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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變更設計管理計畫書編訂依據與內容大綱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156-162)

第五章 個案研究

5.8 營建工程變更導入構型管理系統可行性討論

5.9.1 個案變更設計管理計畫書編訂依據與內容大綱

主辦、主管機關及專案特性,提出「A 專案新建工程營建管理--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計畫」,其內容如 5.9.1 節所述。

二、 建立系統稽核作業:其目的第一是確保所有的變更設需求與作 業,都透過系統的過程詳實管辦;第二是確認管理系統是按照當 初所設計的期望而運作,進一步發現缺失;第三是確保管理系統 的運作可以達成預劃的目標。簡言之,稽核是在確保系統的有效 性(包括效率與效果)。根據第 4.6 節「變更設計管理系統稽核」,

就是將管理過程所產生的各種執行資訊,回饋予專案團隊的管理 階層(或其它外界專業單位),並對於該管理過程之效率及效果作 稽核,俾確保管理系統的效率及有效性,並及早發現管理系統的 缺失,以求持續改進。本研究為「A 工程專案」所擬「變更設計 管理系統稽核」內容說明如 5.9.2 節所述。

5.9.1 個案變更設計管理計畫書編訂依據與內容大綱

表5.32 變更設計管理計畫書內容大綱

1 前言 5 構型辨識

1.1 目的 5.1 專案基準

1.2 適用範圍 5.2 專案基準文件管理系統 1.3 名詞定義 6 構型審查與查證

1.4 構型分類 6.1 權責劃分 1.5 使用方法 6.2 變更需求研討

2 參考文件 6.3 變更審查 2.1 設計依據 7 管制與回饋 2.2 規範 7.1 管制過程 2.3 圖說 7.2 整合變更管制 2.4 契約標單 7.3 資訊回饋

2.5 其他 8 變更設計管理系統稽核

3 構型管理組織 8.1 系統稽核作業規劃 3.1 專案團隊組織 8.2 系統稽核作業執行 3.2 構型管制組織 8.3 系統稽核作業文件紀錄

4 構型管理流程

【註:依據本研究 4.2 節「變更設計管理計畫的擬定」之內容編列。】

三、 「A 工程專案」變更設計管理組織

本研究於第四章即明言:「構型管理須按明確的責任、足夠的獨立 性與權力予以組織,以達成所需之構型管理目標。」又 PMBOK 述明,

若專案組織較為龐大時,可視情況組成多層級之「構型管理委員會」

[11],故「A 工程專案」之構型管理委員會計由:「營建管理(PCM)圖 說疑義研討會、業主(地區處)圖說疑義研討會、變更設計管制會、業主 (主辦機關)變更設計說明會」所組成,架構如下圖 5.13 所示。

圖5.13 「A 工程專案」變更設計管理委員會組織圖

【註:符合本研究 4.2 節「變更設計管理計畫」之「三、構型管理組織」,以及 4.4.1 節「各單位審查權責之劃分」之內容】

四、 變更設計管理委員會中之會議權責

隨著變更設計與契約價金增減的情況不同時,本案之核定權責亦 有所不同,分述如後。

(一) 屬於圖說、規範、標單釋疑,經監造確認、設計單位解釋、PCM 同意後,不涉及契約價金的增減、不影響設計原意與功能效益,不

(二) 經圖說、規範、標單釋疑後,需辦理變更設計而不涉加減帳者,由 主辦機關地區處依權責核定,,轉呈上級機關備查。

(三) 變更設計僅涉及減帳,或經加減帳後之淨減帳者,則由主辦機關依 權責核定,轉呈上級機關備查。

(四) 變更設計涉及加帳者,由主管機關核定。

變更設計管理委員會各會議權責說明如下圖 5.14 所示。

圖5.14 變更設計管理委員會權責說明圖

【註:符合本研究 4.2 節「變更設計管理計畫」之「三、構型管理組織」,以及 4.4.1 節「各單位審查權責之劃分」之內容】

五、 變更設計管理流程

以「變更管理流程」為核心,配合「變更設計管理委員會」計分 為「PCM 圖說疑義研討會」、「業主(地區處) 圖說疑義研討會」、「變更 設計管制會」、「業主變更設計說明會」、「主管機關核定」等,其所需 辦理過程中所需要的基本文件,以及各個流程辦理過程的說明,皆繪 製如下圖 5.15「A 工程專案」變更設計管理流程。

圖5.15 「A 工程專案」變更設計管理流程

六、 「A 工程專案」變更設計管理流程之權責劃分表

變更設計管理流程之權責區分定義如下,劃分表如表 5.33 所示。

(一) 核定:視業務性質會辦相關單位審查後正式函文核定。

(二) 備查:免會辦審查之知悉性業務。

(三) 複審:執行再審查工作。

(四) 實質審查:實際執行審查工作,負審查責任。

(五) 主辦:主辦業務相關工作,提出相關成果。

(六) 協辦:協助主辦單位辦理相關業務。

表5.33 變更設計管理流程之權責劃分表

工作內容 業主 營管 設計 監造 承商 備註 一 變更設計

需求提議 備查 核定 實 質 審查

實 質

審查 主辦 需求由承商提 出時

二 變更設計

需求提議 備查 核定 主辦 主辦 協辦 需求由設計監 造提出時 三 現地會勘 協辦 協辦 協辦 主辦 協辦

四 變更設計

提案資料 核定 複審 實 質 審查

實 質

審查 主辦 變更設計資料 由承商提出時 五 變更設計

工作計畫 核定 實質

審查 主辦 主辦 協辦

變更設計資料 由設計監造提 出時

六 變更設計

申請書 核定 實質

審查 主辦 主辦 協辦 七 變更設計

議價作業 主辦 協辦 協辦 協辦 主辦 八 變更設計

簽約作業 主辦 協辦 協辦 協辦 主辦 九 更新執行

變更契約 備查 複查 實 質 審查

實 質

審查 主辦

【註:依據本研究 4.2 節「三、構型管理組織之(三)」,以及 4.4.1 節「各單位審查 權責之劃分」建立】

5.9.2 個案營建工程變更設計管理模式之管理系統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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