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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傳統文化和國家文化資產

第五章  「第九屆之後,甚麼都變了」

5.3  文化資產保存團體

5.3.3  地方傳統文化和國家文化資產

我們可以看到文化資產及保存團體所隱含的「正統性」,造成部落內部的緊 張。但為什麼這似乎仍是政府亟欲推廣的事項呢?對於文化部或文化處來說,這 可能是展現「多元文化」的一種方式。而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提報文化資產,不 僅有助提升地方的形象,更可能帶來文化觀光的商機。如同 10 月舉辦的協調會 議中,來義鄉的秘書直言:

來義鄉想要發展觀光,但沒有亮點,今天我們文化資產剩下五年祭,只好拿 maljeveq 來當 logo,去行銷包裝我們的觀光。並不是我們對 maljeveq 不尊 重。今天就像媽祖遶境宗教活動,但是他們一個文創行銷就很不錯。像賽夏 矮靈祭一樣,也是登錄,然後用祭典作文化產業的發展。鄉公所要的不是祭 典,而是怎麼用五年祭的概念行銷五年祭的產業。

不僅來義鄉,屏東縣政府也抱持同樣的態度,希望能藉由文化資產帶動地方 發展。有鑑於 maljeveq 是相當具有族群特色的祭儀,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計畫將 排灣族 maljeveq 五年祭提報為國家級文化資產登記。若欲提出這樣規模的文化 資產,便無法以一村的祭典作為名稱。今年(2014)年初便在原住民文化園區開 了協調會,期能「整合成立一個保存團體申辦登記,以建立排灣族 maljeveq 五 年祭祭典之平台」(不著述人 b 2014),希望提出一個聯合五年祭的計畫。不過這 次的會議雖然廣邀各單位來討論,但仍是沒有討論出一個比較可行的方案。行政 單位希望透過當地文化作為資產,可以吸引更多外在的關注或資源。無論是鄉公 所或縣政府都一再強調「儀式歸儀式、活動歸活動」,他們要的只是一個名號,

以推廣地方形象和觀光。但五年祭是實際進行的儀式,要如何分割為「觀光用」

或是「祭典用」?而保存團體的代表性,也會影響村民對於整個儀式的參與度。

因此,地方政府若真期待要以傳統祭儀作為觀光賣點,則不能不主動解決此爭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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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璧榛(2014)以兩個巫師信仰關係密切的部落─新社和里漏─來進行比較,

分析巫師儀式如何在戒嚴的 60 年代成為一種汙名,又如何在近來民族識別或國 家文化資產動員的氛圍下而再興。這兩個部落呈現了極為不同的面貌:噶瑪蘭新 社部落將巫師儀式搬上舞台,意欲強調噶瑪蘭族的族群身分,和國家協商彼此的 定位;而國家則在多元族群新關係中,透過文化政策,又重新定義噶瑪蘭巫師祭 儀歌舞,以展演形式發展文化觀光(劉璧榛 2014:162)。與此相較,阿美族里漏 部落的巫師認為對外展演和巫師神秘本質相違背,因此儀式不能成為一種展演形 式。相關研究者有感巫師凋零,將里漏巫師群登記為縣定文化資產,並強調部落 的單位。而縣政府也開始以保存文化資產的角度來協辦儀式。古樓的狀況似乎比 較接近里漏部落的現象,強調儀式的傳統權威和神秘禁忌。可是五年祭的盛大與 知名,又讓政府希望將其推廣國定文化資產的層級,納入所有的排灣族。但排灣 族人口眾多,幅員廣闊,各地起源歷史也不同,如何推廣一個「排灣族五年祭」,

需要相當的規劃。

文化資產的議題不僅在各地引發討論,學界也十分注意。台大原住民族研究 中心便針對文化資產議題,舉辦一系列講座,亦將古樓五年祭的文化資產保存爭 議納入講題之一,題目是「從部落的事到國家的事─古樓五年祭是誰的事?」。 該座談吸引了三、四十人前來參與,包括中研院研究員胡台麗教授、在台北生活 的 GIRING 家族成員,還有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學生,不算小的文 20 演講廳座無虛 席。台前講者則是以 GIRING 家族成員為主,包括 GIRING 家族耆老、前頭目 Selep 的丈夫郭宣傳,現任頭目鍾文源,以及給令人文協會的總幹事張玉美。而為了瞭 解整個文化資產登記的過程,也提供對話的空間,台大原民中心亦邀請郭先生理 事長,以及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副處長曾龍陽與會,成員和前述去年 10 月的部落 會議相去不遠。在主持人童元昭教授簡介了一下事件之後,便請郭宣傳耆老先分 享以前的五年祭是甚麼樣子、後來又有甚麼改變,並由公民記者程德昌翻譯。郭 耆老一開始便表示「經文都是 GIRING 家創的」,將座談導向資格的問題。使得接

下來的議題也圍繞在「誰家有資格舉辦五年祭」。原則上整個會議過程和去年十 月的討論相去不遠。各方堅持立場,也一再重申自己的訴求:GIRING 家希望得 到官方的認可和尊重,未來兩家一同努力;部落文化學會認為自己沒有偏袒哪家,

只是為了保存文化而做;文化處表示在現行的法令之下,會努力協助各單位。台 下的胡台麗教授直批文化處「政策非常強力地領導事件」。她先提出文資法有廢 止的專章,當文化資產因時空變遷而失去其特殊性時,可以廢止文化資產,其保 存團體自然也不存在。接著批評通過太多保存團體,並無助於解決事情,反而會 更為紛亂。接續著胡教授,台下的 GIRING 家族成員也表示意見,認為部落教育 學會主辦,造成了部落許多紛爭。言下之意,似乎有「學會不適任」的問題。文 化處多次參與會議,希望可以幫忙協調。但是當文化處將爭議定調為「家族之間 在吵架」,希望「在現行制度下,村裡可以有一套共識」,這件事情就沒有辦法得 到妥善的處理。文化處認為自身只是計畫書的審查和執行單位;但在執行的過程 中,產生了認定的效果 。 

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來討論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議題17。Harrison(2000)以多 個例子來探討美拉尼西亞地區在不同時期,對文化客體化的不同看法。他認為當 地人「文化符號作為財產」(Cultural Symbols as Possessions)的觀念並沒有改變,

改變的是對財產的概念。在前殖民時期,當地人便將文化視作可交易的「聲望物」, 且相較於物品本身的交換,「使用物品」的權利更為重要。但後殖民時期的民族 主義氛圍,將文化是一種族群的自我認同,用於對抗殖民者,遂成為一種重要遺 產,這種文化資產是世襲的、累積的,並從屬於固定的群體,不可侵犯與挪用。 

關於五年祭的爭議,或許也能從這個角度來探討。五年祭一直都是屬於整個 部落的儀式,但特殊的神祕知識(如經文)則專屬於巫師以及特定的頭目家族,

就當地人的概念是「因為經文說的是頭目家的故事」,包括祖先神靈的姓名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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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夠「展演這些祭儀的權利」,因此雖然是頭目的故事,但 受到許可而學習的巫師,有使用這些經文的權力,即這些神秘儀式的所有權和使 用權是分開的,人們實際上是透過展現這些文化知識、或是許可他人使用這些知 識而得到地位。 

但是到了當代,文化被看作一種專屬於特定群體的遺產(heritage),並排除他 人使用,GIRING 家遂有「這是我家的經文,為什麼別人可以用」的話語。這顯 示了當代的觀念中,所有權即表示使用權,並且以登記制確認該權利。換言之,

能夠展演,就被看做擁有該文化,人們便更為介意「誰可以用」的問題。不過弔 詭的是,登記和補助的手段,實際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只是宣稱了有一種具有 本真性(authenticity)的文化形式存在。某些人展現的文化形式比較「真實」,

所以比較有價值、值得補助,使得不同群體的文化有了高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