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美國商業健康保險條款解釋爭議

第三節 美國保險契約條款解釋方法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Managed Care),HMOs 的運作方式,就是整合醫療財務機構(如健保 公司或組織)與醫療提供者(醫師及醫院),運用一定的財務經費,去 照顧一群人的健康並提供必要的醫療,並共同承擔財務風險。Managed care 有六種較典型的模式,其中 HMOs 有三種:staff model HMO、

group model HMO、與 network/IPA model HMO。

Staff Model HMO 就是像 Kaiser Permanente 基金會這種有自己的醫 院及受薪醫師的 HMO,是屬於封閉型的醫療服務體系,登記的保戶的 就醫完全在這個體系之內。Group Model HMO 也是一種封閉型的醫療 服務體系,只是他沒有自己聘雇的醫師,而是透過與一群包含一般照 護與各專科醫師的醫師或團體簽約,由這群醫師團體為其登記的保戶 提供醫療照護,這群醫師團體只能為這個 Group-model HMO 服務,不 可再與其他 HMO 簽約或看自己額外的病人95

換言之,本文以為分析美國健康保險提供者、醫療照護體系,兩 者間的關係應該是非常緊密的,因為被保險人購買某家醫療保險提供 者的健康保險,多數須在該醫療保險提供者指定或受雇的醫療院所接 受治療。

第三節 美國保險契約條款解釋方法

第一項 適用解釋方法的步驟

當保單條款發生疑義時,法院會儘量透過不同之解釋方法來保障

95資料來源 https://pcms.plansource.com/entities/18315/pub_nodes/16066 (最後瀏覽日 100/07/23 );

http://thchou.blogspot.com/2008/03/3-hmos-managed-care.html 最後瀏覽 日 100/07/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被保險人。於解釋時,法院常依循下列原則96

一、先就保單條款之文字加以審查,判斷其是否具有疑義。

二、依照契約整體之用語,探求特殊條款中當事人之真意。

三、保單疑義所生之利益,解釋上應歸屬被保險人,此即所謂「疑義 利益歸諸被保險人」原則。惟必須在適用其他方法後而無法合理解釋 時,方可依一般合理標準作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綜上所述,唯有保單條款文字含義不明、出現解釋上的爭議時,

法官始可利用其職權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換言之,倘若條款 文義清楚、沒有爭議,則法院便必須依照文義解釋方法適用該條款。

但因為以下幾點理由97,在保單條款文字清楚的情形下,法院有 權做出偏袒被保險人的解釋,美國司法實務上以合理期待原則稱之。

壹、保單內容通常由較為冗長、複雜的文字所組成,保險人亦知悉,

保單持有人通常不會仔細地閱讀與研究。

貳、在大多數的保險交易過程中,保險契約成立前,購買人根本無從 審閱保險單之內容。

參、當有必要保障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時,如果仍容許保險人主張保 單之限制事項,將構成違反良知(Unconscious)或不公平(Unfair)

96William Mark Lashner, A Common Law Alternative to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57 N.Y.U. L. Rev.

1175 (1982).

97 Keeton & Widiss,Insurance Law, Robert E.Keeton and Alan

I.Widiss ,Insurance Law-A Guide to Fundamental Principles, Legal Doctrines, and Commercial Practices 627 (198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之情況。

肆、雖然合理期待之內容雖與保單條款的文義相背,但系導因於保險 人行銷方式所造成之合理期待,尤應加以保護。

伍、又如該保險契約類型是一籃子式的(Blanket Coverage)或綜合 性質的(Comprehensice Coverage Plan),則可預期投保人會預設該 保險承保範圍是涵蓋多個層面的。

基於以上五個理由,美國法院漸發展出利用合理期待原則解釋保 單條款的判決,本文將在下述第三項中詳述合理期待原則的緣起及適 用上的限制。但在詳述合理期待原則相關意涵前,須先對「疑義」的 定義加以闡述之,蓋從上所述,唯有保單條款文字含義不明、出現解 釋上的爭議時,法官始可利用其職權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換 言之,倘若條款文義清楚、沒有爭議,則法院便必須依照文義解釋方 法適用該條款,故實有必要進一步闡述何謂解釋上出現爭議。

第二項 關於「疑義」的定義

98

參考本節第一項美國法院解釋保險契約條款的步驟第一步:先就 保單條款之文字加以審查,判斷其是否具有疑義。換言之,唯有保單 條款文字含義不明、出現解釋上的爭議時,法官始可利用其職權做出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倘若條款文義清楚、沒有爭議,則法院便必 須依照文義解釋方法適用該條款。

98Ace Capshaw v. American 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Texas, National Business Association, Inc., and Ronald W. Koenekamp, 13 WL 4879483, (2007)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因此何謂「疑義」的定義便非常重要,模糊不清(ambiguous)

的文字係指該字句可以被合理解釋成兩種結果,即是在沒有被曲解的 情形下,按文義解釋能夠解讀成兩種意思,而和模糊不清的文字相對 的是明白易懂的文字(plain language),即一位具有一般智識之人,

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所能解讀出來的結果。至於法院如何站在上述兩 種立場判斷,受限於該契約各條款間的體系解釋,但不可依據外來的 證據作相反的解釋。

第三項 合理期待原則

壹、緣起與演進99

保險發展的初期,保險契約當事人比較有對等的談判能力,例如 早期的勞依茲保險,雙方談判時間充足,且當時交易類型簡單,因此 要保人與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容易有相同的瞭 解。

時至今日,保險契約的訂定過程,在省時省錢的要求下,事實上 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太可能詳細討論契約內容,雙方更鮮少針對具體狀 況,增刪修改,因此假若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專業理解」與要保人 對於保險契約的「合理期待」不同,則為滿足要保人客觀、合理對該 保險契約的期待,因此法院針對保單條款的解釋應作出符合一般投保 大眾所能瞭解之程度為標準100。之所有採此解釋方法的理由為,首先

「要保書係提供給完全不懂保險細節之人所撰寫,他們自然以口語化

99Lashner, supra note 96, at 1176.

100劉宗榮,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頁 8-12,三民書局,2007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的方式加以閱讀」101,再者如果保險人在保單條款文字內加入隱藏之 意義(Esoteric Significanse),而該意義僅能用於保險業時,保險 人必須承擔造成混淆的結果。目的為保護投保大眾免於落入保單之技 術性壘贅及隱匿期間之陷阱。

貳、法理基礎

由於合理期待原則的法理基礎源於投保人先行閱讀保單而對保 單條款的解讀與專業人士的認知發生出入的情形,惟就未能閱讀保單 條款之被保險人而言,保護恐有不足,以致於後來美國若干法院擴張 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範圍,不以保險單的用語有疑義為前提,意即,

即令關於爭點的用語十分清楚,仍有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102

參、適用與限制103

就保險契約所提供之保障,法院通常會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 既定受益人之合理期待,即是仔細檢視保單內容後,發覺此項期待與 保險人明示之內容相衝突,亦有合理期待原則之適用104。如附註案例 所示,法院認為一般人購買竊盜險即期待任何形式的竊盜事件皆在承

101Guant v. John Hancock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160 F.2d,599(2d Cir).

102J. Donaldson 有不同意見:本案法院依賴附帶的證據改變了保險單明確清楚的 用語含義,此點忽視契約解釋已經確定的原則。如果契約的用語是明確的,當事 人的意圖即應該從契約用語的平白文義去推求。

103林建智,論合理期待原則,保險專刊,第 33 輯,頁 162-163,1994 年 9 月。

104同上註:「在 C&J Fertilizer 一案中,被保險人購買竊盜險,該保單中附有竊 盜一詞的定義,其中指出「竊盜」必須於建築物之入口處有名險的暴力痕跡。某 日被保險人之工廠發生了闖空門事件,但於入口處無留下任何痕跡。保險人遂援 引上述「竊盜」的定義以茲抗辯。但該法院認為:「眾人皆知被保險人大多未曾 閱讀那些複雜、冗長、細密及標準化的保單,期使曾經閱讀亦難以瞭解期間之意 義。」又保單中「竊盜」一詞之定義與一般人之認知不符,亦與一般法律文字解 釋下之意亦不同,縱使該保險單之附件以就「竊盜」定義的十分明確,但依照合 理期待原則的適用結果,保險人仍須就此竊盜損失負理賠之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0

保範圍之內,因此即使背離文義解釋的意義仍判被保險人敗訴。換言 之縱使被保險人確實已知保單條款之內容,若保單條款內容與大多數 人客觀之合理期待相背離,仍有合理期待原則之適用。

又如果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專業知識,且瞭解承保範圍及其限制,

是否仍有「合理期待原則之適用」?雖然因為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專業 知識,可減輕除外或限制條款所造成之衝擊,但基於以下理由,仍有 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一、如果因除外或限制條款之生效,會侵害大多數人之合理期待,縱 使被保險人確實知悉限制之內容,該條款仍不能生效,蓋此時不公平 之情形仍客觀地存在。

二、在繳交相同保費之情況下,具有保險專業知識之人所能獲得之保 障竟相對地小於普通人,如此剝奪其原應獲得之保障,豈非過份嚴 苛?況且在不同被保險人間適用差別標準,將造成投保大眾寧願忽略 保單條款之內容,以換取更有利保障之現象。

職是,即使被保險人擁有保險相關的專業知識,仍有合理期待原則的 適用。

三、除此之外基於保障投保大眾之利益或配合政府之施行,政府機關 常以法令或行政處分來規範保單之格式與內容,相對地使保險人之自 由受到限制。保單條款若依政府法令之規定或經主觀機關核准販售,

法院通常會捨棄適用合理期待原則,但若主管機關實際上僅作形式上 之審核,且無條件全盤接受或輕微修改後予以核准通過,在此情形,

仍有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