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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法試行方案」的受暴婦女將遭受二度傷害18

據此,現行打擊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法規範,其內容蘊含了女性主義者對刑 事司法體系的介入期待,修復式司法的引入,將有可能動搖既有的婦運成果。但 在另一方面,以家庭暴力為主要實踐類型的台南地檢署卻主張「為家暴問題提供 更優質的處理策略」19。面對此矛盾的情況,本文想要問的是:

一、作為家暴問題處理策略的修復式司法,其內涵為何?試辦過程中,「修復式 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地區的執行者是怎樣促成他們的處理策略?

二、我國其他從事親密關係暴力實務工作與研究,同時長期投入反婚暴運動的團 體與個人是否認可,並且願意仿效台南地檢署與 TWR 協會的試辦經驗?若不認 可,這些團體或個人將如何回應修復式司法實踐對既有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制度的 挑戰?台南地檢署的試辦經驗對於「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的爭論產生何 種反饋?

第二節 文獻回顧

修復式司法是否能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已有不少文獻,研究的方式大致上循 著兩個軸線:第一,探討支撐修復式司法實踐的條件為何、第二,探討修復式司 法是否比既有的起訴更能處理家庭暴力問題。

18 陳祖輝,修復式正義在家庭刑事事件的省思:要對話?還是要調解,101 年度婦女團體溝通平 台—友善家園從修復式正義開始座談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主辦,2012/05/14。

19 ﹤本署 辦理 100 年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成果發表會﹥,

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245156&ctNode=21905&mp=020(最後造訪日︰201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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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脈絡化修復式司法實踐的相關文獻

與外國相較,全面性地介紹並將修復式司法實踐模式引入現行犯罪追訴活動,

在我國是十分晚近的事。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內的實務工作者而言,修復式司法 仍屬相當陌生的概念,通常是在親身參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執行過程中,

才逐步累積關於修復式司法實踐的策略知識。在我國,以法務部所推動「修復式 司法試行方案」為研究對象的文獻,目前僅有黃蘭媖等所撰《「修復式正義理念 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成果報告書》20。至於更進一步地,對應用修復式 司法的案件進行分類,並專以家暴領域與其他領與的比較為研究主題的文獻,則 付之闕如。

若將「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的議題拉至「傳統刑事審判外,另一個 處理家庭成員間暴力犯罪的途徑」的層次,國內文獻概以制度模型頗為近似的鄉 鎮市調解為研究對象。李浩然的研究集中於現行的調解制度是否可能與修復式司 法精神相通,以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內容作為評估調解成效的標準,並進一步提出 調解策略修正的方向21。黃翠紋設計問卷,並訪談受虐婦女及調解實務人員(法 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與秘書)對於調解措施之意見,研究發現不論 是受虐婦女或調解實務人員,普遍認為婚姻暴力調解措施有其存在之必要性,甚 且有半數以上的受虐婦女願意接受調解,因而主張政府應考量被害人的多元需求,

精緻化調解此一服務管道22

大抵而言,上述兩份研究對訴訟外婚姻暴力處理方式,特別是既有的調解制 度,提出統計數據與個案經驗進行說服。然而對本研究而言,上述文獻僅止於使

20 黃蘭媖主持,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法務部委託研究報告,2011 年。

21 李浩然,從修復式正義探討鄉鎮市調解委員之婚姻暴力調解策略,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6 年。李浩然在該研究中將修復式司法理解為一組意識型態,而非具體的刑事 政策,因此確立理念內涵後,研究者進一步得以論述修復式司法滲透至他種程序的可能性。類似 的研究取徑與研究結論亦可參閱曾子奇,探討兼具調解經驗之修復促進者在修復式司法中的理念 與實踐,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

22 黃翠紋,婚姻暴力調解措施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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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修復式司法的語彙重組並推銷婚姻暴力調解,調解所依存的脈絡被去除,我們 無從知悉如此高比例的受虐婦女傾向以調解作為婚姻暴力解決方式的意向,有多 大程度是來自向來文化上針對婚姻暴力灌輸的「合宜」解決方式23?因而也無助 於我們理解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的制度立論。

外國文獻中,已有多篇對修復式司法運用於家庭暴力案件的實踐過程進行

「脈絡化」的理解,指出以往特定地區對家庭暴力的想像與詮釋,如何滲入修復 式司法的實踐過程,形成風貌殊異的實踐結果。

Donna Coker 於“ Enhancing autonomy for battered women: Lessons from Navajo peacemaking”一文中考察源自印第安部落的傳統紛爭解決方式,即和平締 結模式(peacemaking)應用於家庭內暴力對受暴婦女的影響。研究指出,印地安女 性受暴經驗的分析,不能忽視美國以男性權威為中心的政策對印第安部落生活的 影響。文化層面上,男性宰制為核心的價值體系隨著強制就學政策,逐漸侵蝕印 第安部落既有的性別平等觀;經濟層面上,女性被剝奪牲口擁有者的資格,被迫 接受比印第安男性更差的勞動條件,經濟上的弱勢很快轉化為婚姻關係中的弱勢。

傳統印地安文化崇尚的個人與家庭間依賴關係,在現代已質變為女性在家庭中的 附屬地位。Coker 進一步肯定和平締結程序中主持人所採策略,包括面質(confront) 的談話方式,以及內涵性別平等觀的傳統印第安故事分享,有助於協助被害人與 加害人抵抗來自西方的父權文化殖民24

Amanda Dissel & Kindiza Ngubeni 於“Giving women their voice: domestic violence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in South Africa”一文中旨在從女性受害者的角度來 評估 VOC(Victim-Offender Conference)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影響。研究發現,排 斥他人「插手」(interfere)家務事的傳統文化是影響修復式司法推動成效的關鍵因

23 此乃以調解為研究對象之文獻最常提出的批判之一,指程序參與者社會化結果所遵循的潛規 則所形塑的程序機能,如女性於社會化過程中所內化的衝突解決之道是妥協,縱使妥協結果在經 濟上對自己不利,請參閱 John M. Conley& William M. O' Barr,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2nd e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39-59(2005).

24 Donna Coker, Enhancing Autonomy for Battered Women: Lessons from Navajo Peacemaking, 47 UCLA L. Rev. 1, pp.1-11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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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傳統文化期待被害人與家庭成員「私下」(in private)商討,而非出面控訴暴 力。即便 1998 年通過的家庭暴力法案羅列一系列構成家暴的行為,包括情緒虐 待、跟蹤、騷擾、惡意破壞物品等,但家庭或社區仍習慣將特定程度以下的暴力 視為可接受的衝突情境。在此文化背景下,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的家暴被害人,

多傾向將家庭成員排除於程序之外25

在這二篇研究中,我們看到家庭暴力犯罪所牽涉的家庭或社區成員在修復式 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和許多修復式司法倡議者勾勒的圖像有些格格不入,他們可 能與施暴者站在同一陣線。如果規劃實踐策略時沒有考慮這一點,家庭或社區成 員的參與將反過來削弱被害人參與程序的能力。對本研究而言,這二篇文獻有效 地提醒方案設計者必須具備父權文化敏感度,但忽略了主導程序進行的和平締結 者(peacemaker)或會議主持人也與社區或家庭成員隸屬同一社群,共享詮釋家庭 暴力的思考框架,未必能關照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權力流動,進一步影響其操作 特定實踐策略的能力。此外,社區或家庭成員回應家暴被害人時所傳遞的訊息究 竟為何,依照其身處位置在 Navajo 部落或南非亦略有差異,則當時空情境再度 變動,Coker 與 Dissel & Ngubeni 的研究結論有可能無法套用於台灣的情況。從 而,對本研究而言,必須深入探究「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內蘊一整套詮釋與處 理犯罪的新價值系統,如何被不同的行動者基於自身的位置了解和使用,進而看 見台南地檢署為被害人帶來正面影響的試辦論述如何產生。

25 Amanda Dissel & Kindiza Ngubeni, Giving Women their Voice: Domestic violence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in South Afric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XI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Victimology,

Stellenbosc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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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之規範性意義的相關

文獻

理論上,修復式司法並未對適用範圍設限,家庭暴力犯罪自屬可能應用的犯 罪類型之一,向來的文獻在嘗試將修復式司法予以理論化的過程中,習慣採取的 論述策略是,將懲罰式司法列為對照組,藉此建構修復式司法的概念內涵。然而,

在家庭暴力領域,家庭暴力在既存刑事法規範體系中如何被定義,以及被安置在 什麼類型的問題處置脈絡,均深受女性主義運動所影響,故此處修復式司法的對 話對象除了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尚包括女性主義者,特別是受暴婦女運動參與者。

爬梳對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提出正反立論的文獻,可整理出女性主義 者思考的遞嬗。

Elizabeth Schneider 在《Battered women & feminist lawmaking》一書中指出,

強調家庭暴力必須被認定為「犯罪」,是受暴婦女運動一個非常重要的策略。

Schneider 認為關鍵在於,當向來的法律在實務操作上將受暴女性的經驗排除於 以國家為名的懲罰之外,透過對家庭內暴力的「命名」(naming)可以被視作一種 在公領域的「發聲」。換句話說,受暴婦女運動敦促刑事司法體系介入家庭暴力

Schneider 認為關鍵在於,當向來的法律在實務操作上將受暴女性的經驗排除於 以國家為名的懲罰之外,透過對家庭內暴力的「命名」(naming)可以被視作一種 在公領域的「發聲」。換句話說,受暴婦女運動敦促刑事司法體系介入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