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修復式司法在台南的實踐情況
第三節 修復促進者的家事調解背景
第一項 家事調解在台南的推動現況
延續第三章有關家事調解在我國推動狀況的介紹,司法院雖有公布「地方法 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各試辦法院因所聘用之家事調解委員的專業背 景不同,各自發展出不同的調解模式175。台南地方法院在 2006 年加入家事調解 試辦的行列,採取專業團體聘任模式,由 TWR 協會成立家事商談服務站,接受 台南地方法院轉介之家事調解案件(包括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事件、夫妻訴請離婚 事件、夫妻訴請離婚婦附帶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酌定、改定或選定未成年 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等家事事件等),多 數修復促進者即經 TWR 協會的推薦,受聘為法院的調解委員,身負家事調解專 業化的重任。
根據 TWR 協會所擬定的家事調解實施流程(參見圖三-1),家事調解的操作 可化約為三項工作,分別是:
174 這個結果也呼應家暴被害人撤回案件比例高的現象,至於被害人在參與「被害人與加害人調 解程序」後撤回,與單純在偵查階段撤回有何不同,請參見第四章的分析。
175 本項側重於台南地院所發展調解模式的介紹,有關其他試辦法院所發展的模式,請參閱劉齊 珠,家事調解當事人對家事調解經驗之探索性研究-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 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頁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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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話追蹤輔導
TWR 協會的社工收到台南地院所轉介的家事事件並分派予特定的家事調 解委員後,負責主談的家事調解委員會先以電話聯繫當事人,初步了解各 自想要解決的問題,並約定各自面談的時間。
(二)個別商談
家事事件當事人前往 TWR 協會,與家事調解委員個別談話。在這個階段,
家事調解委員必須初步評估並釐清雙方對調解的需求。
(三)家庭商談
家事調解委員在當事人雙方均同意調解之前提下,在台南地院所設的調解 室進行當事人(包含家庭成員或必要關係人)的共同會談。在這個階段,
家事調解員必須保持立場中立,盡可能居間協調並協助當事人對於問題解 決方案達成共識。
87 圖表 三-1 家事調解實施流程圖 資料來源:TWR 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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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本章第二節所提到的修復式司法實踐流程圖(參見圖三-2)擺過來作為對 照,馬上就能發現,兩者的架構有極大的相似之處:
圖表 三-2 修復式司法實踐流程圖 資料來源:TWR 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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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台南地院也委託 TWR 協會編製﹤家事調解實務操作手冊﹥。手冊共 分 6 篇,第一篇名為【家事調解實施概況】,臚列作為家事調解實施依據的相關 規定;第二篇名為【家事調解概念篇】,說明家事調解的目的與進行原則,並以 圖表說明台南地院規劃的家事調解流程;第三篇名為【家事調解準備篇】,介紹 調解進行的場域,並教導調解委員查看庭期表與閱讀卷宗內的法律用語;第四篇 名為【家事調解操作篇】,介紹可行的調解策略與技巧,並提供開場白示範供作 參考;第五篇名為【家事調解法律篇】,以案例方式呈現家事事件類型及其在民 法親屬與繼承篇的規範;最後一章為【家事調解資源篇】,檢附特殊境遇婦女申 請低收入補助之限制,調解委員可藉此判斷有無資源轉介的需求。
法院實務工作者傾向將操作手冊定位為「法律知識大補帖」176,而 TWR 協 會立於民間婦女團體的角色進行手冊編纂,則有意將調解過程中「社會領域」部 分,包括家事調解委員的價值認同、家事調解委員所發展的談話策略必須與當事 人的文化慣習對話等呈現出來。在﹤家事調解實務操作手冊﹥中,TWR 協會更 進一步將未成年子女利益維護由調解目標(引導當事人未來朝此方向溝通互動)
轉換為社會問題的對症下藥,深化家事調解的功能:
雖然現在對婚姻離異也不再像過去抱持過多負面觀點,但不可否認離婚仍會帶來 不少影響,不只是夫妻雙方或兩個家族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之心 理影響。如果沒有正視現在社會對因婚姻的快速變化現象所衍伸的家庭功能變化 下子女的身心發展狀況,很可能潛藏為未來更大的社會問題。
相較於修復式司法,TWR 協會對於家事調解所建構的內在論述更為清楚與
176 這樣的想法呼應了容邵武對調解程序的研究中所提出,規範調解會組織與功能的法令將調解 會納入司法行政體系的一環,受法院所監督,參與者將經歷社會領域與法律領域的轉換,故應被 定位為一個「準」法律場域。容邵武,文化、法律與策略:鄉鎮調解過程的研究,台灣社會學刊 第 38 期,2007 年 7 月,頁 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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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從 TWR 協會編製的﹤家事調解實務操作手冊﹥,到歷年所舉辦的家事調 解專業訓練課程,均可清楚地描繪出一條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名的思考軸線,
家事調解制度被視為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理念的制度變革。在家事調解的場域中,
家事事件當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不論婚姻關係是否變動,往往以父母的身分進 入調解177,原本並非家事事件當事人,僅能享有反射利益的未成年子女一躍成為 調解程序的主角,甚至當事人的訴求若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牴觸時,必須退讓,
才可能主張獲致成功的調解結果。
第二項 修復促進者的家事調解策略
根據 TWR 協會內部自定的工作守則,調解過程中,家事事件當事人出現衝 突對立的情形時,家事調解委員被賦予以下的工作任務:
一、協助抒發、宣洩雙方之情緒
調解場域理當是個比法院更令人放鬆的環境,調解委員要能創造出讓當事人 自在表達與宣洩情緒的空間。
二、促進實質意義的對話
調解委員必須抓住問題核心,保持當事人雙方對同一議題的投入,引導雙方 將問題轉化成解決的方式,學習各退一步,而不是一昧指責對方的不是,藉 以促成雙方的溝通與了解。
三、釐清爭執點及雙方之期待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可能沒有任何預期心理,或顧慮若率先提出
177 反應在調解實務上,調解委員往往會以「孩子的爸爸」、「孩子的媽媽」來稱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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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將喪失談判籌碼,而選擇暫時隱藏內心的期待與想法,因此調解委員必 須花費時間澄清當事人的爭執點與期待,並進一步引導雙方表示自我的期待 及要求。
具體而言, TWR 協會的修復促進者受訪時回顧過往的調解經歷,提到她們 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時,臨場的反應與自己的人生經驗密不可分。修復促進者 F8 特別強調,婚姻經驗有助於家事調解進行,理由是當事人所面臨子女照顧、婆媳 相處、夫妻間財產分配等議題,調解委員過去也忍耐過、面對過,比較能提供具 體的建議。前述訪談資料顯示,修復促進者擔任調解委員時,採取務實取向的調 解策略,以自身婚姻經驗進行晤談,並自詡為教育推廣者,傾向提供長者智慧,
藉以協助當事人形成問題解決方案。
第四節 小結
本章旨在對研究者進行民族誌分析的田野場域進行觀察,詳述針對「修復式 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地區的執行,台南地檢署如何與 TWR 協會形成策略聯盟、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地區的規劃與執行概況,以及作為關鍵執行者之 修復促進者的家事調解背景。本章在第一部分特別指出,對於將修復式司法應用 於家庭暴力犯罪,台南地檢署與 TWR 協會各有期待,台南地檢署希望檢察官在 考慮應作成何種偵查終結決定的階段,能關照到家暴被害人有關犯罪追訴之外的 需求,進而極大化偵查終結決定的效益;而 TWR 協會則希望找到一條有別於傳 統刑事司法體系之家庭暴力解決新途徑;另一方面,台南地檢署雖然嘗試透過民 營化與結案表格設計,在刑事司法體系內創造一個非正式、去法律化的修復空間,
實作時相關執行細節仍不免受到刑事司法體系內部預設的犯罪追訴規則所影響。。
在第二部分,台南地檢署所擬定的試辦計畫投射出一個具有高度結構性的修復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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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圖像,並且扣緊法務部所期待的「柔性司法」與「被害人保護」兩大「修 復式司法方案」的制度目標,同時 TWR 協會也繳出一張績效良好的執行成績單。
在第三部分,研究者發現台南地檢署很早就投入家事調解的實踐中,而相較於修 復式司法,TWR 協會對於家事調解所建構的內在論述更為清楚與完整,甚至在 思考如何執行「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的時候,同時以家事調解做為參照藍本。
關於第二章介紹的文化環境與刑事政策走向如何透過本章介紹之流程,以及 TWR 協會的生態引導執行者的行動,進一步又與家暴被害人產生怎麼樣的互動,
將於下一章節作更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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