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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多元參與的修復式司法程序—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會談

第三節 表格易填,修復為何:如何負責?

延續第三章有關「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介紹,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程序終結時,個管員必須填具一份「結案報告」,具體說明當案件轉回地檢署時,

被害人的傷痛是否已得到彌補、加害人是否已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負責。「結案 報告」的填載設計顯示,「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重視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在「被 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是否「達到對話目的」。在 TWR 協會的運作實務上,

修復促進者則以雙方是否就特定事項達成協議,來作為「達到對話目的」的證明。

簡單瀏覽一下附錄所列的表格,很快就能發現,協議依其內容主要可分兩大 類:(1)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並承諾不再犯,若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同意撤

難以擺脫傳統調解式的作法,也間接提出「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與民事調解的關鍵性差異是「加 害人是否負責」,請參閱曾子奇,探討兼具調解經驗之修復促進者在修復式司法中的理念與實踐,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頁 59-61。

185 請參見下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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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告訴,以及(2)加害人與被害人重新建立未來親權行使的共識。應如何理解 這項發現?除了梳理家暴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互動狀況,也必須將 TWR 協會 的修復促進者遭遇對話困境時的因應之道納進來談。本節將由這個簡單的歸納出 發,再一步地深入探究修復促進者如何試圖控制著,將對話方向往道歉與合作式 父母協議的情境推移,以及修復促進者在推移的過程中,又傳遞出怎樣的意識型 態。此外,研究者也將分析被害人與加害人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和修復促進者協 商關於「道歉」與「協議」的意涵,藉以因應「修復促進者遭遇對話困境時的因 應之道」,進而協助建立或推翻「達成協議」與「達到對話目的」之間的連結。

第一項 道歉

第一款 行禮如儀:道歉儀式

法務部在「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中要求,「加害人有認錯或承擔責任之意」

是檢察官進行案件轉介的必要條件之一。主任檢察官 P1 在訪談中強調,轉介個 案前,檢察官一定會仔細確認被告是否認錯:

我會問,0 年 0 月 0 日 0 點,你是不是有用拳頭毆打你太太?有。好那你認不認 錯?我認錯。才可能把他轉出去的。

不過,不論是研究者在田野調查期間所接觸的 7 位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或 自個管員及修復促進者處聽聞的舊案,合於法務部想像的加害人從未出現在 TWR 協會,會談室中的加害人來來去去,沒有一個在踏入 TWR 協會時,打從 心底認為自己是個「加害人」186。研究者從與檢察官的訪談過程中發現,這項矛

186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親密關係加害人往往認為自己才是「被害人」。對於這個現象,第五章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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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源自本章第一節所觀察到的家暴事件特性:作為偵查對象之「犯罪事實」與作 為「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所要處理之「家庭問題」的內涵未必一致,後者 涉及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情感依附、子女照顧等事項,而施暴者未必認為自己對「犯 罪事實」以外的衝突也需負責。也就是說,若將考察的範圍擴大到親密關係史中,

「被害」與「加害」可能互為因果,刀刃在修復式程序中的施暴者與受暴者間傳 遞,二人都可能是兇手,也都被傷害。於是,偵查庭中「認錯」與會談室內「認 錯」的對象範圍落差,讓「認錯」這件事在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的實作中,

從「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的啟動要件轉為程序目標。

最為極端的情況,則發生在當檢察官所轉介案件的加害人不只「不認錯」, 根本就「不認罪」,亦即犯罪事實與加害人之間的連結尚未獲得確立的時候,修 復促進者在案件轉回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時,其所提出加害人「自願性」道歉的 證明,對檢察官而言,與自白無異,結果讓「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成為刑事被 告「自證己罪」的過程。例如在【案例二】,加害人 O2 從個別會談的時候,就 一再否認自己如警察移送時所記載,有出現拿茶杯對被害人丟擲的舉動,主張被 害人 V2 教唆小孩作偽證,但是在修復促進者巧妙地利用在親密關係暴力刑事案 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所要處理的事實不易特定的現象,針對犯罪事實 以外的「其他事實」與 O2 達成共識後,順利地說服加害人 O2 參與程序,甚至 最後在共同會談中向被害人 V2 道歉,以交換 V2 撤回傷害告訴:

修復促進者:如果你沒承認,我們也無法幫你,兒童有心理師、社工師協助,他 的陳述必然以一定的事實為依據。

加害人 O2 的弟弟:老師的意思是,先承認才能橋事情

修復促進者:我們不是法官,不判斷誰是誰非,你要不要想一下婚姻關係中有沒 有出現不理性的語言或肢體動作,多少一定會有,那你尌這部分好好道歉,最好

有更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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尌此撤回。

為什麼「認錯」在修復式司法程序中那麼重要?從貫徹修復式司法理念的角 度來看,唯有感受到加害人懷抱著惶恐、愧疚、罪惡等情緒,被害人才可能願意 試著同理加害人的處境,進而與加害人商議解決方案。就此而論,即使「認錯」

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的定位轉變為程序目標,道歉真摯性與否,被 害人應享有唯一的詮釋權,「加害人是否認錯」本質上不是一件可被協商的事情。

因此,當研究者注意到 TWR 協會為「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設計了一 套「道歉」儀式,當下感覺相當困惑。這個儀式是這樣進行的:首先,個管員在 台南地檢署修復式司法協談室配置的公用電腦中,預先建立一份道歉函例稿,共 同會談進行中,個管員即會依案件類型與會談狀況斟酌修改例稿中的文字與用語,

很快地草擬出一份道歉函,並預留被害人簽名的欄位,賦予道歉函「協議書」的 性質。除了確認被害人與加害人在道歉函上簽名,修復促進者還會鼓勵雙方起立 握手,整個道歉儀式才告完成。以下先描述道歉儀式進行的實況:

在【案例三】,從被檢察官傳喚出庭開始,加害人 O3 就相當堅持「我認罪,

但不認錯」,並且認為被害人 V3 被打是咎由自取,這個想法一直到共同會談結 束都沒有絲毫的動搖。修復促進者 F1 與 F3 最後放棄勸說 O3 與 V3 重建新的婚 姻生活秩序,退守到純粹道德層面的呼籲。研究者當時心下認為,O3 與 V3 看 來是修復無望,出乎意料地,兩人最後還是在道歉函上簽名,只不過 O3 看起來 滿臉不甘願,將簽完名的道歉函遞給 V3 接續簽名的時候,正眼也沒瞧 V3 一眼:

修復促進者 F1:為何只對太太不溝通 加害人 O3:因為她說,去法院再說!

修復促進者 F1:這樣好不好,下次再犯,二人尌分開,這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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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 O3:下次尌直接走法律途徑了!(修復式司法)實在太浪費時間了。今 天尌單一個點錯了,難道所有主客觀因素都要討論,討論 O3 這個人?

修復促進者 F1:那你希望什麼?

加害人 O3:不要對我擺臉色,不要讓小孩和我隔絕。

修復促進者 F3:O 先生你本身是個很理性的人,但在觀念上和太太有差距 加害人 O3(大大嘆一口氣):不是我想要插話,不敢再奢求了

修復促進者 F1(列印出道歉函讓 O3 簽名):我們是不是先解決 O 先生的法律問 題,以後再出現(暴力),尌可以 say goodbye,這是我的建議。

從以上案例可以得知,當「道歉」成為一種儀式,就不能將簽署道歉函與握 手單純地視為愧疚與罪惡感的外在表徵,而是隨時能與加害人的內在情感脫鉤之 獨立行動。曾為方案執行者之一的社工督導指出:

但在法院(按:應指台南地檢署)要求頇於兩個月內完成協議之時間壓力下,以 致雙方情緒疏導、需求與期待澄清、嶄新互動關係建構等均僅能聚焦認知層面而 無法深化,且追蹤輔導時間亦有限,不易辨別目前平合關係是暴力循環蜜月期的 展現,亦或是真正的關係修復;也很難百分之百明確鑑別施暴者為真心悔改、或 藉以暫時承諾協議內容規避刑責。187(粗體由研究者所加)

研究者感覺困惑之餘不禁納悶,修復促進者對加害人「自願性」道歉為什麼 如此執著? 一個顯而易見的回答是,被害人需要一個道歉。實證資料顯示,談 及因犯罪所造成傷害的修補,犯罪被害人對情感復原(emotional reconciliation)

的重視更勝過經濟損失填補(financial reparation)188。情感層面上,犯罪除了引

187 李易蓁、楊巧玲,社工處遇與修復式司法的交會 ---- 整合應用於家暴成人保護個案之實務經 驗省思,「面對快速變遷的社會-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的挑戰與機會」研討會論文,新北市社工師 公會主辦,2013/05/24。

188 Heather Strang, Repair or revenge: 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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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被害人憤怒、恐懼、喪失對生活的控制感等感受外,同時也是一種貶抑被害人 自尊(self-esteem)與社會地位的手段,透過犯罪行為,加害人向社群傳遞出詆毀 被害人的訊息,可能影響社群看待被害人的方式;因此,不只加害人有復歸的需 求,被害人也面臨如何重新生活、如何重新融入社群的困境189。延續第二章有關 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體系可近性分析,特別在親密伴侶暴力此種犯罪 類型中,「被打是自找、亂嚼舌根惹禍上身」的思維仍深植於社會大眾心中。就 此而論,修復促進者對於加害人「自願性」道歉的堅持應可被理解為對加害人予 以道德譴責,以協助被害人自我肯認「被害」在道德上的正當性。

發被害人憤怒、恐懼、喪失對生活的控制感等感受外,同時也是一種貶抑被害人 自尊(self-esteem)與社會地位的手段,透過犯罪行為,加害人向社群傳遞出詆毀 被害人的訊息,可能影響社群看待被害人的方式;因此,不只加害人有復歸的需 求,被害人也面臨如何重新生活、如何重新融入社群的困境189。延續第二章有關 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體系可近性分析,特別在親密伴侶暴力此種犯罪 類型中,「被打是自找、亂嚼舌根惹禍上身」的思維仍深植於社會大眾心中。就 此而論,修復促進者對於加害人「自願性」道歉的堅持應可被理解為對加害人予 以道德譴責,以協助被害人自我肯認「被害」在道德上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