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家是排灣族傳統的重要單位,家名、家屋和家人是重要的要素,並相互依存。

許多研究都提及東南亞家屋不只是物質空間,而是有靈力、人格化的存在,其空 間配置反映了當地宇宙觀,這點在排灣族過去的研究也可窺見一二。而筆者著重 描述當代排灣族家庭內部的互動,並以遷村作為分界點,審視從過去到現在的改 變。研究發現,「家」仍是人們著重的單位。儘管當代無法搭設石板屋、也難以 呈現神聖或世俗的空間區隔。但人們依舊使用家名,一樣積極家屋,也持續照料 家人。日常生活的互動中,人們是以「家屋」的成員而為人所認識:此人是從哪 個家屋所出的人,在哪個家屋成長。家屋的維持,則從過去強調夫妻為一體、共 同操持家務,逐漸轉變為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形式。 

而長嗣仍是家屋繼承者,肩負起照顧同家弟妹的責任,連帶也會照顧弟妹的 孩子。同胞手足仍是當地的慣用語,人們多認知的是彼此在同輩的關係。因此在 描述親等關係的時候,人們會說的是「我們的父母是兄弟姊妹」,而不會說「我 們是同一個祖父母」,儘管兩種說法的親等是一樣的距離─「我們是表兄弟姊妹」。 在儀式中,人們則須追溯到更源頭的家、更原初的長嗣,例如提親結婚、新生兒 命名,或是喪葬儀禮。往往要由原初家屋的長嗣繼承人、村人稱之為「掌門人」

代表出席。在儀式的安排上,也必須參照掌門人的意見。 

家屋和長嗣繼承是當今村人仍重視的傳統文化,但頭目地位與階序制度則產 生變化。過去松澤員子(1986)提出「頭目是部落的長嗣」,頭目和平民的關係,

可以看做是長嗣和餘嗣的關係。但是一個部落往往不只一個頭目,則頭目之間、

或平民與頭目之間的關係為何?以古樓村的狀況為例,據說最早建立部落的 GIRING 家,長嗣後來因故離開部落,餘嗣婚入部落中另個家族 TJILJUVEKAN 家,

也因此承接了 GIRING 家原本的權力,和 Sahlins 提出的「stranger king」有許多雷 同之處,包括外來者如何透過婚姻,取得權力和生產力的象徵,轉而成為當地的

116 

領導者。而排灣族的婚姻繼承制度,本身就具有整合不同來源家系的機制:長嗣 可以延續本家家名,但餘嗣卻可能和其他家系通婚,使得彼此成為姻親,因此人 們其實還是可以追溯頭目和自身的關係,起源論述作為一種實踐方式(Fox 1996)。

但我們也發現,個人的地位,還是做為特定家系的成員而存在,而不是個人的形 象能力,因此當地的權力乃是來自於結構性的位置,而排灣族最基本的社會結構 則是家。 

Fox(1994、1995、1996)提出東南亞地區有多種二元對立原則在界定人們 的階序關係,而這些二元對立原則,又可以歸納於「起源」的論述。古樓兩個頭 目家過去皆是以強調起源論述來確認自己的地位。但搬遷到新古樓之後,生計條 件受到相當的限制,能夠掌握外來資源者,便可能提升其地位,而不再受到傳統 階序地位的限制。Selep 從 TJAKALAN 家取得儀式權力,又重啟 GIRING 家名,並 積極協助部落儀式事務,使 GIRING 家成為現在古樓部落的兩大頭目家之一。可 以看到個人特質和能力逐漸佔有一席之地。同時,Selep 也和多個家族成員結拜 為姊弟,兄弟姊妹(kaka)是人們用來表達彼此關係的慣用語。而蔣斌(1992)

認為在襲名制度下,同胞又是婚姻的替代,因此結拜可看作是姻親關係的另類展 現方式。文獻回顧中,認為傳統排灣族社會可看作兩種關係的結合:水平的通婚 關係,以及垂直的繼嗣關係。筆者認為命定的階序關係受到挑戰,通婚或是同胞 的水平關係在當代社會更具有影響力。血緣或來源的不同,可能透過通婚的關係 被整合。且這種水平方向的通婚和結拜同胞關係,具有更多操作或認定的曖昧空 間。這可以看到當地的文化結構本身就具有容許個人力量操作的空隙,而在強調 個人能力的當代社會中更被突顯出來。例如 Selep 就是透過自己的個人特質來取 得地位,而她過世後,GIRING 家的繼承過程則更富個人色彩,各家族的人各擁 人馬,尋求支持。最後雖是以傳統權威的宣告作結。但我們可以想見,個人特質 必然造成相當的影響。 

除了傳統的階序關係改變,文化資產亦是部落面臨的另一項挑戰。原本受到 汙名化的五年祭,因為社會對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以及政府建立國族識別的焦 慮。這些傳統祭儀今日反而成為縣政府積極推廣的觀光活動,更進一步被登記為 縣級文化資產,未來也預計推廣到國家級的文化資產。但古樓村五年祭的申請過 程卻沒有得到部落共識,作為保存團體的部落教育文化學會,僅徵詢頭目家之一 的 TJILJUVEKAN 家,另個頭目家 GIRING 家感到相當不受重視,在協調會上多次 提出。這背後反映的是正統性的焦慮,保存團體的選任不只是經費補助,更成了 一種官方認定。而當文化資產被看做一種從屬特定團體的概念,使用權和所有權 連在一起,「展演」即達到「擁有」該文化的效果,GIRING 家遂宣示所有權以排 除他人使用。 

官方認定和補助造成的地位區隔,更表現在實際的活動安排上。例如在此次 的五年祭中,TJILJUVEKAN 家可說是擁有最高的決策權和象徵權力。而作為文化 資產保存團體、掌握主辦權的教育學會,因認同 TJILJUVEKAN 家為大頭目,沒有 安排在 GIRING 家舉辦的舞會,也沒有 GIRING 家的祭竿。這裡呈現出多種權威關 係之間的緊張關係:傳統權威(頭目)必須透過卡里斯瑪權威(祭儀巫師)來合 法化,因此頭目必須參與儀式來呈現其地位。但理性權威(文化保存團體)以文 化資產保存的角色介入儀式,限制了參與儀式的資格。 

而 GIRING 家在儀式上沒有得到相對應的待遇,他們遂用別的方式來參與儀 式,一方面和各界聯絡,舉辦會議,陳述自身遭遇的狀況;另一方面,他們也積 極參與和協助各種活動和儀式,為了 GIRING 家而努力。我們可以看到,家在這 裡還是他們用以論述彼此關係、區辨人我的單位。只是這裡的「家」所指涉的範 圍更廣,人群之間也未必有明確的系譜關係。不少 GIRING 家成員都表示自己和 TJILJUVEKAN 家關係接近,但不合理的事情還是要出面指正。可看到當代頭目和 其家族成員之間不再只是長嗣和餘嗣的命定關係,而是以個人的認同為主。 

118 

儘管當地人都不斷強調對傳統頭目的尊重,例如羽毛的數量或是結婚的儀禮,

可以看到頭目非常具有權威。但反過來說,頭目的這些權力都在儀式中。如果不 舉行傳統儀式,則頭目幾無置喙之地。在文獻回顧中,提及頭目的地位包含系譜、

儀式和財產三要素。但當代這三種要素卻常呈現矛盾的狀態:如果要時時參與儀 式,則頭目根本不能去工作養家;若要養自己的家,則往往要去外面工作取得財 產,無法全心參與部落事務。過去松澤員子認為「頭目是部落長嗣」的概念,這 背後的預設是仰賴象徵地位和經濟地位的整合,頭目享有全部落的收成和稅賦,

頭目自然也要再分配於民眾。但當今各種日常事務實際是透過各種行政單位完成,

以薪資勞動為主的人們也無須對頭目付出責任義務。 

當頭目之間、或是頭目和其屬民之間的關係都越來越動態,既有的結構次序 都不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人們如何作為一個部落單位集結起來?筆者希望區辨

「古樓村」和「kuljaljau 社」兩種不同範圍,前者是當代的行政區位,而後者則 是傳統上的部落單位。筆者以 Geertz(1990)的劇場國家(theatre state)概念 來解釋五年祭,認為 kaljalaju 社其實就是存在於五年祭這個儀式中,現在村落的 入口處便刻劃著五年祭的過程。每逢祭典,整個村落都投入於此,不斷強調 kuljaljau 的榮光和祭儀的正確性,力求遵循習俗傳統。而儀式中各種展示性競爭、

偶像王權及人民的模仿,組織了人們的忠誠和統治。亦即,儀式越隆重,部落就 越真實。透過五年祭,呈現了 kuljaljau 做為一個部落。五年祭如同一塊布幕,其 遮蓋的範圍就是 kuljaljau 社的存在範圍。而不同的儀式,能夠覆蓋的家屋範圍也 不同,呈現了家的不同層次和意涵。人們在儀式布幕之下,扮演著特定的角色,

例如新人、頭目、掌門人等。而當儀式結束,布幕掀開,人們又回到家屋成員的 身分。 

本研究嘗試刻劃古樓村的當代生活,以及和傳統文化相對照。家是日常互動 的社會單位。同時也嘗試解釋個人能力和傳統結構的互動關係:因為每個人具有

多種身分,如同布幕層層疊上,階序原則可能僅在儀式中被強調,在日常生活中 則強調家的成員。當代作為國家形象的文化資產,更可看到多種類型的權威相互 作用。當村落被捲進國家的行政體系之中,傳統地位有何改變?我們可以看到當 代家和階序都相當動態,在不同情境可以選用不同的原則。 

筆者初步提出了當地對文化財產概念之轉變,未來也期望能和現行文化資產 法進行更深入的比較探討。此外,本研究對於當地人的象徵觀念(例如 luqem)

和宇宙觀仍然無法更深入的探討,例如雖然嘗試對照 luqem 和 Anderson 提出的 potency 概念,但囿於研究者語言能力和資料所限,未能有更深入的討論。但此 概念著實是更深入了解排灣族文化意義的一種可能路徑,也期待未來能有進一步

和宇宙觀仍然無法更深入的探討,例如雖然嘗試對照 luqem 和 Anderson 提出的 potency 概念,但囿於研究者語言能力和資料所限,未能有更深入的討論。但此 概念著實是更深入了解排灣族文化意義的一種可能路徑,也期待未來能有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