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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健康保險概論

第四節 我國市面上商業健康保險保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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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小結

與壽險、其他一般財產保險等單一保險事故相較,健康保險其保 險事故的發生與否較難從客觀上認定,且健康保險的損失率經驗亦受 到外在醫療技術的影響,例如當醫療水準或技術提昇時可能使病情越 早痊癒,而降低住院的天數,從而影響保險人對於理賠成本的估計,

而醫療費用則易受到通貨膨脹、醫療設備的進步等因素的影響,因此 本文認為以上所述健康保險的特性,將增加解釋健康保險保障範圍的 困難度和方式。

第四節 我國市面上商業健康保險保單類型

雖然目前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有示範條款,但是為因應我國國民 對商業醫療保險的需求,以填補全民健保不給付的財務漏洞,並追求 更好的醫療照護品質,市面上依保障內容或訴求對象陸陸續續推出特 定傷病險(重大疾病險)17、長期看護險18、婦女與婦嬰保險與失能險、

癌症險等,以下則以各標準大分市面上出現的健康保險,透過此方式 分析觀察各類型保單的特色。

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產物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綱要

,頁7之2-7之3,2010年。

17早期為重大疾病險,保障範圍只有七種重大疾病,後來擴大致二十種以上,因 此名稱也改成特定傷病險。

18當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時,長期提供看護、療養保險金等項目,身故或全殘將會 再給付一筆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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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依保險給付的方式為分類

第一款 定額給付的健康保險

即健康保險之給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契約所載之一定金額 給付,不去估算實際所受的損失,故被保險人於申請理賠時無須檢附 醫療費用收據。指被保險人僅須檢附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書,保險 人即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上保單約定的日額計算保險給付。

我國各壽險公司為了因應全民健保的實施,故多傾向設計日額型定額 保單。

第二款 實支實付的健康保險

即健康保險之給付規定有一最高限額,在此限額範圍內保險人按 實際所發生之各種費用給付,如費用超出保單限額,則被保險人自行 負擔之。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必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此種保險係在 填補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支付醫療費用的具體金錢損失,故應屬 損害補償性質保險。其給付方式通常在一限額表下,規定各手術項目 之最高給付金額,在此金額內保險人按實際的手術費用以現金支付 之。再者,實務上實支實付之健康保險為避免不當得利之情形,多會 要求被保險人請領保險金時以收據「正本」為限。此乃為了防止其利 用收據影本向多家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之情形。

第二項 依保險人所承保損失之不同為分類

第一款 所得損失保險

係指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造成失能,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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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工作獲取收入之補償。依我國保險法第 125 條規定,只要所提供 的保障係補償被保險人因疾病所導致的損失,而因疾病所致的損失不 外所的減少或喪失及額外費用支出兩類,此處的所得係指「工作所 得」,易言之,所得損失保險係在保障工作能力的減損或喪失導致所 工作收入的減、喪之損失,亦可稱為失能(disability)所得保險。

實務上,依據契約約定可按年、按月或按週給付補償額。此外,保險 公司為了降低理賠成本,避免被保險人藉由輕微的疾病即預作享保險 給付,通常明訂被保險人於失能的初期(一個月、三個月、半年,或 一年不等)無法獲得給付,這段期間稱等待期間。換言之,最初的等 待期間所生失能所得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等待期間結束 後,若被保險人尚未復原,則保險人開始負責補償其費用19

第二款 費用損失保險

如前所述,我國保險法第 125 條規定,主要係補償被保險人因疾 病所導致的損失,而因疾病所致的損失除所得之減少或喪失外,另包 括額外費用的支出。而此額外費用的支出當指醫療費用而言。我國目 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給付項目一般包含有住院保險金、加護(燒 燙傷)病房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緊急醫 療轉送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三項 依保險期間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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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短期健康險

19陳彩稚,保險學,頁290-291,1998年。

20汪信君,廖世昌,前揭註9,頁3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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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期)之保險,如一般的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市場上的商業健康保險期間多為短期,如一般的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市場上的商業健康保險多為短期,一般皆為一年,蓋短期 健康保險較能讓保險公司掌握保戶的狀況,雖然續保年齡提高,也代 表公司承保風險增加,但保費可在續保時依當時損失頻率及損失幅 度,加以調整費率,故可因應理賠率增加的狀況。此外,短期健康險 之盛行,亦為健康保險的理賠成本無法向人壽保險的死亡率一樣得以 準確地預測。

第二款 長期健康險

通常對於長期健康險的界定,以短期健康險的一年為界線,保險 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者即屬之。而承前所述,健康險之所以多為短期在 於理賠成本的不易控制,依此推論則長期健康險面臨的將會是一個長 期理賠風險。但是依據民國 87 年 8 月 15 日修正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單示範條款,明確規定將以保證續保為準,續保年齡則無規定21。長 期健康保險費率主要採平準保費方式,倘若實際理賠經驗,超過訂定 保費時預期的理賠率時,保險公司將無法經由調整費率來反應較高的 理賠率。因此對於保險公司有較大的經營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可依風 險承擔能力決定最高續保的年齡,從而就被被保險人而言形式上保險 期間雖仍然事由一個一個短期保險組合而成,但實質上亦等於受到長 期性的保障,就保險人而言也會面臨相同的成其理賠風險。故從實質 面觀之,意即就長期理賠風險的觀點切入,亦可將保證續保的保單劃 歸長期健康險的範圍。

2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第1項:「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 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保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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