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章節安排
第四節 章節安排
本章緒論後,第二章將詳述家庭暴力被害人與修復式司法各自與現行刑事司 法體系的互動關係,以及修復式司法外,同時向家暴被害人席捲而來之家庭糾紛 解決典範變遷的浪潮,以鋪陳一個以全國為範疇的背景。第二章大致分為三個部 分,首先將透過官方統計數據呈現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多大程度成為家庭暴力被害
涉及我國反婚暴運動參與者的運動策略運用。請參閱林芝立,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家庭暴力防 治法立法過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49 舉例而言,手足暴力與老人虐待不會如親密暴力一般,被理解為在權力不對等的親密關係中,
男性對女性展示控制行為。反應在統計數據上,親密伴侶暴力的受害人有 7 成以上是女性;在其 他暴力類型,男女所占比例相當;在兒虐案件,男性被害人的數量甚至超越女性。
50 使用「親密伴侶暴力」一詞的理由在於,單以「婚姻暴力」為討論對象將排除不受國家認可,
但親密程度與夫妻無異的關係類型,如同性戀伴侶或同居異性戀伴侶;另方面,婚姻與家庭做為 社會制度一環,因婚姻所創設的婚姻關係在刑事法規範中可能因此做為創設或排除刑罰的事由,
或因此使當事人負有一定的程序協力義務(如配偶間強制性交屬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
51 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大事記,法務部網站,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4006&ctNode=33533&mp=001 (最後造訪日:201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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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要的求助對象,並爬梳我國的反婚暴運動史,說明阻礙家庭暴力被害人使用 刑事救濟手段的因素為何;第二部分說明修復式司法為何被法務部引入台灣,以 及修復式司法在台灣的實踐現況,由於修復式司法在台灣的實踐最常與緩起訴制 度結合,這部分論述的重心會放在修復式司法與寬容刑事政策的交會與合流;第 三部分主要的討論對象是司法院提倡家事調解的論述建構,之所以獨立闢一節介 紹我國家事調解的理由在於,不論在刑事政策領域或家事事件領域,「非正式司 法處遇」都是當前最流行的家庭衝突處理策略,而且背後的推手都是國家,同時 也有許多民間婦女團體參與其中。
第三章是修復式司法在台南地區的實踐現況,主要描述作為研究對象的個案。
本章共分三節,分別對應第二章有關「修復式司法應用於家庭暴力犯罪」的現狀 鋪陳。第一節揭示台南地檢署與 TWR 協會的合作契機,以及身兼犯罪偵查機關 與修復式程序啟動者的台南地檢署如何在刑事司法體系內,創造一個非正式、去 法律化的「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實作空間;第二節旨在描述「修復式司法試行 方案」在台南的執行規畫與實施概況。最後,在試辦計畫中扮演關鍵角色之修復 促進者,多數已由台南地方法院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協助法院進行家事事件的 調解程序,他們對於訴訟外紛爭解決的策略並不陌生。第三節將簡要說明家事調 解在台南的推動現況,以及 TWR 協會與家事調解的淵源,以作為其後章節詮釋 修復促進者回應家庭暴力的背景因素。
在第四章,研究者將嘗試回答問題意識中第一個提問,由「相互建構而成的 修復式司法理念」、「修復促進者與其他程序參與者的角色扮演」兩個視角切入,
再現修復式司法在「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階段的實踐樣貌,並以刑事司法體系 內的修復式方案、方案執行者所處社會位置等結構性因素解釋執行者的態度與行 為,藉以點出第二、三章所鋪陳的背景對於實踐有何影響。
第五章接續第四章的個案研究,並嘗試回答問題意識中第二個提問。本章將 由 TWR 協會與其他婦運工作者針對「被害人保護」的論述競逐出發,首先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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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觀察台南地檢署的修復式司法參與者如何思考「維護被害人安全」與「發展 被害人自主」這二層次的被害人保護議題,並反應在修復式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具 體行動,而這些行動將引發怎樣的結果,並進一步分析,這些結果如何被理解;
其次在第二節探究,如果反婚暴運動的終極目標在於改變女性從屬、被支配而受 暴的情況,修復式司法是否能比既有的起訴方式更能達成此目的?並且進一步追 問,受暴婦女權益倡議者有關「權力位置落差」的關懷,對「自主建立對話溝通 平台」之修復式司法實作目標達成為什麼是重要的?
第六章是結論。研究者將回顧本文對台南地區的修復式司法實踐所做的考察,
指出這個個案對於反婚暴運動論述與修復式司法倡議論述提供什麼樣的反饋。最 後,對於本文未能處理的問題,以及後續可能發展的研究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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