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背景與公權力介入家庭領域的典範轉

第三節 修復式司法在台灣

第一項 修復式司法在我國的實施現況

2010 年 6 月,法務部研訂「推動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試行方案實 施計畫」,在暫不修法的前提下,規畫推動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簡稱 VOM)為主要模式之修復式司法方案,鼓勵 地檢署結合社區與學術單位共同規劃與實施。試行方案公布後,有八個地檢署提 出試辦計畫,並在同年 12 月開始針對特定案件類型進行試辦(參見表二-6)。觀 察第一階段參與試辦的八個地檢署所選定的適用案件類型,可發現有七個地檢署 都在試辦計畫中預留「輕微或經評估適宜」的案件型態,輕微案件111優先適用顯 然是各試辦地檢署的共識;其中有六個地檢署嘗試將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納入修復 式司法方案中112。全面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後113,新加入試辦行列的台 北地檢署與桃園地檢署也將家庭暴力定為優先適用的案件類型114,亦即現已有八

111 1995 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將輕微案件的範圍由刑法第 61 條之案件擴大為刑事訴訟 法第 376 條的案件。

112 黃蘭媖主持,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法務部委託研究報告,2011 年,

頁 314。法務部自行列表製作的「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大世紀」有提到,法務部曾邀集各地 檢署主任檢察官,針對適用案件類型召開協商會議,最後決議依各試辦機關轄內之案件實際型態 彈性擇定。請參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執行績效,法務部,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4006&ctNode=33533&mp=001(最後造訪日:2013年 4 月 17 日)。

113 法務部已於 2012 年宣告全面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114 請參見修復式司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http://www.tpc.moj.gov.tw/lp.asp?CtNode=33525&CtUnit=12774&BaseDSD=7&mp

=009

(最後造訪日:2013 年 7 月 29 日);﹤桃檢署啟動修復式司法 情、理、法修復到和解 達三贏﹥,臺灣導報,2013-04-05,

http://tw.myblog.yahoo.com/hz7369/article?mid=24188

48

個地檢署將家庭暴力列入修復式程序應用的犯罪類型。

表格二-6 優先適用「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案件類型

宜蘭 苗栗 澎湖 台中 士林 板橋 台南 高雄 刑訴 376 條所定

各罪

(有被害人者)

v v v v

普通傷害 v v v v

重傷害或 過失致死

v v v v v

(車禍 案件)

家庭暴力 v v v v v(家庭成員間

刑事案件)

v

少年犯罪 v v v

資料來源:法務部委託研究報告

根據法務部委託學者製作的研究報告,截至 2011 年 6 月底,全國進入修復 式司法程序的案件共 128 件,集中在台中、台南與高雄三個試辦地檢署(參見表 二-7),其中高達 8 成的案件(100 件)為偵查中案件,執行中案件(16 件)與 保護管束中的案件(2 件)加總僅占 2 成。報告指出,絕大多數參與「修復式司 法試行方案」的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偵查終結前進行協談,修復式司法程序被 納入緩起訴制度的一環。115

(最後造訪日:2013 年 7 月 29 日)。

115 黃蘭媖主持,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法務部委託研究報告,2011 年,

頁 320。

49

表格二-7 進入「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之案件統計

台中 台南 高雄 苗栗 士林 宜蘭 澎湖 板橋 28 28 26 14 12 8 7 5 資料來源:法務部委託研究報告

另外,根據法務部所統整各地檢署試辦修復式司法時製作的統計量表,截至 2013 年 1 月底止,在 409 件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有 164 件進入 對話,其中有 75%(123 件)的案件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後達成協議116

第二項 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之刑事政策背景

與第二節中作為分析對象的「家庭暴力」相同,「修復式司法」這個詞也是 來自英美的舶來品。修復式司法為何被引入台灣?那塊供作修復式司法制度生根 的空間在哪裡?由國家主導推動的修復式司法是否衝擊既有的刑罰體系?欲對 修復式司法在台灣的現況予以脈絡化的理解,不能忽視這些問題。

第一款 刑事司法體系內的修復式司法方案

根據法務部的內部會議紀錄與外部官方論述,「柔性司法」與「被害人保護」

是法務部引入修式司法所欲達成的刑事政策目標。前者期待刑事司法體系與其他 專業領域共同構築一個綿密細緻的糾紛解決網絡,擺脫傳統「強制性、權威性、

陽剛性」之性格,以重建刑事司法公信力117;後者則期待犯罪被害人「有參與處

116 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執行績效,法務部,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4006&ctNode=33533&mp=001(最後造訪日:2013 年 4 月 17 日)。

117 黎翠蓮,三十而立,蓄勢飛揚—司法保護三十年,法務通訊第 2500 期、第 2501 期,2010 年 7 月。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稱「柔性」不同於許春金於「人本犯罪學」一書中所強調關照加害 人與被害人雙方的需求,而是與跨專業的概念密不可分,強調關於犯罪的處理,除了司法人員外,

藉由納入社會工作者、諮商輔導者、教育工作者等其他專業,產出更柔性的計畫與思考方式。

50

理犯罪程序的權利」118、在修復式司法程序中能「導引自我情感復原的能量」119, 最終能「化解與加害人之間的仇恨感」120

當修復式司法由國家(主導犯罪處理政策走向的法務部)推動,除了影響修 復式司法透過上而下的模式在我國實踐,國家公權力在犯罪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地位仍顛撲不破,至多退位至輔助者的角色。換言之,由法務部主導推動的修復 式司法,最關心的是當「犯罪」(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發生後,握有最大犯罪 處理權力的國家如何透過與其他專業合作,伸出一隻溫暖的手,幫助犯罪被害人 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並打造一個專業而富有人性的「刑事司法體系」形 象。 因此,法務部規畫修復式司法程序時,一再強調以不修法為前提:適用修 復式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其原有之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等程序仍併同 進行;此外,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所做的陳述與協議沒有 拘束檢察官與獄方的效力,僅供偵查終結處分、起訴時量刑建議與假釋陳報之參 考。121

很顯然地,法務部打算透過一個性質上屬於體制內改革方案的「修復式司法 試行方案」來達成前述「柔性司法」與「被害人保護」兩大目標。學者指出,

此種「舊瓶裝新酒」、融入刑事司法體系後從內部改變既有運作邏輯(由應報思 維轉向修復思維)的方式,是推行修復式司法理念的可行做法122。在我國的刑事 司法制度中,被認為足以作為承載並發揮修復式司法理念的平台,有緩起訴123、 刑事調解124與社區處遇125,其中緩起訴正是修復式司法在我國實踐最常見的配搭

118 請參見法務部頒布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119 整合修復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因犯罪造成的破裂關係,推動修復式正義以愛與原諒化解衝突對 立—法務部於北一女校園首映回家紀錄片,法務通訊第 2461 期,2009 年 10 月。

120 請參見 97.5.22 法務部第 1157 次部務會報。

121 請參見【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法務部網頁,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4016&ctNode=33533&mp=001(最後造訪日:2013 年 4 月 16 日)。

122 許春金、陳玉書、游伊君、柯雨瑞、呂宜芬&胡軒懷,從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緩起訴受處分 人修復性影響因素之研究,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7 期,2006 年 9 月,頁 153。

123 呂宜芬,我國修復式正義實踐途徑之研究--以緩起訴處分之酒醉駕車者為探討對象,國立臺 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124 夏化祥,具修復式正義內涵之刑案調解研究,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51

制度。為什麼緩起訴制度能夠成為修復式司法理念生根的土壤?學者主張的理由 是,檢察官作成緩起訴時,依法得命被告履行的事項126可促成被告主動修補其與 被害人、其與社區間破裂的關係,與修復式司法的精神不謀而合127

推敲學者的主張,緩起訴制度所能彰顯的修復式司法理念,似乎只有「被害 人保護」一項。那麼,「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與重拾社會大眾對既有犯罪處理 機制的信賴此一目標達成的關連性究竟為何?這個問題就涉及到,在我國的刑事 司法體系對修復式司法仍相當陌生時,緩起訴制度在既有刑事政策的定位。

第二款 修復式司法方案:緩起訴制度的利多消息

文獻指出,自二十世紀末以降,執政當局診斷向來的犯罪因應策略存在著「未 能有效抑制犯罪」、「司法資源無法有效利用」、「監獄過度負荷」等弊病,「寬嚴 並進的刑事政策」在 1999 年的《法務部檢討暨改進當前刑事政策研究小組研究 資料彙編》順勢被提出。所謂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強調區分「輕」、「重」二種 犯罪類型,給予不同的處理方式。針對輕微或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國家應自我 抑制刑罰權的行使,立法層面上應考慮去犯罪化,執行上鼓勵運用轉向措施及社 區內處遇,降低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者的標籤化效果,加速其社會復歸;另方面,

針對重大犯罪或危險性極高的犯罪者,應從重量刑並考慮防禦性的措施,以有效

125 佘青樺,從修復式正義理論構築我國社區處遇制度(一),法務通訊第 2573 期,2011 年,頁 4-5;從修復式正義理論構築我國社區處遇制度(二),法務通訊第 2574 期,2011 年,頁 3-4。

126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 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