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修復式司法在台南的實踐情況
第一節 台南地檢署與 TWR 協會的合作關係
第一項 轉換後被保存的「清官難斷家務事」思維
在一場由台北地檢署所舉辦的修復式司法宣導活動中,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 官明確地主張,與其他犯罪類型相較,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更適合也更需要作為修 復式司法應用的案件類型。理由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在經濟上與情 感上高度依賴加害人,懲罰與隔絕的法律效果可能與被害人對於國家公權力介入 的需求相衝突,檢察官起訴對於打擊家庭暴力犯罪的成效其實有限:於經濟層面,
家暴被害人經常在案件判決確定後幫被告代繳罰金146;於情感層面,家暴被害人 在偵查期間向檢察官表示「希望維持婚姻關係,不希望被告被關,只希望加害人 獲得警惕」的情況屢見不鮮147:
傳統的訴訟程序,像我當檢察官十幾年了,被害人一進來,好妳用證人具結,當 天的時間地點被告的犯罪行為,講完 ok,其他的不要再講了,妳跟這個先生為 什麼會貣衝突,是甚麼樣的原因,十幾年前因為怎樣這都不要講,這都跟案情沒 有關係。這時候尌看到被害人的表情有一點…尌是我覺得很重要的事是哪一件事 情,可是檢察官不要聽,因為它跟犯罪沒有關係。可是,被害人很急著要處理的 反而是那些…
146 檢察官所分享的家庭暴力追訴實務同時印證了婦運工作者對違反保護令罪被害人的觀察(代 繳罰金的案例屢見不鮮,請參閱第二章第二節),顯示受暴者報警以及時阻止暴力繼續發生,和 訴諸刑事制裁令施暴者被定罪科刑分屬二層次,不可混為一談。
147 蔡麗宜發言,「修復式司法」宣導活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辦,2012/04/15。另外,
TWR 協會的社工曾告訴研究者,根據她參與其他宣導活動時所做的觀察,除了台南地檢署的檢 察官,其他地檢署的檢察官在法務部開始推動修復式司法時,首先想到的案件類型就是家庭暴力 犯罪,所持理由有二,一是檢察官們認為家庭暴力犯罪與殺人、毒品等類型相比,明顯「輕微」
很多,二是家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易撤回的特性造成偵查資源的浪費,讓他們頗為困擾。第一點 理由呼應了第二章有關刑事司法體系回應家庭暴力犯罪的分析,第二點則有兩種詮釋方式,檢察 體系沒有注意到被害人的求助困境所為何來,或者檢察體系自知無力處理被害人的求助困境,不 論哪一種,最終都指向檢察體系介入家庭暴力犯罪的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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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 P1 在訪談中補充,回顧過往追訴的家庭暴力案件,它們共通的 特性是重複性極高,並且隨著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次數增加,暴力的手段與危險 程度也有惡化的趨勢,讓檢察官深刻感受到找尋家暴問題核心的迫切性。不過,
檢察官 P1 和 P2 也再三強調,檢察官將案件轉介修復式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促進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心靈層面的活動,特別是鼓勵被害人盡情地述說,而此項目的 正是修復式程序與調解的不同之處。
文獻也指出,個人的故事述說(storytelling)在修復取向的衝突處理程序中 扮演關鍵角色。詳言之,包含了情緒與對事件詮釋的個人敘事(personal narratives)
有助於增進被害人與加害人對彼此的理解,並讓雙方有機會共同建構新的敘事,
進一步勾勒事件過後新的生活秩序圖像。尤其對被害人來說,說自己的故事,以 及被誠懇地聆聽自己的故事除了讓悲傷、痛苦、無奈等情緒找到出口,也能提升 自我價值感,重拾對生活的控制感,是「療癒歷程」(healing process)中不可或 缺的部分。148
另一方面,由以上檢察官的公開論述與訪談內容也可看出,實務執行的檢察 官或許從未想過利用修復式程序來合理化緩起訴處分;再者,表二-7 顯示僅有極 少數的偵查中案件會進入修復式司法,也可推認修復式司法對合理化緩起訴處分 的效用不大。論者有關寬容刑事政策與修復式司法合流的分析與批判149在台南地 檢署的試辦經驗中無法獲得印證。
負責執行「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的 TWR 協會修復促進者在訪談中說明,
早在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之前,她們已由家事調解實作的經驗觀察到,家事事
148 Kay Pranis, Restorative values and confronting family violence, in Heather Strang & John Braithwaite(EDs),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Family Viol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30-31(2002).
149 魏小嵐,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頁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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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同時涉及家庭暴力,進而使當事人另有刑事案件繫屬的比例頗高150,其中部分 的當事人甚至企圖藉由提出刑事告訴來壓迫對方接受所提出的問題解決方案,而 有與檢察體系合作,透過檢察官暫緩犯罪案件追訴來創造當事人間面對面討論空 間的發想,並於 2009 年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婚姻相關刑事案件之專家協調與處 遇計畫」,計畫中進一步闡述家庭暴力進入刑事審判後將加速親密關係惡化的速 度、惡化加害人的生存環境,甚至牽連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子女:
家庭成員的關係因為司法的介入與審判,彼此怨恨與對立無以復加,被害人因為 家暴造成身體或心理的損害,面對婚姻的挫敗,形成內在難以抹滅的傷痛。加害 人因為犯罪的判刑,對於被害人的抱歉因司法判決轉化為感覺自己的被害,甚至 因此判刑確立成為更生人,更影響了其經濟、工作生活等各面向。而其子女除了 目睹暴力的陰影,夫妻雙方的對立,更造成孩子只能擁有一方家人之遺憾。因此,
不管是走入離婚或是維持婚姻關係但形同陌路,其間家族成員心中的怨與恨,尌 只能各自帶著傷口,獨自療傷。…
不過,台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在 2009 年拒絕了 TWR 協會的提 案。一直到 2010 年,法務部正式提出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構想之後,台南地檢署 認為「婚姻相關刑事案件之專家協調與處遇計畫」與法務部期待推動的修復式司 法概念雷同,並整合「婚姻相關刑事案件之專家協調與處遇計畫」與法務部所頒 定的「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提出台南地檢署推動修復式司法的試辦計畫151。 事實上,根據台南地檢署自行整理的「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業務備忘錄」, 早在 2010 年 2 月,台南地檢署就開始十分積極地與在地從事家暴防治業務的民 間婦女團體洽談合作事宜。這些婦女團體均屬非營利組織,支撐團體運作的經費
150 以台南地院轉介至 TWR 協會進行調解的家事事件為對象的實證研究也顯示,64%的訴請離 婚家事調解事件含有家庭暴力。請參閱陳竹上、邱美月、賴月蜜,婚姻暴力進入家事調解程序之 可行性探討:跨界整合及在地實證觀點,成大法學第 25 期,2013 年 6 月,頁 100-101。
151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說明會暨初期成果發表會,台南地檢署主辦,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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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社會大眾的小額捐款外,很大一部分來自辦理政府單位所委託的福利方案時,
政府支付的各項業務執行費用152。以 TWR 協會為例,光在田野調查期間,12 名 工作人員所承辦的方案就有 4 項,領域橫跨家庭暴力防治、單親家庭服務與家事 調解。台南地檢署也不諱言,承作「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的團體必須自行 向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申請經費補助,然則緩起訴處分金不支應人事費 用與行政管理費用153,承辦團體勢必得挪用既有的人力資源154,大大影響民間團 體承作的意願,因此媒合過程並不順遂155。由 TWR 協會明知「被害人與加害人 調解」是項「賠本」業務,仍毫不猶豫承接之方案推動背景,不難看出 TWR 協 會對於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熱情。
延續前述 TWR 協會在「婚姻相關刑事案件之專家協調與處遇計畫」所提出 對公權力介入如何影響家庭成員間互動的觀察,刑事司法體系介入本身,特別是 刑事法院的審判程序,可能為發生暴力衝突的親密關係製造新的危機。此外,確 定與台南地檢署共組修復式司法執行的團隊後,TWR 協會在其為了申請方案補 助,向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提出的「修復式司法的家庭實踐: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於婚姻相關刑事案件之專家協調與處 遇計畫」內也一再強調,「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所欲處理的,並非檢察體系所 轉出的特定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而針對所有可能作為(民事與刑事)案件標的之 家庭糾紛,其終極目標是協助被害人與加害人自主創造對話溝通平台,讓雙方未 來再遇有糾紛或爭執時,能自治性地謀求解決之道,不需專家或國家公權力介入 處理,進而預防暴力衝突再發生156:
152 隨著相關社會福利法規紛紛通過,這個趨勢更加明顯。
153 緩起訴處分金的支付對象為電話諮詢、個別會談、共同會談、家庭訪視等修復促進者的會談 活動,並以次數(非案件單位)為給付的單位,不包含個案管理員作為機構雇用人員的薪資。
154 承辦「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業務後,TWR 協會向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申請方案補助,
補足因承辦新業務所需支付給專案社工(個案管理員)的薪資。
155 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在某次演講時即坦言,台南地檢署曾力邀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被害人 與加害人調解」業務,然為其所婉拒。
156 至於這樣的論述反應出怎樣的親密關係暴力詮釋觀點,請參見第四章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