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背景與公權力介入家庭領域的典範轉
第一節 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回應家庭暴力犯罪之現況
目前台灣家庭暴力案例的發掘,主要透過 113 專線、警察機關、醫療院所等 法定責任通報單位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通報57。
55 此處強調「全面性」的原因在於,文獻上有認為,我國於 2002 年增訂之緩起訴制度雖於立法 理由中僅提及「作為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惟條文中將被害人道 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社區提供勞動服務等列入緩起訴負擔之規範設計屬修復式司法理 念的具體化實踐。請參閱許春金、陳玉書、游伊君、柯雨瑞、呂宜芬&胡軒懷,從修復式正義觀 點探討緩起訴受處分人修復性影響因素之研究,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7 期,2006 年 9 月,頁 152-154。
56 我國刑事法領域中系統性地介紹「修復式司法」之學術文獻首見於許春金在 2002 年所發表的
「論修復式正義」,然而直至 2010 年法務部長核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試行方案實施計畫」,「修復式司法」一詞始脫離抽象的概念思辯,而轉向內存特定內涵的制度名 稱指涉。
5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27
由內政部針對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次數所做的統計可知,自 1999 年家庭暴力防治 法施行至今,家庭暴力事件的通報數據持續上升,並以「親密伴侶暴力」為主要 的通報對象(參見表二-1)。以 2011 年為例,總計 10315 的通報件數中,親密伴 侶暴力即占全部通報案件的 54%58。
表格 二-1 全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統計
年度 通報次數 通報件數59 親密伴侶暴力60件 數
1999 10268 9498 1208 2000 22834 21405 3402 2001 43498 39940 9581 2002 44708 40610 28097 2003 44280 41044 30676 2004 53044 49472 33927 2005 66080 62310 40659 2006 70842 66635 41517 2007 76755 72606 43788 2008 84195 79874 46530 2009 94927 89253 52121
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 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58 各類型案件的數量分布如下:
家暴類型 親密伴侶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件數 56734 25740 3193 18648
59 本表區分為「通報次數」與「通報件數」,理由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將警察、社政、113 專 線、醫療、教育、司法一併列入職責通報單位,因此於被害人向不同網絡單位尋求協助之情形,
將出現不同責任單位通報同一案件之情況,故「通報件數」計算上即須扣除重複通報的次數。
60 指婚姻暴力案件、離婚暴力案件、同居關係(包含曾為同居關係)暴力案件三種次類型案件 之總稱。
28 系第一線的警察機關。以 2011 年為例,117162 次的家庭暴力通報中,37%來自 警政(42722 次),其次有 32%來自醫療院所(36961 次),僅 19%來自 113(22560
29
表格 二-2 歷年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概況
年度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數 警察代為聲請保護令 地檢署新收家庭暴力 案件數
2001 15382 7636 4257
2002 17376 7707 4413
2003 20810 7490 3657
2004 22180 7707 3031
2005 27548 8683 2743
2006 27950 8270 3114
2007 30582 11458 3149
2008 29557 12180 3422
2009 33127 13437 3903
2010 38423 14862 4799
2011 37512 13924 4879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統計處
這些進入犯罪追訴流程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超過四成將因檢察官不起訴或 緩起訴的決定,被排除於審判程序之外。進一步整理偵查終結不起訴的原因,可 觀察到被害人撤回告訴之情形仍占相當高比例,2004 年後,該比例雖逐年下降,
至 2012 年中,仍占一半以上。檢察官即便決定將案件送進審判程序,法務部的 統計數據亦顯示,依通常程序起訴所占的百分比逐年遞減,自 2003 年開始甚至 低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占的百分比(參見表二-3、表二-4)。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