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保護
第三節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之評述與願景
由第四章與本章的分析可知,當程序時間不足以讓修復促進者掌握程序參與 者之間的權力關係、釐清雙方的需求與期待,以及疏導雙方的情緒時,修復促進 者於討論事項上必須有所取捨,因而影響被害人的聲音無法被充分地傾聽。進一 步分析前述家暴被害人的程序參與心得,被害人對「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 的不滿意,乃至程序結束後對所有用以協助當事人間溝通互動之程序的排斥,除 了導因於述說的需求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被壓抑,也與修復促進者 富有強勢風格的對話促進策略運用,包括(1)說服被害人採納其建議(「想要走 出來,一定要經濟作後盾」、「妳現在最重要的是自己獨立貣來」)、(2)在被害人 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表達不願意繼續參與程序時,說服被害人改變心意,以及(3)
給予被害人的述說或過往的問題解決策略負向的回饋(「當你們的親友真的很衰」、
「你用消極的方式抵抗,這樣也不對」)有關。
底下,研究者首先將從屬於行動者個人層次的社經地位來分析修復促進者的 強勢風格如何形成:一方面,投入方案執行的修復促進者以退休教師居多,經濟 狀況均十分良好,支持她們擔任修復促進者的動力純粹出於對家暴問題解決的熱 情。反應在具體的行動上,這些修復促進者不計較酬勞、樂意將地檢署支付的會 談費回捐予 TWR 協會,甚至自費參與相關的訓練課程與參訪活動;另一方面,
修復促進者均已婚,在多年調解經驗中透過與自身婚姻經驗的互相參照,對於如 何經營婚姻早有一套想法215。本文認為,修復促進者的經濟條件與人生歷練給予
215 例如,修復促進者 F1 在訪談中談到,她經常與當事人分享一個「聰明的大媳婦」的小故事:
某個婆婆對家庭中事務有極大的掌控欲,對兩個媳婦挑剔不斷,小至燒菜都能斥責媳婦擱的調味 料不夠。二媳婦為此與先生搬出,不與婆婆同住,偶爾返家一趟也與婆婆爭執不斷。某日,二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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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自信,她們也樂於與修復式程序參與者分享自己如何成功地扮演婆婆、媳婦、
妻子等不同人生階段所賦予的家庭角色,同時教師的專業背景讓她們習慣以教導、
教訓的模式與程序參與者互動。對這些修復促進者而言,這些年齡介於 30 至 40 歲的被害人就如同他們的女兒一樣,若能及時獲得指引,將能少走許多冤枉路。
然而,這股熱情雖然讓修復促進者義無反顧地投入程序主持人的工作,卻也讓修 復促進者未能及時覺察其與被害人間社會位置與會談室中權力位置的不親近,以 及連帶形成的誤解與隔閡,同時也難免因被害人的「不領情」而產生挫折感,進 而升高與被害人的緊張關係。
於討論修復促進者的個人背景可能如何參與其富有強勢風格之對話促進策 略運用的形塑,以及這樣的策略運用,特別是其中情緒化用語及評價式用語的使 用如何為既存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的結構上缺失(相對於家暴事件特殊性 而顯得過短的修復期間)帶來負面影響之餘,本文要再進一步將修復促進者富有 強勢風格之對話促進策略運用放在「修復民營化」與修復促進者過往的家事調解 主持經驗之脈絡下看,探究具體脈絡如何跟個人因素發揮作用。
一方面,根據第三章針對「修復民營化」之介紹,台南地檢署將「被害人與 加害人調解」包裹為一個獨立的方案委由 TWR 協會執行,藉以讓一個有助於被 害人與加害人積極參與對話之非正式、去法律化的修復程序與強制力濃厚的刑事 司法體系可能並存。也就是說,TWR 協會必須藉由被動接受檢察體系的委託來 成為「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執行團隊的一員,而台南地檢署對於委託單位的挑 選與決定擁有絕對的權力。從而,以專家參與態樣進入國家任務(推動修復式司 法)執行的 TWR 協會不免擔憂,若無限制地將家暴事件所牽連事項納入「被害 人與加害人調解」待處理的事實中,在結案期限屆至,家暴案件必須移回犯罪追 訴程序時,修復促進者勢必無法向台南地檢署回覆任何具體的修復結果:同時,
婦忍不住詢問一直以來與婆婆同住的大媳婦,她如何忍受婆婆不間斷地挑三揀四、管東管西,大 媳婦分享了她與婆婆的相處之道「她叫我鹽放多些,就說好啊好啊,反正到底放多少鹽她也不會 知道;她嫌我地板拖不乾淨還不如自己來,那就不要阻止她啊,我也樂得輕鬆,有時間做我想做 的事。」。由這個小故事不難看出,修復促進者贊同大媳婦此種不正面衝撞體制(婆婆的權威), 並透過表面地順服來獲得其他利益的互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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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也無法從主事者為了不讓修復歷程影響檢察官作成偵查決定的心證,刻意 設計得十分簡略的結案報告書內容知悉被害人在哪些事項的述說需求獲得滿足,
這些狀況將可能使 TWR 協會面臨專業能力被質疑的困境,進而影響台南地檢署 未來的合作意願。
另一方面,訪談資料顯示,TWR 協會的修復促進者認為修復式司法與家事 調解乃殊途同歸,均根本性地指向統合妥適地解決家庭糾紛,而糾紛解決機制的 核心內涵為讓當事人心平氣和地思考婚姻分合的決定及未來生活規劃,並非讓雙 方恣意發洩對另一方的情緒,甚至動輒訴諸法律手段。本文在第四章列舉的具體 對話促進策略內容,包括修復促進者是否帶領被害人與加害人重新回顧關係史中 的創傷,取決於雙方的婚姻是否繼續、鼓勵被害人不深究加害人道歉的真摯性,
以及力勸被害人與加害人在親職實踐取得共識,直接呼應了勸阻雙方互相指責對 方不是、引導雙方各退一步,以及不斷協助當事人重新聚焦於具體特定的問題解 決方案等 TWR 協會對家事調解設定的工作任務,同時強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的可 操作性。本文認為,對 TWR 協會的修復促進者而言,面對作為偵查對象之「犯 罪事實」與「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欲處理的「家暴問題」內涵不一致的對 話困境時,比附家事調解委員經常遭遇的二項工作困境:協商時間不足夠216與共 識形成不易217,並援引過往家事調解主持的經驗,而採用富有強勢風格的對話促 進策略對具體修復結果的形成最有效率。換言之,對這些修復促進者而言,若不 採取這種作法,將無法向台南地檢署回覆對話目的已達,繼而呈現家暴案件皆無 法修復的窘境。不過,當修復式司法與家事調解的程序目標重疊,連帶也與家事
216 陳伶珠&盧佳香的研究指出,民眾不喜於「走法院」的文化影響其「續調」的意願,使調解 委員縱認當事人間有繼續協商的必要,也不得不讓調解程序終結於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協談結果。
請參閱陳伶珠、盧佳香,以法院為基礎的社會工作:家事調解歷程之初探,台灣社會工作學刊第 5 期,2006 年 1 月,頁 117-120。
217 郭書琴的研究指出,一對夫妻請求法院介入家庭紛爭之解決時,往往雙方的信任基礎早已破 裂,家事調解委員事實上難以期待「家庭自治」,亦即當事人順利地就子女照顧、扶養費給付等 離婚後問題的解決形成共識。請參閱郭書琴,多元家庭與家事事件之實體與程序,收於社團法人 台灣法學會主編,台灣法學新課題(八),台灣法學會,2009 年 10 月,頁 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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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共享對於程序主體的預設:理性而富有常識之人218,亦即修復促進者也會期 待犯罪被害人「應」心平氣和地與加害人對話,從而當被害人出現「情緒失控」
的舉動或話語時,修復促進者會不自覺地給予負向回饋(「你也要控制自己的情 緒」),使 TWR 協會提出的「包容情緒」與「解決問題」這二個對話促進策略形 成互斥的關係。
綜上所述,修復促進者富有強勢風格的對話促進策略是自身背景、修復式程 序的結構缺失(有限的對話期限結合家暴事件的特殊性與修復民營化)與家事調 解主持經驗加總而得,而其中的情緒化與評價性用語深化修復促進者與被害人的 緊張關係。
以上分析充分顯示了在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進行修復式司法相當不容易,也 讓未來投入修復式司法實作的修復促進者了解,當他們主持「被害人與加害人調 解」時可能會面臨哪些困難。此外,針對論文中所指出「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應用於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運作阻礙,本文提出以下制度調整建議,期待藉以發 揮拋磚引玉的效果,促使未來的研究者進一步挖掘,更貼近倡議者初衷的修復式 司法實踐圖像如何可能:
一、增列「加害人具有關係改善意願」之案件轉介要件
田野資料顯示,與一般暴力案件不同,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的「傷害行為」
多不是單次的暴力舉動,而是在家庭關係中,被害人長期與加害人及其他家庭成 員衝突的累積。然而基於案件特定之考量,作為檢察官案件偵查時主要參考對象 的犯罪移送書內容僅關注特定的暴力舉動事實,而不重視行為發生的脈絡,因而 使得加害人在偵查庭中「認錯」的對象與「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欲處理的事項
多不是單次的暴力舉動,而是在家庭關係中,被害人長期與加害人及其他家庭成 員衝突的累積。然而基於案件特定之考量,作為檢察官案件偵查時主要參考對象 的犯罪移送書內容僅關注特定的暴力舉動事實,而不重視行為發生的脈絡,因而 使得加害人在偵查庭中「認錯」的對象與「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欲處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