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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模式與個案實際管理過程比較後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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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案研究

5.8 營建工程變更導入構型管理系統可行性討論

5.8.4 管理系統、模式與個案實際管理過程比較後檢討分析

表5.31 個案變更設計管理過程與理論、模式之比較

構型管理系統【註 1】 本研究建議管理模式【註 2】 個案管理過程【註 3】

階段 工作內容 階段 工作內容 階段 工作內容 構型

管理 規劃

構型管理之組織 變更設計管理計畫的擬定 未特訂定之 溝通與協調

無 無

訓練 構型

辨識

專案文件 變更設 計之辨 識

專案基準 未 特 別 命 名

個案專案基準

文件資訊結構 文件管理系統 三階管理文件

構型項目辨識 文件編碼系統

編碼系統

構型 變更 管制

變更管理過程 變更設 計之審 查

l 各單位審查權 責之劃分

個 案 變 更 設 計 管 理 組 織、權責劃分及其管理 流程

變更管理管制

評估與核准 l 工程變更設計

需求研討 l 變更設計審查

過程

個 案 變 更 設 計 之 審 查 與 查證

l PCM 圖說疑 義研討會 l 實質審查 查證與認可 變更設計之查證 l 業主圖研會

l 變 更 設 計 說 明會

執行、結案 編訂變更工作計畫、議

價簽約

構型 現況 彙整

構型文件資料庫 變更設 計管制 與回饋

併入構型辨識之 文件管理系統

個 案 變 更 設 計 之 管 制 會 議

電子文件管理系 統架構

構型現況報告 ( 評 估 指 標 系 統、標桿學習、

績效評估)

l 變更設計過程 之管制

l 整合變更管制 系統

l 變更設計資訊 回饋

l 個 案 變 更 設 計管制會 l 工 程 契 約 執

行管制會議 l 業主圖研會 l 變 更 設 計 說 構型 明會

查證 與 稽核

構型查證 變更設 計管理 系統稽 核

併入審查階段變 更設計之查證 構型管理系統稽

管理系統稽核作 業規劃、執行、

紀錄

無 無

查證與稽核作業 無 無

註 1:係依「構型管理系統」之內容、架構表列。

註 2:「營建工程變更設計管理模式」係為本研究所建議採用之管理模式,其源自

「構型管理系統」之理論架構,並參據營建工程特性修改而得。

註 3:為本研究於個案研究中,實際觀察彙整出之變更設計管理內容。

三、 在研究個案變更設計管理的過程之中,有一個最終且重要的階 段,即承商與業主的「議價、簽約」。由於工程承攬的契約約束存 在,故任何變更設計之案件,理應待承商與業主簽約完成後方可 執行,不似其它產業於變更完成後即算管制結束。因此,在構型 管理系統之中,僅在第二章 IPMA 構型管理基本流程中述及「更 新 計 畫及 合約 並執 行」,以 及第 三章 「 變更 管理 過程 (Change Management Process)」中羅列「結案」過程。本研究認為在營建 工程變更設計管理之中,「議價、簽約」是一極為重要的里程碑,

故於第四章「變更設計資訊回饋」乙節,本研究即提出「契約變 更」之管理要項,以確實掌握變更設計辦理結果,以利承商順利 依變更結果施作、估驗、計價,以利各級監、管單位執行督導作 業,以完備工務行政程序。

四、 探討個案執行現況及客觀條件後,本研究認為未來應用所提管理 模式之際,主要會有四個影響因素,分述如下。

(一) 變更權責不明:公共工程變更設計涉及法律責任,各權責單位自 會嚴加釐清是否屬業內權責範圍,甚至推委以避避日後查察,而 使用管理模式中之「評估與核准」機制,致使於研討權責歸屬時 曠日廢時。建議可參照本本研究規劃變更階段之建議,明定專責 專人管制,以明事權,並管控時程。

(二) 構型現況彙整的較不具即時性:由於 PMBOK 中有關「構型現況 彙整」的內容包括建立文件資料庫、評估指標與績效評估、標桿 學習等,對於初步導入者實有困難,建議導入者在擬定「構型管 理計畫」之際,可依據本研究「管制與回饋」的內容規劃之,重 點包括變更過程的管制、整合變更的管制以及資訊回饋的方式,

以降低導入初期之門檻,以迅速得到管理之成效。再者,工程變

更設計所需時間往往較長,且現場施工涉及契約規範之限定,在 未完成程序之前,構型現況無法隨著變更辦理過程而即時更新。

因此,個案在管理之際應增加「進行中(in progress)」之構型項目 狀態監控功能,使尚未完成核定之變更項目亦能獲得監控。

(三) 回饋功能不彰:工程專案有其獨特性,沒有任兩工程專案是完全 相同;另工程專案具有契約行為,非經變更應依約定方式完成標 的,爰此兩點特性,變更過程中所得之回饋資訊,難以應用於該 專案之中,只能從管理技術方面加以精進,提早發掘潛伏於專案 中之變更需求,以適當之方式儘速解決。故專案規劃設計階段應 詳加參考其它專案執行經驗。

(四) 工程具有契約行為的限制:「工程專案非經變更應依約定方式完成 標的」,而因應變更而產生的法令、規範嚴格,不似其它產業可能 為完成標的,而採用「試誤法」的方式持續不斷地變更構型,進 而找到最適化的答案。因此在管理模式之「核准」與「查證」的 階段,工程較其它產業之要求可能高出許多,這樣的現象將更深 化「評估」階段的重要性,也間接說明了營建工程專案確實是需 要系統化的構型管理,以完備各項法令、規範的要求。

5.9 個案工程變更設計管理之改進建議

一、 明訂構型管理計畫,強化規劃過程:專案於執行前,應依專案管 理計畫建立「構型管理計畫」,其中包括「前言(目的、範圍、名 詞定義和適用性等)、參考文件(依據、規範、圖說、契約標單)、

構型管理組織的功能與權責、構型管理的流程(辨識、審查、核 準)、構型管理的管制功能、資料管理、稽核作業。」根據第 4.2 節「變更設計管理計畫的擬定」,本研究配合「A 工程專案」之

主辦、主管機關及專案特性,提出「A 專案新建工程營建管理--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計畫」,其內容如 5.9.1 節所述。

二、 建立系統稽核作業:其目的第一是確保所有的變更設需求與作 業,都透過系統的過程詳實管辦;第二是確認管理系統是按照當 初所設計的期望而運作,進一步發現缺失;第三是確保管理系統 的運作可以達成預劃的目標。簡言之,稽核是在確保系統的有效 性(包括效率與效果)。根據第 4.6 節「變更設計管理系統稽核」,

就是將管理過程所產生的各種執行資訊,回饋予專案團隊的管理 階層(或其它外界專業單位),並對於該管理過程之效率及效果作 稽核,俾確保管理系統的效率及有效性,並及早發現管理系統的 缺失,以求持續改進。本研究為「A 工程專案」所擬「變更設計 管理系統稽核」內容說明如 5.9.2 節所述。

5.9.1 個案變更設計管理計畫書編訂依據與內容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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