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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設計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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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營建工程變更設計管理模式之建立

4.4 變更設計之審查

圖4.6 文件管理系統的要求

資料來源:[11]&本研究繪製

表4.1 變更設計權責劃分表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管機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設計/監造廠商 施工廠商 契約文件

工程圖說 國家標準 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評鑑作業手冊

施 工 中 施 工 廠商:履約施 工、施工管理 施 工 中 監 造 廠商:依據監 造 計 畫 對 工 程 興 建 進 行 連 續 性 監 督 與查證

契約變更(含 設計變更)有 關事宜

依加帳金額及減帳 絕對值合計之累計 金 額 是 否 達 到 公 告、查核金額,而 依採購法採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2 項監辦規 定。

辦理結果之相關文 件送視各機關規定 送上級機關備查。

備案會簽 備案會簽 (無則免)

實質審查 核定

便利工作度調整原 設計,不涉數量、

金額之變更及工期 展延,由其提報。

備案會簽 備案會簽 (無則免)

因應現場施工技術 上之需要,設計圖 不足時,由設計監 造單位提報。

依變更結果 及時憑辦

核定 複審查證

(無則免)

設計監造單位基於 原設計有不妥或技 術上有新的訴求,

由其提報。

依變更結果 及時憑辦

機關基於特殊考量或調整契約範圍及 相關書圖時,通知設計監造單位就變更 範圍、工程標別、估計費用、設計圖作 業期程及預估工期影響分析後,確認現 場是否變更,由主辦單位提報。

分析評估 依變更結果 及時憑辦

4.4.2 工程變更設計需求研討

工程於執行施工階段之變更設計需求的產生,大抵可分為四類,

其變更設計之基本流程及內容說明如下表 4.2 所示。

表4.2 變更設計辦理流程一覽表

項次 說明 辦理流程

一 承包商為便利工 作調整原設計相 關部位,而不涉 及數量、金額之 變更及工期展延 情節。

二 設計監造單位為 因應現場施工技 術需要,設計圖 不足以實現原設 計時,而指示承 包商即時現場修 正。

三 設計監造單位基 於原設計有不妥 或技術上有新的 訴求,主動提出 辦理圖說或內容 之設計變更

設計監造提議

主辦機關、設計監造 單位及承攬廠商會勘

機關或上級核準

設計監造單位定期彙辦 承包商及時憑辦

四 主辦機關基於特 殊考量變更,通 知設計監造就變 更內容及其影響 予以分析後,確 認現場是否變更

4.4.3 變更設計審查過程

一、 變更設計審查基本注意事項

變更設計審查是一連串的過程,其目的在確保專案構型變更過程 中,符合專案其它構面之考量,故審查過程至少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顧及利益相關者的立場:

(二) 評估並紀錄變更設計對專案成本、時程與品質等的影響;

(三) 由特定指派之訓練合格人員進行評估變更的影響;

(四) 記錄變更審查後的建議與核定事項;

(五) 變更設計的結果是經由專案團隊之間協調而達成的。

二、 變更設計提案基本資料 (一) 變更理由

(二) 變更內容

(三) 工程費增減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表(初步之經費概算) (四) 變更設計草圖

(五) 工程數量及材料計算表

(六) 對進度影響分析(修正之施工進度表) (七) 會勘紀錄(如必要時)

三、 變更設計審查要點 (一) 專案基準的版本。

(二) 法規要求相關的項目,例如:技術法規、安衛法規、國家標準等。

(三) 紀錄(records),例如:各式會議紀、協議事項、承諾事項等。

(四) 其它正式文件(documents)

(五) 實體基準(Physical Baseline),例如:外觀、尺寸、形狀、觸感等。

(六) 功能基準(Functional Baseline),例如:速度、耐久性、防火性、隔 音性、耐震性、水密性、整體功性等。

(七) 必須傳達給承攬廠商的構型控制項目、訊息,例如:影響成本、

進度、品質要求之控制項目資訊。

(八) 對於現階段有影響的構型控制項目,例如:會造成停工、滯工、

增加成本、展期之控制項目資訊。

(九) 對專案目標達程度有重大影響的構型控制項目,例如:停工、增 加成本之控制項目資訊。

(十) 變更需求的說明:該說明應該具備正確性、可行性、必要性、優 先順序、清晰明確,以及能夠被重複驗證。

(十一) 變更需求規格的說明:該說明應該具備完整性、一致性、可修 改和可追蹤之特點。

(十二) 變更設計審查過程所需各式表格(forms)、文件齊備。

4.4.4 變更設計之查證

依我國國家標準 CNS 14238 Z4054「品管管理—形態管理指導綱要 (Quality management—Guidelines for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 [21]」之 第 3.2 節「構型稽核」係指「決定構型項目是否符合其構型文件所作之 檢查。」;第 7.4.4 節「變更之實施與查證」敘述(略以):「目的在確認 變更經正式認可,且已有適當的後續措施處理其影響,並已確實執 行」;第 8 節「構型管理系統稽核」係指「按組織的書面程序實施,其 目的在於查證構型管理系統之有效性,且能符合規定的要求;決定所 應用的構型管理實務是否符合個別構型管理計畫中所述程序。」本研 究為避免名詞之誤用,特將「構型稽核」與「查證」歸類為「變更設 計之查證」,以便與「系統稽核」一詞作為區別。

變更設計之審查可能持續性地在專案團隊中發生,其中主辦機關 與主管機關可能會參與,亦可能從未曾參與其審查過程,而是採事後

變更設計之查證作業可以分為「變更設計需求查證(包含功能性查證、

物理性查證)」、「變更設計程序查證」及「執行查證」三項,說明如後。

一、 變更設計需求查證

依本研究第 2 章文獻回顧之 2.3.2 節「表 2.5 工程變更設計的原因」

可得知,變更設計需求的產生來源有諸多種類,概分為:「規劃設計、

地質因素、安全考量、災害災變、法令修改、決策變更、接管需要、

人民陳情、契約文件、其他」共計 9 種,惟不論變更設計之初衷為何,

其變更後之結果應要能滿足期初之需求,方屬適當之變更設計。「滿足 變更需求」是查證重點之一,而「剔除魚目混珠」都亦是另一查證重 點。工程於執行施工階段,遇到多種且零星的變更需求在所難免,然 若是因為施工錯誤、施工者規劃不當、施工者應注意而未注意、刻意 變更等情況,都不應當為主辦機關所辦理之變更理由,故應詳實查證 之。為達到上述之目的,變更設計需求查證應分為「功能性查證」、「物 理性查證」。

二、 變更設計程序查證

專案管理計畫、專案範圍說明書以及其他專案基準,必須透過專 案團隊不斷地管理、管制各種構型變更才能得以維持其一致性,因此 在構型管理模式就必須明確規定變更應有的辦理過程,包括審查者的 角色與責任。由此可知一項正當的變更事項,仍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 與把關過程,方才能進一步更新專案基準,以期能順利的完成專案目 標。因此「變更設計程序查證」的目的,即在確認每一項變更需求、

請求都是在完整的審查過程中達到協議,進而形成決策提供承攬廠商 據以施作。

三、 執行查證

目的在確認變更經正式認可,且已有適當的後續措施處理其影

響,並已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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