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保護
第二節 修復式司法實踐中新的權力布局
第二節 修復式司法實踐中新的權力布局
延續第二章有關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之刑事政策背景之介紹,因修復式司 法在我國被定位為刑事政策改革之一環,被害人作為衝突處理程序主體的地位只 能被有限度的承認,國家退位到輔助者的角色,並轉而訴諸其他專業擔任特定階 段(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的輔助者(即修復促進者),以確保修復式司法 實踐能較既有的起訴方式,更滿足被害人的需求212。當修復式司法應用的犯罪屬 家庭暴力的犯罪類型時,基於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對加害人的經濟與 情感依賴、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不對等的對話能力),修復促進者的重要性大為提 升,試辦計畫藉由賦予否決程序參與者、決定對話方式與順序等極大的程序掌控 權,鼓勵修復促進者善用專業訓練培養的暴力敏感度,負起案件篩選責任,並更 細緻地引導對話程序進行。換句話說,修復促進者的權力來自地檢署,而被害人 與加害人平等對話是理想的權力行使結果。以下將詳述在研究者所進入的田野中,
家暴被害人、加害人與修復促進者互動所交織的權力關係為何。
第一項 從被害人的「修復式司法實踐活動參與心得」說起
212 請參閱第二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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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在田野調查期間所接觸的 7 個案例,被害人與加害人都在共同會談中
「順利地」達成協議。然而,共同會談結束後不久,其中 3 個案件的被害人偷偷 地打電話告訴研究者或個管員,經歷了個別會談與共同會談之後,加害人對待她 們的態度與方式沒有什麼不同,甚至更加惡劣:
【案例一】的家暴被害人 V1 為研究者追蹤輔導的婚暴個案,早於恐嚇危害 安全案件進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前,V1 已經進行 24 次的心理諮商,在心 理師的協助下回顧自己的原生家庭、探索自己對婚姻的期待,以及整理其與 O1 失敗的溝通循環如何形成,諮商期間曾認真地邀請加害人 O1 加入,由個別諮商 擴大為婚姻諮商,但遭 O1 拒絕。共同會談結束一個月後,研究者去電關懷 V1 的近況,V1 告訴研究者,案件移回地檢署後,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並定 50 小時 義務勞務的緩起訴條件,加害人 O1 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決定後相當氣憤,傳簡 訊予被害人 V1「你們家人會有報應!尌讓我關到死好了!」。V1 談及此處輕輕 地嘆了一口氣,對於 O1 的情緒反應並不意外(「他還是沒有悔改啊,還是很不 理智」),對於這樣的修復式司法實踐結果也不覺得遺憾,只是讓她感謝自己勇敢 接受檢察官的修復式司法參與詢問,沒有放棄改善婚姻關係的努力,並且更堅定 自己結束婚姻關係的決定。
在【案例二】,共同會談結束四個月後,被害人 V2 主動打電話至 TWR 協會 表示想與研究者談話,告訴研究者以為一切事情都塵埃落定後,居然收到 O2 提 起的酌定子女監護聲請書,以及附帶的調解通知,頓時感覺世界又失了序,頭腦 一片混亂不知該如何是好。研究者試著接納 V2 的情緒,先釐清共同會談後雙方 關於監護權的討論狀況,知悉共同會談後,兩邊做成共同監護的共識,約定小孩 定期返回 O1 家過夜,但 O2 時常傳簡訊予 V2,抱怨小孩不主動和他聯絡,與爸 爸的互動很生疏,認定是 V2 有意從中作梗。小孩自父親住處返回時,總會憤怒 地轉述來自 O2 妹妹對 V2 詆毀的話語(「厚,那個查某!」)。V2 感覺,共同會 談並沒有消除 O2 與 O2 家人對她的誤會(「唉,我覺得他一直說同樣的話,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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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在原地踏步啊,根本尌沒有改變啊!」),甚至有惡化的趨勢。V2 現與兒子同 住於姐姐家,表示能同理 O2 渴望扮演好父親角色的心情,願意有耐心地聆聽 O2 抱怨兒子不願與其互動,也努力勸說小孩與 O2 親近。研究者說明所知道的 調解程序,以及 TWR 協會可能會安排當時擔任修復促進者的 F1 與 F2 作為本次 案件的調解委員,V2 迅速地反應「可不可以不要,上次的經驗太恐怖了!」。
【案例三】的被害人 V3 並非研究者追蹤輔導的婚暴個案,但其為 TIPVDA 量表施測結果 8 分以上之高危險個案,仍與 O3 同住,且已撤銷保護令,當日也 沒有其他的親友陪同參與共同會談,故在共同會談後隔日,研究者打電話予 V3,
追蹤 V3 的安全狀況。V3 告知研究者,共同會談結束後兩人各自離開,O3 直到 晚上 9 點才返家,渾身酒氣,一進門就對 V3 大聲咆哮「妳今天在地檢這樣搞我,
妳還有臉在這裡晃來晃去!妳出去!出去!」、「妳不是答應在地檢會說(是自己 先拿東西丟 O3),為什麼沒說?蛤,妳說啊!」V3 當下決定報警,甫拿起話筒,
O3 又是一陣痛罵「這是我家電話,妳幹嘛!妳出去!出去!」,V3 知道 O3 愛 面子、無法忍受丟臉,當機立斷到陽台大喊救命,並反擊「我明天要去 TWR 協會 和委員說,我不是自願簽(道歉函)的」,O3 果然因此大為緊張,停止大吼大叫,
悻悻然回到臥房。V3 以平靜,彷彿在講別人故事的語氣重現當晚的事發經過,
研究者越聽越驚惶,頻頻詢問 V3 是否將電話轉至修復促進者,由修復促進者重 新進行結案評估,結果反而是 V3 回過頭請研究者毋須緊張,告訴研究者剛剛說 的這些事情不是想申訴,也不想和修復促進者多談些什麼,「昨天妳在場都有看 到,委員們感覺我很弱勢,我也覺得沒必要讓委員覺得我很強悍。他們不懂我多 年來的心路歷程,沒必要讓委員知道這麼多 detail。委員一直在說要修復一個 完整的家….我為什麼會把頭髮剪短,尌是因為他會拉我的頭髮….他都會拉著我 的頭髮拖在地上,我怎麼可能關心他工作怎樣!…黃小姐妳不用擔心我啦,我們 的新家在文教區,等搬家後他再敢動手,我會直接鬧到 00 派出所,讓你顏面盡 失後我才會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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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述對於個別會談中加害人論述的解析,研究者感到不解的是,如果被 害人對於共同會談過程有這麼多的不滿,如果加害人打一開始就不認為自己有什 麼責任要負,為什麼雙方還能達成協議呢?為了解答這個疑問,研究者將觀察的 焦點轉向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中的權力結構。
第二項 會談室中,檢察官不在場的在場
研究者確定研究目標後,經論文指導教授引見,拜會當時的台南地檢署主任 檢察官,說明研究計畫並請求協助。閒談過程中,研究者好奇地詢問為什麼找不 到其他地檢署的試辦經驗分享,主任檢察官與 TWR 協會秘書長一致認為,台南 地檢署之所以能順利地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有一個重要的策略是,以 官方發函的方式提醒案件被告與被害人,案件即將進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
主任檢察官 P1 告訴研究者,「其他地檢署有的做不貣來,尌是因為讓修復促進者 打電話給當事人,結果被當作詐騙集團,尌不大想理他,很慘(笑)」。除了消除 犯罪被告與被害人的疑慮外,這份以台南地檢署名義發函的公文同時傳遞了一個 重要的訊息,案件實質上並未脫離犯罪偵查程序213,仍要回到刑事司法體系,由 檢察官作成偵查終結決定。換言之,當家庭暴力案件轉至 TWR 協會時,國家公 權力並未就此退出私領域中的暴力衝突,而是暫時退居幕後,使修復式司法參與 者無法脫離「刑事被告」與「犯罪被害人」的身分。這樣的「換軌」設計,與以 下將詳述,TWR 協會與檢察體系形成權力輸送體系的實作結果密不可分。
研究者觀察到,從家暴案件轉入 TWR 協會開始,不論修復促進者或個管員,
總會提醒加害人,萬萬不可將只是暫時隱蔽的刑事被告身分拋諸腦後,同時宣稱
「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程序」的結案內容對偵查決定具有影響力,進而使「被害
213 反應在轉介公文的內容上,會載明「請嚴守偵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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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加害人調解」成為偵查程序的延伸。對犯罪加害人而言,彷彿抓緊修復促進 者這個線頭,就能走向「沒有案底」的光明未來。以下案例的對話顯示,當犯罪 加害人態度上對於參加共同會談有些猶豫或抗拒時,修復促進者如何以「參與共 同會談有助於擺脫刑事罪名」作為說服犯罪加害人進入共同會談的誘因,於此同 時,犯罪加害人、甚至法律專業人士(律師)與修復促進者之間隱形的權力位階,
在這一來一往中,也逐漸成形。對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而言,離開了地檢署,進 入 TWR 協會,似乎仍意味著由象徵上具有權威位置之人,來管理暴力、決定衝 突如何處理,對檢察官起訴與否有顯著影響力的,是修復促進者,而非被害人自 身。
在【案例二】,結束與加害人 O2 及被害人 V2 的個別會談後,修復促進者 F1 暫定二個時間,由個管員協助詢問。個管員回覆連繫結果,其中 O2 因其辯護 律師 L1 對進入共同會談存有觸法疑慮(擔心被害人 V2 反咬,指控 O2 違反保護 令),聽從 L1 建議,傾向不參與共同會談。F1 得知後相當不滿,要個管員「跟 他說,這樣我們沒辦法幫他!」。個管員感覺有些為難,最後 F1 表示由自己打電 話通知雙方共同會談的時間,並且趁機教育個管員「妳要學貣來,我們是告知 000,不是詢問,還讓他想半天,尌跟他說地檢署只有那個時間有會談室,不是 要我們配合他的時間!」
在【案例一】,個別會談的時候,加害人 O1 告訴修復促進者他對被害人 V1 報警的想法,認為 V1 根本想找他麻煩,早已決定「自認倒楣」,最好與被害人 V1 老死不相往來,修復促進者 F2 與 F3 極力勸說,要 O1 重新考慮:
在【案例一】,個別會談的時候,加害人 O1 告訴修復促進者他對被害人 V1 報警的想法,認為 V1 根本想找他麻煩,早已決定「自認倒楣」,最好與被害人 V1 老死不相往來,修復促進者 F2 與 F3 極力勸說,要 O1 重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