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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健康保險概論

第一節 健康保險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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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健康保險概論

有鑑於我國人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需求逐年提升,然伴隨著商業 健康保險的新契約保件逐年提升,理賠爭議亦是層出不窮,惟在發現 現存商業健康保險條款解釋爭議具體內容為何前,應先認識我國商業 健康保險的定義與其性質,藉由了解健康保險所移轉風險的特色及評 估其保險成本的特殊性,進一步瞭解到被保險人投保的目的及保險人 在衡量健康保險損失率的難處,此外一併介紹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的歷史背景,從中了解到商業健康保險對我國國民健康所扮演的角 色,而商業健康保險的商品類型亦隨著人民需求的提升,市面上無論 是定期險、終身險、費用填補型、定額、重大疾病險等類型,以滿足 人民對醫療品質的追求。

第一節 健康保險之定義

健康保險之目的,係為彌補被保險人因不良健康事故所致之損 害。換言之,只被保險人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及因而不能工 作所致之損失,由保險人負責給付或補償之保險。保險法第一二五條 就健康保險為定義性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 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項 疾病

健康保險主要即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所導致的損失,是以關於健 康險所承保的疾病,通常需具備三個要件,茲述如下9

9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立論與實務,頁293-300,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年9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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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須為內部之原因

疾病的發生需由人身內部原因所引起,若顯然由於外來劇烈之原 因者,則為傷害而非疾病。疾病之原因或有來自於人體外部者,例如 所受細菌傳染而得病。但必於體內經一相當時期的醞釀,然後形成疾 病引發身心上的不適與痛苦,始得為健康保險之疾病10

第二款 非由於先天性之原因

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均來自人體外部,且屬於促發性之原因;相 反地,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則多來自人體內部,且屬於潛伏性之原因

11。又,疾病的發生需於保險契約效力存續的期間內,易言之,先天 就存在身體上的缺陷,如耳聾、目盲、內臟位置異常等…,皆不為健 康險所保障。

第三款 須屬偶發性之原因

人生以健康為常態,健康保險的疾病,須屬偶然性原因發生者始 可。因自然現象之年老、衰弱及退化等,因非屬偶然性原因發生者,

亦不得列為健康保險之疾病。換言之,疾病的發生除須於保險契約效 力存續的期間內之外,尚須由於偶發之原因,若須由於偶發之原因,

若為人生過程中的生理現象,如年老或衰弱等常須注射補劑,以維持 健康者,及非屬疾病,蓋此僅為人體器官性能由於長期之原因自然的 折損現象,非由於偶發之因素所導致。

10袁宗蔚,保險學,頁703-704,三民,1998年,增訂34版。

11林群弼,保險法論,頁615,三民,2003年,增訂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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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司法實務上常以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由內部發生或外 部引致,而區分成健康保險或意外保險之承保範圍。意外保險之傷害 需由外界原因直接發生,且被保險人之損害需因意外事故所致。而健 康保險之疾病,係由內部原因間接所引起,縱由外來原因所引起,亦 必須於身體內部經相當時間之醞釀,然後形成而為疾病。

第二項 分娩

分娩者,指胎兒脫離母體的狀態,從而健康險所承保者為因懷孕 生育之原因,致被保險人健康失常而生之損失,上述意義的分娩不以 活產為限,及變為死產或流產也包括在內。是以,健康保險之分娩係 指因分娩而導致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態失常而言。例如:因生育、檢 查、保胎及預防疾病等目的所支出之費用。分娩只有女性被保險有 之,男性被保險人配偶生育時,雖於社會保險有生育費用津貼,但於 商業性健康險男性被保險人則不得以其配偶之分娩為由主張保險給 付。

第三項 因疾病、分娩所致殘廢、死亡

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除了疾病、分娩外,尚包括因疾病或分娩所 致殘廢、死亡。易言之,此等殘廢、死亡非直接的保險事故,僅為疾 病或分娩所致的結果。是以,殘廢或死亡須與疾病或分娩間具備因果 關係時,保險人使須就此殘廢或死亡負責。例如:因疾病所致之失明 及殘廢。換言之,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之責任為:1.因疾病所致之殘 廢或死亡 2.因分娩所致之殘廢或死亡12

12林群弼,保險法論,頁616,三民書局,2003年,增訂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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