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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目作為更大的長嗣

第三章  多層次的家

3.4  頭目作為更大的長嗣

根據松澤員子(1979),最早到這個地方的家族,因著長嗣繼承、餘嗣分出 的原則,逐漸向外開枝散葉。所謂的頭目家族其實便是村子裡最大的長嗣。在《慣 習調查報告書》中,亦曾紀錄頭目稱自己的屬民為「最年少的弟弟 tjaljaljak」(台 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  2004b:7)。為了建立起源權威,頭目們莫不強調 自己是最早到該村的家族。而頭目又因為最早到當地,掌握了部落的土地使用權,

並且將土地租給平民,和平民收取稅賦,擁有了再分配的權力。人們則會因為系 譜關係、居住在頭目的領土、或是在頭目家中各司其職,而被納入家人的範圍。

在《報告書》中,以「黨」來指稱頭目家族,所謂的黨是「以頭目家為中心的土 地和人民團體」(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  2004b:5)。人們如何成為頭目 的屬民?包括了出生(隨父母所屬的頭目家),家屬關係異動(婚姻),和入居頭 目領土。而最直接的辨識方法則是觀察人們住在哪個頭目家的領域。住在某頭目 的領土上,便是屬於該頭目的屬民;若想要離開這個頭目,則必須搬遷。這可以 看到人們的認同所屬和土地是有密切關係的,並且具體呈現於住居所在。又如頭 目 galailai 曾表示,過去村子還會有幫忙頭目打掃房子的家族,他們每天都會來 幫忙做家務事,有時晚上就待在頭目家,也像是一家人一樣。而村民也表示,以 前要是部落裡有窮人,就會把小孩子交給頭目家養,等這個小孩子長大了,要成 家立業,頭目也會給一些信物,像是家人一樣幫忙,表示他們是頭目家裏的一份 子。古樓有些家族就是頭目照顧的家,他們雖然不是貴族,可是和頭目的關係也 相當密切。我們可以看到,村民和頭目能夠以家人、特別是長嗣和餘嗣的隱喻被 整合起來,而家人的組成,會仰賴實際互動的狀況。 

先佔論述和經濟大權,能夠讓頭目和平民以長嗣和餘嗣的關係結合。那麼頭 目的象徵地位又是從何而來呢?Firth(1967)指出玻里尼西亞的靈力 mana 和酋 長地位的關係。如果酋長身體健康、作物豐收等,這就是他擁有 mana 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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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mana 存於自然界,從神和祖先所得來,因此人必須不斷和神祖互動。這些都 和排灣族的頭目地位相當類似。排灣族將這種特殊的力量稱之為 luqem5,頭目 相較於平民有更高的 luqem,確立了人們之間的地位高低。諸多研究者都已介紹 這是一個複雜且流動的概念,例如吳燕和以東部排灣巫醫的例子,提到「luqem 是力量、堅強、好運、聰明才智以及不可擊倒、不可侵犯之諸神力量的總和」(吳 燕和  1965:131)。譚昌國則指出 luqem(ruqem)是一種「靈魂與神和祖先的關 係,表現於人的活動的能力」(譚昌國  1992:94),luqem 存在於身體,可以是天 生遺傳,也可以後天透過巫師的祭儀來加強。但都是強調和祖先的關係,並從活 動結果來作為是否有 luqem 的判斷。而巫化‧巴阿立佑司(2012)詳細說明 luqem

(lu’em)的內容,認為 luqem 是一種「貫穿萬物的宇宙能量」,能夠使一般的靈 魂變成有神聖性質的 cemas,可以使身體增加力量,使人不會犯錯或生病,也不 會做羞恥的事情。這種靈力雖然很強大,但是若因仗勢 luqem 而做超越自己力量 的事情,仍會受到傷害。此外,luqem 也可以累積和遺傳,且沒有限制或邊際。

頭目要不斷透過各種祭儀舉行來強化自己的 luqem。也就是說,luqem 可以是天 生擁有、或後天透過祭儀取得。但是 luqem 天生是否有差異,則不同的研究者,

有不同的見解。例如譚昌國(2007)認為頭目天生的 luqem 較強,因此造成頭目 和平民天生的差異。而胡台麗(2011)和巫化(2012)的資料卻顯示,每個人天 生的靈力是相同的。頭目到底是因為有較高的靈力、而擁有特定地位的祭祀權;

或是是因為能行祭祀,所以靈力不斷被增強。筆者沒有足夠的資料說明兩者的因 果關係。但頭目能夠作為頭目的現象,則確實呈現了他擁有較強的靈力。 

從前面幾個關於家的議題,可以看到當地的「家」實際具有多種層次,包括 物質層面的家屋,一同生活的家人,亦有家名的傳承。而家人更是隨著不同的情 境,可以連結到不同系譜距離的人群,但都須以長嗣的關係來追溯。因此頭目和

       

5為求行文流暢和避免誤解,作者將 luqem、ruqem、lu’em 等記音統一為 luqem,並將各研究者 的記音以括弧標記,以便對照。 

平民的關係,也可看作長嗣和餘嗣的關係。也就是說,當地的政治從屬關係,實 際上是以親屬關係來說明的。 

但若當一個部落有不止一個頭目家的時候,彼此家族的關係又是甚麼呢?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中所指稱的「番社團」相當於我們現在所稱的部落,可 以看作一個地理範疇,或者是「戶口集合」的狀態。而有多個頭目家族的部落,

稱之為「複黨式社團」(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 2004b:47),但土地和屬 民是屬於個別頭目家族(黨團)。因此頭目家族之間是各自為政的關係。但是他 們在對外征戰的時候,大多會以社為單位,可以視作一種聯邦。這裡的問題是,

如果同社內的各頭目家,實際上是各自為政的狀況,那麼要如何界定彼此是一個 社?或根本是兩個社?文中表示番社的建立方法確實不明確、解釋也因人而異。

認為番社團是統治的單位,不是當地既有的社會團體。 

過去認為頭目家族形成的黨團才是政治上的實質動員團體,但筆者認為,既 然人們還是會以「社」的單位來合作,因此社應該不只是一種統治單位。此外,

即使各頭目家有自己的家族成員或領地,彼此也會互助合作。但當彼此以「社」

為整體的時候,則必然會發生競爭地位高低的舉動。這使得各家族口傳的先佔歷 史會有所不同,或是強調不同部分的論述,以宣稱自己的地位高於其他家族(見 高金豪  2004)。這些不同的頭目家,其起源論述和口傳歷史的論述權,在當代脈 絡下,又呈現了甚麼樣的競爭關係?例如古樓村有兩大頭目家:TJILJUVEKAN 和 GIRING 家,他們的關係是如何呢?在下一章會詳細說明古樓村兩大頭目家的來 源歷史,以及他們在部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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