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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地區的執行規畫與實施概況

第三章 修復式司法在台南的實踐情況

第二節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地區的執行規畫與實施概況

仔細觀察「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所附的工作表格,可發現犯罪案件回歸刑 事司法體系時,用以回復刑事司法機關的修復結果報告書設計上十分簡略,職司 犯罪追訴、審判與執行的人員無法自修復結果報告書知悉修復程序中被害人與加 害人互動的細節,藉以確保起訴與審判之強制力不會成為被害人與加害人述說與 否的原因。主任檢察官 P1 受訪時也強調,TWR 協會結案後,檢察官一定會再開 一次偵查庭,TWR 協會之緩起訴建議對其偵查終結決定沒有拘束力,並分享過 去一件 TWR 協會建議緩起訴,但考量犯罪事實已危及公共安全,檢察官最後仍 起訴的案例。此外,在告訴乃論之罪,即便被害人已於「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程序中決定撤回告訴,檢察官也盡可能在確認過被害人的真意後,才會作成不起 訴處分。

質言之,制度上,主事者嘗試透過民營化與結案表格設計,在刑事司法體系 內創造一個非正式、去法律化的修復空間。實際上,相關執行細節仍不免受到刑 事司法體系內部預設的犯罪追訴規則所影響。

第二節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地區的執行規畫 與實施概況

第一項「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在台南的執行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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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從而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互動陷入僵局、無法形成合意時,雙方會期待調 解人積極提供自己的建議,因此程序中會重視雙方家暴案件加、被害人對調解人 是否形成信賴關係,為能快速建立雙方家暴案件加、被害人對自己的信任基礎,

擁有專業的背景或受過專業的訓練自然有其必要性。相對的,圓圈模式或會議模 式開放所有犯罪事件影響,甚至與犯罪事件欠缺直接關聯性的人員進入程序,能 直接貢獻自己的建議,協助雙方家暴案件加、被害人由不同角度切入討論,程序 主持人的角色自然退至秩序管理者,不讓會議的氣氛過於高漲,也避免程序過於 冗長。

回過頭看台南地檢署所擬訂的「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試辦計畫,雖然法務 部在其所頒定「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中,明確表示採取「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模式作為實務運作型態,按照試辦計畫,「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的參與者 除了加害人、被害人、調解人(計畫中稱為修復促進者)外,還有加、被害人的 家人、親友、村里長、社工人員與律師(計畫中稱為修復陪伴者),以及一名個 案管理員,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說明如下:

1. 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個管員」)

由 TWR 協會雇用的社工人員擔任,扮演的角色為案件管理者,收到台南地 檢署轉介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後,針對地檢署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決定修復促進者 人選,並提供過程中相關的行政協助,其工作內容包括

(1) 個案連繫:執行過程中與家暴案件加、被害人連繫會談的時間。

(2) 修復促進者連繫:說明案件細節、案件加、被害人背景資訊、連繫會談時 間。

(3) 資訊連結:做為地檢署觀護人與被害人主責社工161連繫的窗口。

161 按照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規劃,家庭暴力被害人經通報後,將有各地方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提供後續心理諮商、經濟協助、法律協助、婦女支持團 體、婚暴子女之心理諮商或團體輔導等協助。在台南地區,台南市政府家防中心針對危機程度較 低的家暴被害人,則委託民間婦女團體提供個案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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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會資源轉介:執行過程中,經評估家暴案件加、被害人有其他的社會資 源需求時(如就業、心理諮商、經濟補助),協助連結相關社會資源

(5) 結案報告回覆地檢署:於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執行完畢後,將結案報 告、偵查終結與相關處遇建議以郵寄方式回覆地檢署。

2. 修復促進者:實際與家暴案件加、被害人工作,所扮演角色兼有

(1) 安全守門員:自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啟動後,修復促進者必須持續評 估被害人在親密關係中的人身安全,反覆確認被害人再次受暴的疑慮未因 參與程序而上升。

(2) 領航員

法務部要求,修復促進者必須經過國際復和實踐機構(IIRP)的訓練方可主 持共同會談。修復促進者受訓時所領取的「真正公義訓練—修復式會議主持證書 訓練進階工作坊訓練手冊」詳細臚列了共同會談前的預備清單:

□是否對事件有清楚的了解?

□是否需要助手(副主持人)?或需要記錄人員?

□確認已邀請所有相關人士參與會議

□是否確定參與者出席會議的狀況

□參加者是否有促進者的連絡電話

□是否已設計好座位表?

□確認參加者所欲表達事項及期望達成之協議

□如不能達成協議時,會議預計進行方式

□了解無法達成協議或犯事者違反協議的後果

□在會議進行前,準備好以下的東西 □主持人會議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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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

□對話進行記錄表 □參加者的座位標籤 □「請勿騷擾」告示 □一盒紙巾

□飲品及零食

這份清單明白顯示了,修復促進者被期待能全盤掌控程序進行的一切細節。

共同會談前,修復促進者須分別與家暴案件加、被害人進行個別會談,了解雙方 對於修復與對話的想法。這段共同會談前的預備階段,必須向雙方說明修復式司 法的意涵與流程,並參酌雙方填寫的問卷來擬定共同會談的目標。同時,修復促 進者須判斷有無適合陪同出席的親友或其他有正面支持力的人,經雙方同意後,

盡力邀請他們參與共同會談。

程序進入共同會談前,修復促進者必須事先進行會議的沙盤推演,算計好座 位安排(讓家暴案件加、被害人有「權力平均」的感覺,且採圓圈形式,務求修 復促進者可看到在場每一位參與者)、發言順序,備妥一切會議中可能使用到的 物件,包括協議文件表格、參與者的座位標籤、紙巾、適量飲品與小點心,甚至 事前演練會議時的發言,確保一開口即能突出自己的專業經驗。

共同會談進行時,修復促進者務必宣讀事先擬定的對話規則,如出席者須按 促進者的安排說話、當別人說話時,另一方要聆聽、會議內容是保密的、 運用 尊重別人的語言,禁止粗暴話語與人身攻擊等。促進者必須掌控會議進行的節奏,

依情況安排發言順序,並適時引導雙方在不同的對話階段發言。

共同會談結束後,修復促進者必須詳實記錄在個別會談與共同會談時所提出 的修復關係管道與策略,以及共同會談時雙方家暴案件加、被害人對話與達成協 議的狀況,以作為緩起訴及相關處遇建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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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論,修復促進者必須具備情緒覺察、談話技巧、權力關係敏感度與個 案記錄撰寫能力,並非人人皆可任之。

(3) 促進者

修復促進者在程序進入共同會談時,必須協助加害人與被害人將對話聚焦 於家庭問題困境,並適時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家庭問題方式,確保程 序依循計畫的步驟向下開展。

具體而言,TWR 協會對外分享試辦經驗時,提出以下的促進對話方式:

誠摯再邀約、傾聽其心聲、包容其情緒、撫平其傷痛(憤怒)、轉換其心 境、發現其需求、協調其差異、解決其問題、放下其紛爭、重建其關係、

回歸其生活秩序。162

(4) 協商者

透過修復會議,使加害人認知其犯行之影響,並經由道歉撫慰、金錢賠償 等方式,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加害人若能對自身行為 直接負責,也能讓雙方家暴案件加、被害人就此息訟止爭。

3.修復陪伴者

陪伴者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扮演的角色為支持者,陪伴加害人與被 害人經歷修復的過程,給予雙方情緒支持,鼓勵加害人與被害人勇於表達情緒與 意見。同時修復陪伴者往往可能也受到犯罪事件的影響,而成為廣義的被害人,

亦有進行關係修復的需要。在此概念下,修復陪伴者包含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家人、

親戚、朋友、村里長、社工、律師等存在於雙方家暴案件加、被害人既有關係網 絡的人員,已與雙方建立一定的信任關係,能提供實際且有效果的支持。

單就程序主體範圍而論,「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廣納社區成員與專業人員 進入程序,形式上較近似會議模式或圓圈模式163。另一方面,試行方案同時賦予

162 邱美月,當家事刑事案件遇上了修復式司法經驗分享-以台南模式為例,邱美月提供,文件由 邱美月收藏。

163 台南地檢署外,在形式上名為「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的程序中,進一步地將家庭成員、提 供被害人與加害人專業協助的成員拉入會談的地檢署尚有高雄地檢署。其他地檢署則維持純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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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促進者否決的權利,現實上受犯罪影響而有意願參與對話的人,必須經修復 促進者遴選始能進入程序,結論上共同會談的參與者仍以被害人和加害人為主,

且會談能否順利進行高度仰賴程序主持人的專業背景與會議主持策略。換言之,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結構上仍偏向「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模式,會議模式 或圓圈模式的色彩極為淡薄。

第二款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之流程

由 TWR 協會所繪製的流程圖可知,修復式司法在台南地區的實踐會經歷四 個流程,分別是地檢署轉介、預備會議(個別會談)、正式會議(共同會談)與 TWR 協會結案及轉向建議。詳言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操作,可大分為

由 TWR 協會所繪製的流程圖可知,修復式司法在台南地區的實踐會經歷四 個流程,分別是地檢署轉介、預備會議(個別會談)、正式會議(共同會談)與 TWR 協會結案及轉向建議。詳言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操作,可大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