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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名詞定義與研究限制

第一項 研究方法

延續文獻回顧對於「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正反面論述的整理,這個 議題可被理解為女性主義者向修復式司法倡議者提出的質疑與挑戰。本研究將由 這個角度切入,藉由近身觀看修復式司法的實踐歷程,檢視「修復式司法試行方 案」在台南地區的實施過程與結果,進一步與女性主義論述及修復式司法倡議論 述對話,並探討兩方觀點可能存在的限制。因此,本研究的進行方式並非抽象地 自應然面論證是非,而是以在台南地區實際運作於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之「修復式 司法試行方案」為個案,依循民族誌(ethnography)的研究取向,描述方案執行 者之間、方案執行者與方案執行對象之間的互動關係,以及方案參與者與原有社 會位置的連結性,並嘗試提出解釋。

第一款 民族誌方法

民族誌作為一種研究路徑,在人類學的脈絡中,是研究異文化的田野調查方 法,在目前的應用上,則是跨學科的。民族誌方法是一套用以調查研究對象的方 法,包含多樣化資料蒐集方法的使用,特別強調研究者親歷其境地進入一個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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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預先設計的社會場域,參與其中、與其他人互動,盡可能對研究對象形成 一個「全貌理解」(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抗拒單線、簡化的因果關係推 論33。不論研究者隸屬於哪一門學科,當一位研究者決定使用民族誌方法時,必 然得面臨如何進入田野,以及在田野中扮演什麼樣角色的課題,研究者在田野中 與研究對象間的關係將直接影響田野知識的生產,同時涉及田野中的倫理議題34。 為使人類學者遭遇倫理情境時,能有相對應的行為準則作為思考的起點,臺灣人 類學與民族學會於 2011 年訂定並通過「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將 進行民族誌研究時有關的倫理要求予以明文化35。不過,日常生活中人際互動往 來的複雜性一再提醒研究者,面對倫理挑戰時,即便有具體的倫理規範準則可供 參考,仍必須在困惑與掙扎中苦苦思索,謀求符合學科核心價值,同時考量個人 特殊情境與經驗之倫理決定36

研究者主要的田野調查地點在 TWR 協會,一個社團法人規模的非政府組織,

對台南地檢署而言,是修復式司法推動過程中最重要的合作對象,並隨著 TWR 協會從不同面向投入修復式司法在台南地區實踐所留下的軌跡,擴展至台南地檢 署、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家庭等地域。研究者經台南地檢署與 TWR 協會允許後,於 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2 月間進駐 TWR 協會,前 3 個月以「志 工」名義,其後 9 個月則應 TWR 協會徵詢,專職從事家庭暴力被害人追蹤輔導 的工作,以社工人員的身分實際參與修復式司法推動與實作的種種活動,深入地 觀察不同行動者在相對有限的時間與空間內,藉由文件、口語與非口語動作(包 括語調、身體姿態、臉部表情等)傳遞的訊息。

另需說明的是,民族誌寫作一般會隱藏受訪單位名稱,以降低對該單位的衝

33 劉紹華,醫療民族誌中的性別角色:一個女人類學者的毒品與男性研究,收於周平、林昱瑄 主編,質性/別研究,巨流,2010 年 5 月,頁 185-191。

34 Earl Babbie 著,邱泯科、陳佳穎、蔡毓智、姜馨彥合譯,研究方法:基礎理論與技巧,雙葉,

2005 年 8 月,頁 362-367。

35 有關「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的內容,請參見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網站,

http://www.taiwananthro.org.tw/academic-ethics (最後造訪日:2013 年 6 月 23 日)。

36 劉紹華,倫理規範的發展與公共性反思:以美國及臺灣人類學為例,文化研究第 14 期,2012 年春,頁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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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並提高該單位合作意願。不過,由於作為本文分析對象的文本,與台南地檢 署有關的資訊均為公開文件或對公共政策的公開評論,隱匿台南地檢署將影響引 註的詳實性,幾經考量,因而選擇不以代號稱呼台南地檢署。

第二款 田野中研究者的身分及挑戰

身為社工人員,更精確地說,身為受雇於 TWR 協會的社工人員,深刻影響 研究者在 TWR 協會中進行田野調查的經驗。進駐 TWR 協會第四個月時,TWR 協會告知協會中一名社工人員即將離職,詢問研究者可否幫忙接替該社工的工作,

研究者一方面不好意思拒絕,另一方面也希望藉此回報 TWR 協會同意我進行研 究的善意,未經深思及與指導教授討論即答應。

當研究者在田野中的身分由志工轉換為社工,成為方案執行單位的一份子,

雖然讓我得以更深刻地觀察個管員與修復促進者如何投入「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的實作,也比較容易和他們建立信任關係,卻也產生了與工作角色衝突的研究困 境。詳言之,雖然透過理監事會議中新進員工的介紹37,以及在修復促進者定期 參與的讀書研究會上分享我在論文寫作中閱讀的相關文獻,讓修復促進者知悉我 的研究者身分,會談時對我在場知情也未表示異議。不過,與前往 TWR 協會參 與「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的當事人互動時,在部分個案中,家暴被害人正是研 究者追蹤輔導的個案,而陪同被害人參與會談並扮演修復陪伴者的角色本是成人 保護工作的一環;在部分個案中,由於個管員臨時排定其他行程,研究者甚至暫 時接替個管員的工作,代替個管員在會談室中填寫相關未來要回覆予台南地檢署 的表格,使我除了無法將身分轉換為純粹的研究者,也疏忽了向當事人告知我在 社工外另有的研究者身分。研究者遲至論文完成階段始意識到此一研究倫理的問

37 TWR 協會的修復促進者,超過半數為該協會的理監事,同時為 TWR 協會會務的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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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有幸獲得台南地檢署與 TWR 協會的協助,讓我得以採取徵詢資訊使用同意 的方式作為補救之道。研究者於田野期間共接觸 7 個案例,口試本印出前,已取 得 10 名當事人(包括 4 名被害人、6 名加害人)的口頭同意,並刪除未得同意 的個案情節。

與個案連繫的過程中,令研究者感到驚訝的是,時隔近一年,多數當事人對 研究者在場仍有印象,其中 5 名被害人與加害人除了不很在意被放入論文中,也 表示願意與研究者多講些近況與對修復式程序的想法,同時抒發對會談過程或結 果的不滿。若將揭露研究者身分時,當事人不在意且有意接受訪談的反應,與方 案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傾向找社工(包括研究者與個管員)述說的現象合併思考,

當事人對研究者的信任關係某程度建立在彼此於修復式程序中共享的權力位階,

特別是各自與修復促進者(作為程序主導者與社工之雇主38)存在的權力落差。

第三款 資料蒐集與分析

一、資料來源與蒐集方法

本研究所使用的田野方法包括參與觀察、開放性訪談與檔案法(參見表一-1),

茲分述如下:

1.參與觀察

為了解「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實際運作情況,研究者在 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2 月期間,至 TWR 協會會談室與台南地檢署修復式司法協談室進行觀察。

研究者是以社工人員的身分進入會談室,通常坐在家暴被害人旁邊,除了觀看家

38 曾為方案執行者之一的社工督導就直言「若筆者不主動詢問或發表意見,通常也不會被徵詢 意見,進而淪為配合修復促進者要求媒合施暴者或被害人會談時間、或協助處理文書作業的助 理。」。請參閱李易蓁、楊巧玲,社工處遇與修復式司法的交會 ---- 整合應用於家暴成人保護個 案之實務經驗省思,「面對快速變遷的社會-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的挑戰與機會」研討會論文,新 北市社工師公會主辦,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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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被害人與加害人和修復促進者的互動,並以筆記方式記錄互動過程39,也負責 安撫被害人的情緒;在部分案件中,同時協助個案管理員填寫相關工作表格。會 談前後,研究者也會參與修復促進者與個案管理員針對個案的討論,並做成補充 記錄。

2 開放性訪談

研究者採取開放性訪談,即並非事先擬定整組問題,而是在動態的方案執行 過程中,隨機地、反覆地訪談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修復促進者、個案管理員與其 他 TWR 協會社工。這種訪談方式被認為較適合田野調查,因為其持續性的特質 要求研究者在一次又一次蒐集資訊、篩選並加以分析的過程中,不斷重新設計問 題,藉以更接近所研究的對象40。另外,研究者也記錄了取得資訊使用同意後,

被害人與加害人再次回顧參與修復式程序的歷程後希望與研究者分享的心得。

3.檔案法

研究者蒐集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推動有關的資料,包括試辦計畫、相 關法規、犯罪統計、宣導資料等,以及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執行有關的工 作表格,包括轉介表格、結案回覆表格等。

表格 一-1 資料蒐集方法與資料來源

蒐集方法 資料內容 資料來源

參與觀察 田野筆記 共同會談觀察 6 次

39 基於試行計畫所規定之保密原則,不論個別或共同會談均不得錄音,以下所呈現的談話資料 均是研究者於旁聽時,盡可能逐字記下的詳細口頭對話。囿於書寫速度與其他需記錄事項(對話 情境、非口語舉動、互動序列等),筆記內容只能盡力還原當日對白。

40 Earl Babbie 著,邱泯科、陳佳穎、蔡毓智、姜馨彥合譯,研究方法:基礎理論與技巧,雙葉,

2005 年 8 月,頁 382。也因開放性訪談非結構性與反覆的特性,許多文獻直接將開放性訪談視為

2005 年 8 月,頁 382。也因開放性訪談非結構性與反覆的特性,許多文獻直接將開放性訪談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