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南地檢署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實踐歷程充分顯示了,修復式司 法的概念雖然榢接自西方,但論述使用的脈絡差異確實導致完全不同的權力效果。

從第二章到第五章,本文描繪修復式司法在台南地區實踐的樣貌,探究台南地檢 署所擬定的試辦計畫如何成為新世紀刑事司法改革的生力軍、加入修復式司法實 踐的 TWR 協會如何為我國反婚暴運動寫下新的一頁,以及擁有多重身分的家暴 被害人與加害人,如何掙扎於社會所加諸的角色期待,對「傷害」、「責任」、「關 係修復」等修復式司法理論中的重要概念進行協商。本研究不在對「修復式司法 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做出可否的蓋棺論定,而是藉著探索「修復式司法試行方 案」的參與者如何從原有的社會位置,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面對過程中種種不 確定的狀況,最後產生什麼偶然的實踐結果,重現台南地檢署試辦經驗的誕生過 程。

對台南地檢署來說,投入將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初衷是當檢察 官從被害人的反應覺察到家暴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存在太多犯罪成立與否以外 的問題時,得以選擇不逕自作出處分,而將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轉給專業人士處理,

以滿足被害人述說與情緒紓解等心理層面需求,同時防免暴力危險程度升高,而 能極大化偵查終結決定作成的效益。制度上,主事者嘗試透過民營化與結案表格 設計,在刑事司法體系內創造一個非正式、去法律化的修復空間。實際上,相關 執行細節仍不免受到刑事司法體系內部預設的犯罪追訴規則所影響。

對 TWR 協會來說,修復式司法提供了一個新的場域,讓修復促進者大膽地 提出不同於其他婦運工作者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觀點,包括對親密關係暴力的詮 釋,以及對刑事司法體系介入的看法。當我們把眼光轉到家庭暴力犯罪領域,可 以發現從以前到現在,刑事司法體系耗費在家庭暴力犯罪的精力不大,受暴者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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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越來越勇於向位居家暴防治第一線的警察求救,對於進一步提出刑事告訴、啟 動犯罪追訴流程的態度仍然相當踟躕。婦運工作者在法制化後雖然藉由民事保護 令制度提高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案件數量,但對於淡化暴力、自我譴責、罰金拖 累家庭經濟等阻礙受暴者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因素有些使不上力,仍只有少數的 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使用刑事司法體系,對施暴者提出控訴。從第三章和第四章 的鋪陳,可以發現 TWR 協會不從如何增進受暴者的刑事司法可近性的角度切入,

而反過來思考,刑事審判是家庭暴力處理唯一的路徑嗎?當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 家庭暴力在親密伴侶間衍伸出更多衝突,這是誰的問題呢?這個想法顛覆了許多 婦運工作者對刑事司法體系的觀點,亦即認為國家公權力,特別是富有濃厚道德 譴責意味的刑事司法體系介入,被視為打破父權文化中「法不入家門」,以及調 整當事人間不對等權力關係的必要手段。然而,田野觀察期間,研究者也深刻體 認到,家暴事件特殊性與結案期限交織而成的制度性問題,讓通往修復之路遍佈 荊棘,滿腔熱血的修復促進者除了得面對接踵而至的對話困境,也不自覺地受先 前主持家事調解的經驗影響,產生修復調解化等非預期的效應。

比較弔詭的是,如果這些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沒有向刑事司法體系求助(不 論是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或者間接透過保護令聲請),不可能輾轉進入「修復式 司法試行方案」。也就是說,這些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試驗對象之 所以存在,一定程度必須歸功於反婚暴運動參與者長期的努力。另一方面,從看 似有些突兀的對話條件設計,以及逐年遞減的親密關係暴力案件轉介數,也能看 出其他婦運工作者對親密關係暴力與修復式司法的觀點直接影響修復式司法在 台南地區的實踐。

本文在第二章指出,時至今日,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進入刑事司法體系時,

仍苦於罪惡感與自我譴責。對被害人來說,接受道歉、撤回告訴、同意修復促進 者向檢察官建議緩起訴,可能比提出刑事告訴還要更為理所當然。不過,正是被 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糾結纏繞的愛恨情感,以及子女照顧責任的分配,賦予「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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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修復式司法理念更多層次的內涵。對加害人來說,修復式司法是其擺脫刑事 被告身分的希望,即使冒著自白的風險也值得一試,但也在不知不覺中承認修復 促進者的權威性。

真心認錯一直是個很難的課題。

寬恕也是。

修復式司法在台南地區的實踐繞過了這二個難題,造就極為獨特的試辦經驗。

本文希望能讓修復式司法倡議者與婦運工作者看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與 受暴者亟需要進行修復,然而家暴事件特殊性與結案期限交織而成的制度性問題 也使家庭暴力案件最困難進行修復,並提出四項有關現行制度的調整建議,期待 藉以發揮拋磚引玉的效果,促使未來的研究者進一步挖掘,更貼近倡議者初衷的 修復式司法實踐圖像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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