,其他的幹部幾乎沒露臉。 

而為了文化處要求的「依法行政」,兩個頭目家族也先後成立了文教協會。

GIRING 家先成立了「給令家族人文教育學會」,於 2014 年一月時舉辦成立大會,

在古樓村的集會所席設十來桌,邀請其他村的家族成員一同慶賀。而 TJELJUVEKAN 家隨後也申請「吉羅夫敢文教協會」,在五月舉辦成立大會,家族成員穿著華麗 的傳統服飾,在村內遊行,亦是相當引人注目。儘管兩個頭目都表示成立這樣的 組織,是為了保存自己家族的傳統知識和技藝。但是頭目家的歷史,幾乎同等於 整個村子的歷史。並且兩家都趕在五年祭舉辦之前成立,可以猜測應該是希望在 本屆五年祭申請做為五年祭的保存團體。不過申請文化保存團體,仍必須等到舉 辦儀式的時候,由文化部委託審議的委員會來觀看活動,經委員討論後,才能決 定是否足以成為文化資產的保存者。因此本次的五年祭仍是由部落文化學會掌握 文化部的經費,要透過文化學會來分配。各家族學會必須等到下次的五年祭才能 有所行動。下屆五年祭事隔五年,物換星移、人事變動,是否順利申請為共同保 存團體、五年祭保存的狀況是否理想,登記為國家文化資產後又可能會有甚麼改 變,以及各單位之間的協調合作等狀況,都令人十分關注。

 

       

16  此論點為童元昭老師提出的意見,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