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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多元參與的修復式司法程序—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會談

第一節 通往會談室,一種調解風格

主任檢察官 P2 受訪時提到,檢察官若評估家暴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對話之必 要時,會先說明修復式司法的概念與程序進行方式,待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瞭解 並表示參與需求(填具對話申請表),才可能將案件轉出。不過,個管員 S1 坦言,

即使檢察官在偵查中已向被害人與加害人說明,並在轉介後以公文再次向其提醒 案件已轉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不論被害人或加害人,接到個管員的電話 時,第一個反應經常是「修復式司法,那是什麼?」,顯示其對即將參與的「修 復式司法」與暴力衝突處理的連結並不清楚。研究者進入田野時已是台南地檢署 試辦的第三個年頭,觀察到個管員 S2 第一次與修復個案連繫時,已不會特意說 出「修復式司法」字眼,而會挪用程序進行方式近似,且為一般人熟悉的「調解」

用語,藉以在短暫的電話會談中讓被害人與加害人對修復式司法有概略認識,而 不排斥前往 TWR 協會與修復促進者個別會談:

000 先生您好,我是 TWR 協會的社工,收到地檢署的公文,知道您同意參 與調解,委員希望能和您約個時間,了解您的狀況,之後也希望一併邀請 000 小姐和您一貣商討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進入會談室後,研究者注意到,實際與被害人和加害人接觸的修復促進者也 甚少在會談過程中提及「修復式司法」或自己的「修復促進者」角色,而繼續以

「調解」作為與被害人和加害人溝通的字句,例如在首次會談時自我介紹「我是 O 委員」,以及在之後的會談中告訴被害人或加害人「我調解過很多類似的狀況,

對於處理這類的問題很有經驗」,藉以建立專業的形象178

在修復促進者個人的層次,被害人與加害人對何謂「修復式司法」一知半解

178 至於家事調解經驗為什麼能作為證立專業性的基礎,必須回到第三章有關我國家事調解推動 歷程的脈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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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同時帶出另一項挑戰:修復促進者如何在短時間內,讓親密關係暴力的被 害人與加害人雙方突破已經僵化而無效的互動模式,開啟一段不只有咒罵與尖叫 的對話?修復促進者們累積多年的調解經驗,這時候就能派上用場。

第三章有提到,創造一個讓當事人放鬆的環境是這些修復促進者扮演調解委 員的角色時,藉以促成家事事件當事人取得共識的工作任務之一。「營造氣氛」

的策略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也不難看見。例如在【案例一】、【案例 二】和【案例七】,在加害人對於被害人報警或提告的舉動表示不以為然或怨懟 時,修復促進者會用「我有聽出 V 小姐不想你受到制裁」、「V 小姐也說了,她 並不想你被關」等話語來安撫加害人。

事實上,修復促進者說的這些話並不是憑空捏造。這邊舉一個很鮮明的例子,

在【案例二】,由於加害人 O2 涉嫌的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O2 成為一 名刑事被告,再輾轉到 TWR 協會,都起自被害人 V2 提出傷害告訴的舉動。個 別會談的時候,V2 幾乎是崩潰地哭喊「我沒有要告他,第一時間我真的沒有想 要告他,只想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和小孩,是家防官說既然驗傷了那為何不提 告,我才告的」。從 V2 必須搬出家防官這個公權力象徵來解釋自己提出告訴完 全是「身不由己」,可以看出 V2 就如第二章所提到的許多受暴婦女,深陷在自 己也加入編織的罪惡感之網中,而婦運工作者多年的努力只能讓她拖著整張網,

緩緩爬往保護令的方向,還必須用「被壓迫」來自我說服行使告訴權的正當性。

找出一個提告的「正當理由」的努力本身,就是 V2 心中自我對話的糾結之處。

此處可觀察到,修復促進者選擇完全接納被害人自我質疑的情緒,並巧妙地 將罪惡感解釋為被害人向加害人「釋出善意」的證明,成功在會談室中營造出全 然不同於偵查庭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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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衝突的第二度「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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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什麼負責?

一個親密關係暴力刑事案件由台南地檢署轉入 TWR 協會後,隨著不同「聽 眾」進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180,被害人又一次重述「案發經過」時,

會添加更多「犯罪事實」以外的日常生活中衝突細節,並與其他的程序參與者爭 執如何重新安置這些真實生活中錯綜複雜的細節與矛盾,最後將掏空警察體系移 送時用以特定起訴範圍的「犯罪事實」,而賦予「親密關係暴力」新的內涵。在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親密關係暴力」的建構投射出什麼衝突才是 修復式司法所應處理的對象,同時反映了修復促進者、被害人與加害人對於「傷 痛結果」與「責任範圍」的看法。

例如在【案例五】,早在 10 年前,被害人 V5 就已經與加害人 O5 協議離婚。

個別會談的時候,V5 表示離婚是「假」,目的是協助 O5 處理債務,因此「離婚」

後仍與 O5 同居,甚至同枕而眠。修復促進者 F5 為此大惑不解「照妳這樣講,

妳對他應該很重要,怎麼會打成這樣?」。V5 聽到這個問題的第一個反應是沮喪,

講話的聲音也變得有氣無力,喃喃的說「他開始交網友的時候,我也是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從 97 年開始尌沒有再跟我發生親密關係了。他還跟我講得很難聽喔,

什麼早尌不是處女…」。在 V5 心中,身為「O5 的太太」的認同完全不受離婚的 法律效果所影響,對 V5 來說,O5 移情別戀這件事,遠比身體上的暴力更令她 難以忍受,從個別會談到共同會談,被害人 V5 控訴的內容繞著加害人 O5 結交 網友與賣房子打轉,很少談到 O5 毆打她的情況。

179 「變形」(transformation)一詞由 Conley 與 O’barr 提出,用以描述日常紛爭(dispute)進入 法律系統後,因法律專業人士(法官、律師)參與紛爭當事人的重述(retelling)歷程,改變當 事人對紛爭的界定。研究者在此挪用這個概念,探究犯罪偵查機關與 TWR 協會如何使「家庭暴 力事件」的意義發生變化。關於 Conley 與 O’barr 對紛爭變形的研究,請參閱 John M. Conley&

William M. O' Barr (2005),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2nd e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86-94.

180 在個別會談時,可能只有修復促進者與個管員,到共同會談時,至少會加入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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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二】,被害人 V2 也是早在 10 年前就與加害人 O2 協議離婚,不料 在離婚後不久發現懷孕,告知 O2 後,二人回復同居,但未再舉行結婚儀式與完 成結婚登記。由於 O2 的委任律師建議提出婚姻無效之訴,個別會談一開始,修 復促進者 F1 希望先釐清 V2 與 O2 的婚姻狀態。V2 聽到關鍵字「婚姻」,馬上眼 眶泛紅,用很急促的語調敘說婚姻生活中與婆家發生的摩擦,以及內心委屈的感 受:

我們會離婚,完全都是家族緣故。我生小孩早產,夫家沒有一個人來照顧我,都 是我自己一個人!他弟弟護老婆,老是說做頭髮很累,事情尌不用做了,…過年 回去幫忙弄好大一桌菜,吃完丟著我要洗全部,一邊洗一邊眼淚真的要掉下來了,

我當然也想一貣在客廳輕鬆看電視聊天,然後又說我擺臉色….

在【案例一】,檢察官將案件轉出後,加害人 O1 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 序啟動前,又打了一通電話給 V1,威脅要對 V1 的家人不利。如果由「犯罪案 件」檢視被害人 V1 經歷的婚姻暴力,這段 V1 報案後的受暴經歷大概會被視而 不見。然而,對 V1 來說,O1 打電話這個舉動,除了讓她擔憂家人的安危,也 等於直接否定 V1 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啟動前進行心理諮商、嘗試調整互 動方式,甚至邀請 O1 一起進行婚姻諮商的努力,也讓 V1 對 O1 產生前所未有 的無力感。

以上可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並不如訓練手冊中所模擬的情境一般,滿足 於述說本次受暴事件,而很容易從本次暴力事件聯想到漫長歲月中,與加害人及 其他家庭成員相處的點點滴滴,繼而帶出不同面向的情緒反應(憤怒、恐懼、無 助、麻木等)。質言之,當家暴被害人報警時,由於犯罪追訴程序的終極目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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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國家刑罰權的範圍,必須鎖定在特定時段的單一暴力作為調查對象,而家暴 被害人的陳述反映了來自現實面的觀察,發生在伴侶關係中的暴力具有延續性和 前後關連性,因而修復式司法倡議中所關注的「對生活產生的影響」就必須前後 參照的互動歷史,才可能符合家暴被害人真實的生活經驗。

本文認為,被害人自然而然地傾訴自己在親密關係的其他部分受到傷害的現 象,直接呼應 Fernandez 所提出的受暴婦女「療癒」需求181:受暴婦女渴望講述 的感受指向發生於親密關係存續中的諸多情境、受暴婦女對生活的失序感並非單 一事件所導致的結果,而是長時間互動所形塑的情緒狀態。也就是說,「關係破 裂」、「傷害」等修復式司法重視的概念在家暴事件中並非單一時點,而是被害人 在不同人際關係(夫妻、親子、婆媳)間流轉的過程,其內涵有無限擴充之可能 性。這項特性,正是家庭暴力犯罪與陌生人間暴力犯罪的最大不同之處,而後者 比較像是訓練手冊所想像的犯罪圖像: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關係破裂源自單一的 犯罪舉動,以及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均可指向此次犯罪,使損害範圍容易確定。

因此,當訓練手冊的內容欠缺對家暴案件特殊性的敏感度時,如何帶領被害 人重新檢視這些瑣碎的日常生活互動細節,並與被害人及加害人就「被害人與加 害人調解」程序所要處理的「親密關係暴力事實」達成共識,正是修復促進者主 導會談時的首要挑戰。

在【案例五】,個別會談的時候,修復促進者相當介意被害人 V5 與加害人

在【案例五】,個別會談的時候,修復促進者相當介意被害人 V5 與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